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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

第一编总则【本编概要】1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本章概要】2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6

第二条(任务)8

第三条(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10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12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13

第六条(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适用法律平等原则)14

第七条(刑事诉讼中各专门机关之间相互关系)16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施监督的原则)17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22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度)24

第十一条(公开审判原则和辩护原则)25

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27

第十三条(陪审员陪审制度)29

第十四条(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护)30

第十五条(不追究刑事责任之情形)34

第十六条(外国人犯罪的处理)37

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国际协助制度)39

第二章 管辖【本章概要】第十八条(职能管辖)44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47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48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50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50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变通规定)51

第二十四条(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53

第二十五条(地区管辖问题的处理规则)54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55

第二十七条(专门管辖)56

第三章 回避【本章概要】第二十八条(回避事由)59

[回避申请书样式]62

第二十九条(办案人员接受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与当事人及其委托人会见的后果)63

第三十条 (回避决定及其效力)64

[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样式]66

第六十五条(讯问及其后果)68

第三十一条(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68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本章概要】第三十二条(辩护人的范围)71

第三十三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74

第三十四条(指定辩护人制度)76

[指定辩护人通知书样式]81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82

第三十六条(辩护人的诉讼权利)83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86

第三十八条(辩护人的义务)87

第三十九条(被告人拒绝辩护和另行委托辩护人)89

第四十条 (诉讼代理人)90

第四十一条(诉讼代理人的范围)92

第四十二条(证据的概念及种类)95

第五章 证据【本章概要】95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收集证据规则)102

第四十四条(制作有关文书中有忠实事实真象义务)104

第四十五条(收集证据的权力、证据的保密原则以及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105

第四十六条(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原则)107

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的审查核实程序以及证人非法作证的法律责任)109

第四十八条(证人作证义务和证人的资格)110

第四十九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111

第五十条 (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116

第六章 强制措施【本章概要】116

[人民法院拘传票样式]118

[人民检察院拘传证样式]119

[公安机关拘传通知书样式]120

[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决定书样式]121

[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决定书样式]122

[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决定书样式]124

[人民法院监视居住决定书样式]125

[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决定书样式]126

[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决定书样式]127

第五十一条(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128

第五十二条(取保候审的申请人)130

第五十三条(取保候审的种类)131

[人民法院保证书样式]133

[人民法院具保书样式]134

[人民检察院保证书样式]135

[公安机关保证书样式]136

第五十四条(保证人的条件)137

第五十五条(保证人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138

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139

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141

第五十八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及其解除)143

[人民法院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样式]144

[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样式]146

[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样式]147

[人民法院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样式]148

[人民检察院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样式]149

[公安机关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样式]150

第五十九条(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151

[人民法院逮捕决定书样式]153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通知书样式]155

第六十条 (逮捕的条件)156

第六十一条(拘留及其适用条件)158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样式]160

第六十二条(拘留、逮捕的异地执行)161

第六十三条(扭送)162

第六十四条(拘留的执行)163

[公安机关拘留通知书样式]165

[公安机关拘留证样式]166

[人民检察院对被逮捕、拘留人家属通知书样式]167

[公安机关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样式]169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程序)171

第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决定权限)172

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处理方式)173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样式]175

[人民检察院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样式]176

第六十九条(拘留的期限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限)177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提请复议、复核)179

第七十一条(执行逮捕的程序)180

[逮捕证样式]182

[对被捕人家属通知书样式]183

第七十二条(讯问及其后果)183

[人民检察院决定释放通知书样式]185

第七十三条(强制措施撤销、变更)185

第七十四条(羁押期限届满后强制措施的变更)187

第七十五条(逾期适用强制措施的申诉权)188

第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的监督)189

第七十七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192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本章概要】192

第七十八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195

第八章 期间、送达【本章概要】199

第七十九条(期间的计算)199

第八十条 (期间的恢复)201

第八十一条(诉讼文件的送达)203

[送达回证样式]204

第九章 其他规定【本章概要】207

第八十二条(侦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范围)207

第二编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本编概要】215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情形)217

第一章 立案【本章概要】217

第八十四条(立案材料的来源及其处理)219

第八十五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保护)221

[人民检察院报案、控告、举报笔录]223

[人民检察院自首笔录]224

[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样式]226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登记表样式]227

第八十六条(立案的程序)228

[人民检察院不立案通知书样式]230

[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样式]231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231

第八十八条(自诉案件的直接受理)234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的一般规定)238

第二章 侦查【本章概要】238

第一节 一般规定【本节概要】238

第九十条 (预审)240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本节概要】242

第九十一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主体)242

第九十二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期间)243

[公安机关传唤通知书样式]245

第九十三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246

第九十四条(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要求)247

第九十五条(讯问笔录的制作)248

[公安机关审讯记录样式]250

第九十六条(律师的聘请及其权利)251

第三节 询问证人【本节概要】253

第九十七条(询问证人的地点和方式)253

[人民检察院询问通知书样式]255

第九十八条(询问证人的程序)256

第九十九条(询问证人笔录)257

第一百条 (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259

第四节 勘验、检查【本节概要】261

第一百零一条(勘验、检查的客体与主体)261

[现场勘验登记表样式]263

第一百零二条(保护犯罪现场、通知公安机关的义务)264

第一百零三条(执行勘验、检查时有关证件的持有)265

[公安机关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样式]266

第一百零四条(解剖尸体程序)267

第一百零五条(人身检查的特别规定)269

第一百零六条(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270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复验、复查)271

第一百零八条(侦查实验)271

第五节 搜查【本节概要】274

第一百零九条 (搜查的目的)274

第一百一十条 (搜查中单位和个人的协助义务)275

[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样式]277

第一百一十一条(搜查时搜查证的出示)278

[人民检察院搜查证样式]280

[公安机关搜查证样式]281

第一百一十二条(搜查时的特定要求)282

第一百一十三条(搜查笔录的制作)283

[公安机关搜查记录样式]283

第六节 扣押书证、物证【本节概要】285

第一百一十四条(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285

第一百一十五条(扣押物品和文件的程序)287

第一百一十六条(扣押邮件、电报的特定程序)288

[人民检察院决定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样式]290

[公安机关决定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样式]290

[人民检察院停止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样式]291

[公安机关停止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样式]292

第一百一十七条(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程序)293

[人民检察院查询个人储蓄存款通知样式]294

[公安机关查询个人储蓄存款通知书样式]295

[人民检察院停止支付储蓄存款通知样式]296

[公安机关停止支付储蓄存款通知书样式]296

[人民检察院解除停止支付储蓄存款通知书样式]297

[公安机关解除停止支付储蓄存款通知书样式]298

第一百一十八条(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冻结的存款、汇款与本案无关时的处理)298

第七节 鉴定【本节概要】301

第一百一十九条(鉴定的目的及鉴定人的选择)301

[人民检察院聘请书样式]303

[公安机关鉴定聘请书样式]304

第一百二十条 (司法鉴定的程序)305

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在使用鉴定结论时应履行的义务)307

第一百二十二条(精神病鉴定办案期限的计算)308

第八节 通辑【本节概要】309

第一百二十三条(通辑的程序)309

[人民检察院提请发布通辑令书样式]312

[公安机关能辑令样式]313

第九节 侦查终结【本节概要】315

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羁押期限)315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样式]317

[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样式]318

[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样式]319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320

第一百二十五条(特殊案件延期审理的审批程序)320

第一百二十六条(延长侦查期限的案件范围和具体延长期限)321

第一百二十七条(重刑案件侦查期限的再度延长)323

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起算)324

[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决定书样式]326

第一百二十九条(侦查终结的条件及程序)327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样式]329

第一百三十条 (侦查中撤销案件的条件及程序)330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的法律适用)332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本节概要】332

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及程序)333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被拘留人的时间以及应当采取的强制措施)334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的人决定逮捕的时限及相应情况的处理)335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应当作出的决定)337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样式]338

[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样式]339

第三章提起公诉【本章概要】341

第一百三十六条(提起公诉案件的审查决定权)341

第一百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344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查起诉的办案期限)347

[人民检察院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样式]349

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方式)350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退回补充侦查)351

[人民检察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样式]356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起公诉条件及程序)357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样式]359

第一百四十二条(适用不起诉的条件有处理方式)359

第一百四十三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和送达程序的规定)362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程序)364

第一百四十五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和直接起诉权)365

第一百四十六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程序)367

第三编审判【本编概要】371

第一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373

第一章 审判组织【本章概要】373

第一百四十八条(合议庭的评议原则)376

第一百四十九条(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377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本章概要】381

第一节 公诉案件【本节概要】381

第一百五十条 (庭前审查)381

第一百五十一条(开庭审判后的准备工作)384

[送达起诉状副本笔录样式]387

[传票样式]389

[出庭通知书样式]390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开与不公开案件的范围)391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诉案件的出庭支持)393

第一百五十四条(开庭的程序)394

第一百五十五条(向被告人的讯问和发问)395

第一百五十六条(证人作证)397

第一百五十七条(证据的出示)400

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对证据的调查核实)402

[审讯笔录样式]403

第一百五十九条(证据的重新调取)404

第一百六十条 (法庭辩论)405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407

第一百六十二条(一审刑事判决的作出)409

[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样式]411

[一审公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样式]421

[复核类推案件改判民事判决书样式]425

[核准类推案件刑事裁定书样式]427

[复核类推案件发回重审刑事裁定书样式]429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开审判)430

[宣判笔录样式]431

[补正裁判文书失误刑事裁定书样式]433

第一百六十四条(判决书的署名及应载事项)434

第一百六十五条(延期审理的情形)434

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时限)437

第一百六十七条(法庭笔录的制作)437

[法庭审理笔录样式]439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诉案件的审限)440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权)442

第二节 自诉案件【本节概要】445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的范围)445

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具体处理)448

[刑事自诉状样式]450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452

[一审自诉案件调解书样式]454

[应诉通知书样式]456

[调解笔录样式]457

第一百七十三条(反诉)458

[反诉状样式]459

第一百七十四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463

第三节 简易程序【本节概要】463

第一百七十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特别规定)465

第一百七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程序的特别规定)466

第一百七十七条(有关程序的简化)467

第一百七十八条(简易程序的审限)468

第一百七十九条(简易程序的转化)468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本章概要】472

第一百八十条 (上诉的提起)472

[刑事上诉状样式]477

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479

[抗诉书样式]480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上诉权)481

第一百八十三条(上诉、抗诉的时限)482

第一百八十四条(提起上诉方式和程序)483

第一百八十五条(抗诉的程序)485

第一百八十六条(二审法院的全面审查原则)486

第一百八十七条(二审法院的审理方式)487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在第二审案件审理中的派员出庭)489

[派员出席二审法庭通知书样式]490

[阅卷通知书样式]491

第一百八十九条(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492

[二审改判刑事判决书样式]494

[二审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样式]499

[二审发回重审刑事裁定书样式]501

第一百九十条 (上诉不加刑原则)503

第一百九十一条(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处理)506

第一百九十二条(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507

第一百九十三条(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审理)509

[二审维持、变更、撤销刑事裁定书样式]510

第一百九十四条(重审案件审限的计算)512

第一百九十五条(审理上诉或抗诉案件所适用程序的原则性规定)513

第一百九十六条(二审案件的审限)514

第一百九十七条(终审的判决、裁定)515

第一百九十八条(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517

第一百九十九条(死刑的核准权)522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本章概要】522

[核准死刑事裁定书样式]524

[复核死刑发回重审刑事裁定书样式]526

第二百条 (中、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死刑复核的程序)528

[复核死刑改判刑事的判决书样式]530

第二百零一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权)532

[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改判刑事判决书样式]534

[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刑事裁定书样式]536

[复核死刑缓期执行发回重审刑事裁定书样式]538

第二百零二条(复核死刑、死缓案件的审判组织)539

第二百零三条(申诉的主体范围、效力和受理)544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本章概要】544

[申诉书样式]547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重新审理之情形)549

[人民法院驳回申请通知书样式]560

第二百零六条(再审案件的审理)561

[人民法院刑事再审改判判决书样式563

第二百零七条(再审案件的审限)564

第二百零五条(对生效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及方式)565

第四编执行【本编概要】571

第二百零八条(执行的依据)571

第二百零九条(对被判无罪、免刑的被告人的处理)573

[释放通知书样式]574

第二百一十条(死刑和死缓案件的执行)575

[执行死刑命令样式]577

[减刑执行通知书样式]578

第二百一十一条(交付执行死刑的期限,停止执行死刑的原因及处理)580

第二百一十二条(死刑的执行)582

[验明正身笔录样式]584

[执行死刑笔录样式]585

第二百一十三条(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程序)587

第二百一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590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的法律监督)593

第二百一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以及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处理)594

第二百一十七条(缓刑、假释罪犯的监督、考察)595

第二百一十八条(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596

第二百一十九条(罚金刑的执行)600

第二百二十条 (没收财产刑的执行)602

第二百二十一条(罪犯又犯罪和漏罪的处理以及对罪犯减刑、假释的条件、程序)603

第二百二十二条(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检察监督)605

第二百二十三条(执行机关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和对罪犯提出申诉的处理)606

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法律监督)607

附 则第二百二十五条(对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行使侦查权及办案的规定609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6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6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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