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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2

第一章 总则2

【本章概要】2

第一条 (立法目的)2

第二条 (适用范围)4

第三条 (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原则)6

第四条 (对建筑业的基本政策)7

第五条 (守法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和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9

第六条 (监督管理体制)11

附:13

1.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3

(1983年6月4日)13

2.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5

(1988年9月22日)15

(1996年1月20日)22

3.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22

4.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8

(1997年4月15日)28

第二章 建筑许可33

【本章概要】33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33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须领取施工许可证)33

第八条 (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36

附:42

1.国家计委关于报批项目设计任务书统称为42

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通知42

(1991年12月4日)42

2.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43

(1994年8月13日)43

3.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46

(1995年8月7日)46

第九条 (申请施工延期和施工许可证废止的规定)51

第十条 (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的规定)53

第十一条 (不能按期开工、中止施工及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规定)54

第二节 从业资格56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的条件)56

附:60

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60

(1991年7月13日)60

2.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64

(1992年11月17日)64

3.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66

(1996年7月17日)66

4.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69

(1997年12月23日)69

第十三条 (关于资质等级和资质等级范围的规定)76

分级标准》和确保建筑工程设计整体性的通知83

(1990年11月17日)83

1.建设部关于试行《建筑工程装饰设计单位资格83

附:83

2.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86

(1989年5月30日)86

3.建筑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93

(1989年5月30日)93

4.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95

(1992年4月3日)95

5.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101

办法实施细则101

(1994年6月16日)101

6.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104

(1995年9月18日)104

7.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07

(1995年10月6日)107

(1996年12月3日)114

8.关于印发《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114

标准》的通知114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118

附:122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22

(1995年9月23日)12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29

(1996年7月1日)129

3.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142

暂行规定142

(1996年12月13日)142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149

【本章概要】149

第一节 一般规定149

第十五条 (承、发包单位义务原则性的规定)149

(1981年12月13日发布,1993年9月2日152

修订)152

附:152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52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66

(1983年8月8日)166

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70

(1983年8月8日)170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175

(1993年1月29日)175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80

6.修缮修理合同217

7.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219

8.建设工程借款合同222

第十六条 (承、发包单位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原则和法律)223

(1984年11月20日)226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226

附:226

2.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231

(1985年6月14日)231

3.建筑市场管理规定235

(1991年11月21日)235

4.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42

(1992年12月30日)242

第十七条 (承、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中不得有不正当行为)252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的规定)253

第二节 发包257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发包方式的规定)257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公开招标应当履行的义务)258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的262

规定)262

第二十二条 (应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备法定条件的承包单位)264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发包单位的规定)265

第二十四条 (提倡建筑工程总承包、禁止肢解分包的规定)266

附:268

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268

的通知268

(1996年4月22日)268

第二十五条 (发包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限定承包单位行为的规定)270

第三节 承包271

第二十六条 (承包单位应当持有资质证书及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从事的行为的规定)271

附:273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273

(1996年6月4日)273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的规定)274

第二十八条 (关于禁止转包的规定)275

第二十九条 (关于分包的规定)276

第三十条 (国家对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政策)280

【本章概要】280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280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与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281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依法行使职权)283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实行工程监理前将工程监理单位有关情况书面通知被监理建筑单位)285

第三十四条 (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活动义务性286

规定)286

附:289

1.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289

(1992年1月18日)289

2.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304

(1992年6月4日)304

3.工程建设监理规定309

(1995年12月15日)309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承担的责任)315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的方针和制度)319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319

【本章概要】319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基本要求)321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取安全措施)322

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所采取的措施和管理方法)324

附:328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328

(1991年12月2日)328

第四十条 (提供和保护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335

资料的规定)335

第四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防止环境污染和危害)336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338

规定)338

第四十三条 (建筑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与监督)341

1.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344

(1991年7月9日)344

附:344

2.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348

(1996年10月17日)348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安全353

方面应履行的义务)353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企业负责的357

规定)357

培训的规定)358

第四十六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职工进行安全教育、358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的权利和360

义务)360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强制保险行为)362

第四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有设计方案的364

规定)364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保证安全)366

第五十一条 (发生事故应采取的措施)366

(1989年3月29日)368

附:368

1.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368

2.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372

(1989年9月30日)372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377

(1991年2月22日)377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382

【本章概要】382

第五十二条 (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的要求及有关修订的规定)382

附:384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384

(1990年4月9日)384

2.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392

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392

(1990年10月25日)392

(1992年12月30日)403

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403

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414

(1992年12月30日)414

第五十三条 (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规定)417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设计单位违反规定降低质量标准)418

第五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应当承担的责任)420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工作负责)421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材等不得指定生产及供应商)423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的424

规定)424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材等进行检验的426

规定)426

第六十条 (合理寿命内,建筑物必须保证质量的427

规定)427

(1993年11月16日)42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429

附:429

第六十一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应具备的条件)440

附:442

1.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442

(1990年8月18日)442

2.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445

(1993年11月13日)445

3.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448

(1994年6月16日)448

第六十二条 (关于质量保修制度的规定)450

第六十三条 (关于单位、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缺陷行使检举、控告及投诉权的规定)452

附:453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453

(1997年4月2日)453

第六十四条 (关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处罚)462

【本章概要】462

第七章 法律责任462

第六十五条 (关于违反资质等级管理规定的处罚)464

第六十六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规定)467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罚规定)468

第六十八条 (发、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行为的470

处罚)470

第六十九条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472

第七十条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474

装修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474

第七十一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对建筑安全措施责任及处罚)475

第七十二条 (建筑单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的处罚)478

第七十三条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行为的处罚)479

第七十四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481

第七十五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或拖延保修义务的处罚及承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的规定)482

第七十六条 (有关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的规定)484

第七十七条 (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有关证书的行为的处罚)486

第七十八条 (对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限定发包单位行为的处罚)487

第七十九条 (对不符合施工条件、不合格质量验收颁发有关证件的处罚)489

第八十条 (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工程质量受到损害,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的规定)491

第八章 附则496

【本章概要】496

第八十一条 (有关规定适用范围)496

第八十二条 (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管收费的规定)497

第八十三条 (省级政府确定的小型建筑活动、文物建筑、危险救灾建筑等建筑活动的法律适用问题)498

第八十四条 (军用房屋建筑管理具体办法的制定)501

第八十五条 (本法生效时间)502

附录:50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0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505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草案)》的521

说明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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