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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1

【本编概要】3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6

【本章概要】6

第一条 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7

第二条 刑法的任务10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12

第四条 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14

第五条 罪刑相适应原则16

第六条 刑法的地域效力18

第七条 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21

第八条 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24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26

第十条 刑法域外管辖的特别规定27

第十一条 刑法属地管辖的特别规定29

第十二条 刑法的溯及力32

第二章 犯罪36

【本章概要】36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37

【本节概要】37

第十三条 犯罪的定义39

第十四条 犯罪故意45

第十五条 犯罪过失53

第十六条 意外事件61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64

第十八条 刑事责任能力71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犯罪的处罚78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79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91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98

【本节概要】98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100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104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113

第三节 共同犯罪118

【本节概要】118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界定120

第二十六条 主犯及其处罚125

第二十七条 从犯的认定与处罚130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的认定与处罚132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的认定与处罚135

第四节 单位犯罪140

【本节概要】140

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143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148

第三章 刑罚151

【本章概要】151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154

【本节概要】154

第三十二条 刑罚体系和刑罚分类155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157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160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161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的非刑罚处理方法164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处理方法——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分166

第二节 管制170

【本节概要】170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172

第三十九条 管制的内容174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177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178

第三节 拘役180

【本节概要】180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183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184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185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187

【本节概要】187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188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190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191

第五节 死刑192

【本节概要】192

第四十八条 死刑和死缓的适用范围以及核准制度194

第四十九条 适用死刑的例外情况200

第五十条 死缓期满后的处理202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期限的计算205

第六节 罚金206

【本节概要】206

第五十二条 罚金刑的适用原则208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210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212

【本节概要】212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213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216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218

第五十七条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适用对象220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222

第八节 没收财产224

【本节概要】224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226

第六十条 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228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231

【本章概要】231

第一节 量刑231

【本节概要】231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基本原则233

第六十二条 从重、从轻处罚237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240

第六十四条 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犯罪所用财物243

第二节 累犯247

【本节概要】247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249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累犯253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255

【本节概要】255

第六十七条 自首的认定256

第六十八条 立功的认定和处罚263

第四节 数罪并罚264

【本节概要】264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269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发现漏判之罪的并罚274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并罚277

第五节 缓刑280

【本节概要】280

第七十二条 适用缓刑的条件283

第七十三条 缓刑考验期限287

第七十四条 不适用缓刑的情况290

第七十五条 缓刑的考察292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执行297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301

第六节 减刑304

【本节概要】304

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条件306

第七十九条 减刑的程序311

第八十条 减刑刑期的计算313

第七节 假释315

【本节概要】315

第八十一条 适用假释的条件316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320

第八十三条 假释考验期限322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的义务323

第八十五条 假释的执行324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327

第八节 时效329

【本节概要】329

第八十七条 追诉期限331

第八十八条 时效延长334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336

第五章 其他规定340

【本章概要】340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或补充规定的制定240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认定342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的认定346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350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352

第九十五条 重伤的认定355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364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认定365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认定368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369

第一百条 受过刑事处罚人的诚实义务370

第一百零一条 刑法总则的适用范围372

第二编 分则377

【本编概要】379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381

【本章概要】381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385

条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389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策动武装叛乱、暴乱罪392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395

第一百零六条 境内外相勾结实施三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处罚398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400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402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404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407

第一百一十一条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409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412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死刑适用和附加刑适用413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416

【本章概要】416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公共安全罪422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果加重;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引起中毒罪、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38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449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备罪455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459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设备罪、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462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468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471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车船罪475

第一百二十三条 妨害飞行安全罪477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罪;过失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罪479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484

第一百二十六条 非法销售枪支罪490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494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500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罪505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罪507

第一百三十一条 飞行肇事罪511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肇事罪515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517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525

第一百三十五条 厂矿失职事故罪531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536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事故罪540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事故罪543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肇事罪546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49

【本章概要】549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552

【本节概要】552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55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562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568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573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58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583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589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594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601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节各法条之适用原则605

第一百五十条 单独犯本节各罪的处罚607

第二节 走私罪610

【本节概要】610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走私伪造的货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黄金、白银及其他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613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628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632

第一百五十四条 后续性的走私罪637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准走私行为和走私固体废弃物罪640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罪的共犯642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处罚644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645

【本节概要】645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651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654

第一百六十条 虚假发行股票、债券罪660

第一百六十一条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667

第一百六十二条 非法清算公司、企业财产罪670

第一百六十三条 商业受贿罪675

第一百六十四条 商业行贿罪681

第一百六十五条 竞业经营罪685

第一百六十六条 背信经营罪689

第一百六十七条 商业玩忽职守罪691

第一百六十八条 徇私造成国有企业破产、严重亏损罪694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低价变卖国有资产罪697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701

【本节概要】701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705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换取货币罪;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行为的定罪处罚711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罪718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721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724

第一百七十五条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罪731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734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739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744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747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罪755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单位犯罪的处罚762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765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适用侵占罪和贪污罪的情况768

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适用商业受贿罪和受贿罪的情形770

第一百八十五条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适用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情形773

第一百八十六条 非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罪774

第一百八十七条 非法拆借客户资金发放贷款罪783

第一百八十八条 非法出具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罪785

第一百八十九条 非法承兑、付款、保证票据罪789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796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801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808

【本节概要】808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810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诈骗贷款罪815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820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826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830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836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838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金融诈骗罪的死刑适用846

第二百条 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847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849

【本节概要】849

第二百零一条 偷税罪852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858

第二百零三条 妨碍追缴税款罪863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868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和虚开用于骗取国家税款的非专用发票罪872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880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885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888

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可以用于骗取国家税款的非专用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国家税款的非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892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和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定罪处罚902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有关罪的处罚904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追缴优先原则908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909

【本节概要】909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912

第二百一十四条 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918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商识罪;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923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930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936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943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947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各罪的处罚953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956

【本节概要】956

第二百二十一条 商业诽谤罪958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961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招标舞弊罪967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971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977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行交易罪982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984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988

第二百二十九条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991

第二百三十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商检的进口商品罪;擅自出口未报商检的出口商品罪996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各罪的处罚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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