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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

第一编总则1

第一章 法例1

第二章2

第一节 权利能力3

第二节 行为能力3

第三节 责任能力3

第四节 住所4

第五节 人格保护4

第六节 死亡宣告4

第三章法人4

第一节 通则4

第二节 社团法人5

第三节 财团法人5

第四章 物9

第五章法律行为9

第一节 意思表示9

第二节 契约13

第三节 代理14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16

第五节 无效撤销及同意16

第六章 期间及期日19

第七章时效19

第一节 通则19

第二节 取得时效20

第三节 消灭时效20

第八章 权利之行使及担保20

第二编债权21

第一章通则21

第一节 债权之标的21

第二节 债权之效力24

第三节 债权之让与33

第四节 债务之承任35

第五节债权之消灭36

第一款 清偿36

第二款 提存38

第三款 抵销39

第四款 更改40

第五款 免除40

第六款 混同42

第六节 多数债权人及债务人42

第二章契约43

第一节通则43

第一款 契约之成立及其内容43

第二款 契约之效力45

第三款 契约之解除47

第二节买卖47

第一款 通则48

第二款 买卖之效力49

第三款 买回52

第四款 特种之买卖52

第三节 互易52

第四节 赠与52

第五节 使用租赁52

第六节 用益租赁55

第七节 使用借贷56

第八节 消费借贷56

第九节 雇佣56

第十节 承揽57

第十一节 居间58

第十二节 委任58

第十三节 寄托60

第十四节 合伙61

第十五节 隐名合伙72

第十六节 终身定期金契约73

第十七节 博戏及赌事73

第十八节 和解75

第十九节 债务约束及债务认诺76

第二十节 保证76

第三章 广告81

第四章 发行指示证券81

第五章 发行无记名证劵81

第六章 管理事务81

第七章 不常利得82

第八章 侵权行为83

第三编物权87

第一章 通则87

第二章所有权89

第一节 通则90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91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95

第四节 共有95

第三章 典权(活卖附)101

第四章 先买权105

第五章 佃权108

第六章 地上权111

第七章 铺底权112

第八章 地役权113

第九章担保物权113

第一节 通则113

第二节 抵押权116

第三节 不动产质权121

第四节 动产质权123

第十章 占有123

第四编亲属125

第一章 通则125

第二章家制125

第一节 总则126

第二节 家长及家属126

第三章婚姻129

第一节 婚姻之要件129

第二节 婚姻之无效及撤销138

第三节 婚姻之效力139

第四节 离婚141

第四章亲子147

第一节 亲权147

第二节 嫡子148

第三节 庶子149

第四节 嗣子149

第五节 奸生子149

第六节 养子150

第五章 监护152

第六章 亲属会153

第七章 扶养之义务153

第五编承继157

第一章 总则157

第二章宗祧之承继157

第一节 总则157

第二节 宗祧承继人162

第三节 承继宗祧之效力177

第三章遗产之承继178

第一节 总则178

第二节 遗产承继人178

第三节承继道产之效力181

第一款 总则181

第二款 承继人应继之分183

第三款 分析遗产183

第四章 嗣子未定及绝产185

第五章遗嘱187

第一节 总则187

第二节 遗嘱之方法187

第三节 遗嘱之效力187

第四节 遗嘱之执行188

第五节 遗嘱之撤销188

第六章 应留财产188

第七章 债权人或受遗人之权利189

商法191

商人通例192

第一章商人192

第二章 商人能力192

第三章 商业注册192

第四章 商号192

第五章 商业帐簿193

第六章 商业使用人及商业学徒194

第七章 代理商200

公司条例201

第一章总纲201

第二章无限公司201

第一节 设立202

第二节 公司内部之关系202

第三节 公司对外之关系202

第四节 股东之退股202

第五节 公司之解散203

第六节 清算203

第三章 两合公司203

第四章股分有限公司203

第一节 设立203

第二节 股分203

第三节 股东会204

第四节 董事204

第五节 监察人204

第六节 公司之计算204

第七节 公司债204

第八节 变更章程204

第九节 解散204

第十节 清算204

第五章 股分两合公司205

第六章 罚例205

商行为205

第一章通则205

第二章 买卖206

第三章 居间业206

第四章 牙行业206

第五章 承揽运送业206

第六章运送业207

第一节 货物运送业207

第二节 旅客运送业207

第七章 堆栈业207

第八章损害保险业207

第一节 总则208

第二节 火灾保险业208

第三节 运送保险业208

第九章 生命保险业208

票据208

第一章总则208

第二章汇票209

第一节 出票209

第二节 转让209

第三节 承兑209

第四节 兑款210

第五节 担保之请求210

第六节 偿还之请求210

第七节 保证211

第八节 参加211

第三章 期票211

第四章 支票(一名兑条)212

海船212

第一章总则212

第二章海船关系人212

第一节 船主212

第二节 船长212

第三节 船员212

第三章海船契约212

第一节货物运送213

第一款 总则213

第二款 租船213

第三款 搭载213

第二节 旅客运送213

第三节 保险213

第四章 海损213

第五章 海难救助213

第六章 海船债权之担保213

民事诉讼法214

第一编总则215

第一章法院215

第一节 事物管辖215

第二节 土地管辖216

第三节 指定管辖218

第四节 合意管辖218

第五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220

第二章当事人221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222

第二节 共同诉讼222

第三节 诉讼参加225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226

第五节 诉讼辅佐人228

第六节 诉讼费用229

第七节 诉讼担保230

第八节 诉讼救助230

第三章诉讼程序230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230

第二节 送达230

第三节 日期及期限231

第四节 诉讼行为之迟误231

第五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233

第六节 言词辩论235

第七节 裁判241

第八节 诉讼卷宗245

第二编第一审程序245

第一章地方审判厅诉讼程序245

第一节 起诉245

第二节 言词辩论及其准备250

第三节证据257

第一目 通则258

第二目 人证268

第三目 鉴定270

第四目 书证271

第五目 勘验279

第六目 证据保全279

第四节 和解280

第五节 判决282

第二章 初级审判厅诉讼程序292

第三编上诉审程序292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292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301

第四编 抗告程序307

第五编 再审程序309

第六编特别诉讼程序313

第一章 证书诉讼程序313

第二章 督促程序313

第三章 保全程序313

第四章 公示催告程序314

第五章人事诉讼程序314

第一节 婚姻事件程序314

第二节 嗣续事件程序315

第三节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316

第四节 禁治产及准禁治产事件程序316

第五节 宣示亡故事件程序316

强制执行法317

第一章总则318

第二章 动产执行323

第三章 不动产执行326

第四章 其他之执行326

第五章 假扣押假处分及假执行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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