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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1

修正参议院议员选举法3

修正参议院议员选举法施行细则7

修正众议院议员选举法9

修正众议院议员选举法施行细则17

省议会议员选举法19

省议会议员选举法施行细则23

国籍法(附国籍法施行细则)25

法律适用条例27

民法29

第一编总则29

第一章 法例29

第二章31

第一节 权利能力32

第二节 行为能力32

第三节 责任能力33

第四节 住所33

第五节 人格保护34

第六节 死亡宣告34

第三章法人34

第一节 通则34

第二节 社团法人36

第三节 财团法人36

第四章 物41

第五章法律行为41

第一节 意思表示41

第二节 契约47

第三节 代理48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51

第五节 无效撤销及同意52

第六章 期间及期日55

第七章时效55

第一节 通则55

第二节 取得时效56

第三节 消灭时效56

第八章 权利行使及担保56

第二编债权57

第一章通则58

第一节 债权之标的58

第二节 债权之效力64

第三节 债权之让与78

第四节 债权之承任80

第五节债权之消灭81

第一款清偿81

第二款 提存84

第三款抵销85

第四款 更改86

第五款 免除87

第六款 混同89

第六节 多数债权人及债务人89

第二章契约90

第一节通则90

第一款 契约之成立及其内容91

第二款 契约之效力93

第三款 契约之解除96

第二节买卖97

第一款 通则97

第二款 买卖之效力99

第三款买回104

第四款特种之买卖104

第三节 互易104

第四节 赠与104

第五节 使用租赁105

第六节 用益租赁108

第七节 使用借贷109

第八节 消费借贷109

第九节 雇傭110

第十节 承搅111

第十一节 居间112

第十二节 委任113

第十三节 寄托116

第十四节 合夥116

第十五节 隐名合夥133

第十六节 终身定期金契约134

第十七节 博戏及赌事134

第十八节 和解136

第十九节 债务约束及债务承诺136

第二十节 保证137

第三章 广告144

第四章 发行指示证券144

第五章 发行无记名证券144

第六章 管理事务145

第七章 不当利得146

第八章 侵权行为147

第三编物权153

第一章 通则153

第二章所有权157

第一节 通则157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158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164

第四节 共有165

第三章 典权(活卖附)173

第四章 先买权178

第五章 佃权181

第六章 地上权186

第七章 铺底权187

第八章 地役权188

第九章担保物权188

第一节 通则188

第二节 抵押权192

第三节 不动产质权197

第四节 动产质权200

第十章 占有201

第四编亲属204

第一章 通则204

第二章家制207

第一节 总则207

第二节 家长及家属207

第三章婚姻212

第一节 婚姻之要件212

第二节 婚姻之无效及撤销224

第三节 婚姻之效力227

第四节 离婚230

第四章亲子239

第一节 亲权239

第二节 嫡子241

第三节 庶子242

第四节 嗣子242

第五节 奸生子242

第六节 养子243

第五章 监护246

第六章 亲属会249

第七章 扶养之义务250

第五编承继254

第一章 总则254

第二章宗秘之承继255

第一节 总则255

第二节 宗祧承继人261

第三节 承继宗祧之效力283

第三章遗产之承继284

第一节 总则284

第二节 遗产承继人284

第三节承继遗产之效力288

第一款 总则289

第二款 承继人应继之分291

第三款分析遗产292

第四章 嗣子未定及绝产294

第五章遗嘱296

第一节 总则296

第二节 遗嘱之方法297

第三节 遗嘱之效力297

第四节 遗嘱之执行297

第五节 遗嘱之撤销298

第六章 应留财产298

第七章 债权人或受遗人之权利299

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301

契税条例(附契税条例施行细则)307

管理寺庙条例309

著作权法315

出版法317

特许法319

邮政条例321

矿业条例323

森林法325

直隶旗圈地售租章程327

直隶蠡县查办升科章程329

奉天清赋章程及续订章程(一名清赋变通章程)331

奉天丈放王公庄地章程337

奉天丈放内务府庄地章程339

奉省旗民各地及三园税契试办章程(一名整顿田房税契章程)341

奉天永佃地亩规则345

吉林放荒章程347

黑龙江清丈海伦地亩简章349

汉口理债办法(六年终有效期满)351

商法353

商人通例353

第一章商人353

第二章 商人能力353

第三章 商业注册353

第四章 商号353

第五章 商业帐簿355

第六章 商业使用人及商业学徒355

第七章 代理商363

公司条例365

第一章总纲365

第二章无限公司366

第一节 设立366

第二节 公司内部之关系366

第三节 公司对外之关系366

第四节 股东之退股367

第五节 公司之解散367

第六节 清算367

第三章 两合公司367

第四章股分有限公司367

第一节 设立367

第二节 股分367

第三节 股东会368

第四节 董事368

第五节 监察人369

第六节 公司之计算369

第七节 公司债369

第八节 变更章程369

第九节 解散369

第十节 清算369

第五章 股分两合公司369

第六章 罚例369

商行为369

第一章通则370

第二章 买卖371

第三章 居间业371

第四章 牙行业371

第五章 承搅运送业372

第六章运送业372

第一节 货物运送业372

第二节 旅客运送业373

第七章 堆栈业373

第八章损害保险业373

第一节 总则373

第二节 火灾保险业373

第三节 运送保险业373

第九章 生命保险业373

票据373

第一章总则373

第二章汇票375

第一节 出票375

第二节 转让375

第三节 承兑375

第四节 兑款376

第五节 担保之请求376

第六节 偿还之请求376

第七节 保证377

第八节 参加377

第三章 期票377

第四章 支票(一名兑条)378

海船379

第一章总则379

第二章海船关系人379

第一节 船主379

第二节 船长379

第三节 船员379

第三章海船契约379

第一节货物运送379

第一款 总则380

第二款 租船380

第三款 搭载380

第二节 旅客运送380

第三节 保险380

第四章 海损380

第五章 海难救助381

第六章 海船债权之担保381

商人通例施行细则383

商标法385

证券交易所法387

商事公断处章程389

京师商民债务案件得由法院委托商会调处办法391

暂行刑律393

第一编总则393

第一章 法例393

第二章 不为罪395

第三章 未遂罪405

第四章 累犯罪407

第五章 俱发罪408

第六章 共犯罪429

第七章 刑名442

第八章 宥减447

第九章 自首447

第十章 酌减449

第十一章 加减例450

第十二章 缓刑451

第十三章 假释452

第十四章 赦免452

第十五章 时效453

第十六章 时例454

第十七章 文例454

第二编分则458

第一章 已删458

第二章 内乱罪458

第三章 外患罪458

第四章 妨害国交罪458

第五章 漏泄机务罪458

第六章 渎职罪458

第七章 妨害公务罪465

第八章 妨害选举罪469

第九章 骚扰罪469

第十章 逮捕监禁人脱逃罪470

第十一章 藏匿罪人及湮灭证据罪474

第十二章 伪证及诬告罪475

第十三章 放火决水及妨害水利罪481

第十四章 危险物罪483

第十五章 妨害交通罪483

第十六章 妨害秩序罪484

第十七章 伪造货币罪486

第十八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488

第十九章 伪造度量衡罪495

第二十章 亵渎祀典及发掘坟墓罪496

第二十一章 鸦片烟罪497

第二十二章 赌博罪501

第二十三章 奸非及重婚罪503

第二十四章 妨害饮料水罪509

第二十五章 妨害卫生罪509

第二十六章 杀伤罪509

第二十七章 堕胎罪526

第二十八章 遗弃罪526

第二十九章 私擅逮捕监禁罪527

第三十章 略诱及和诱罪532

第三十一章 妨害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罪542

第三十二章 窃盗及强盗罪545

第三十三章 诈欺取财罪559

第三十四章 侵占罪568

第三十五章 赃物罪575

第三十六章 毁弃损坏罪577

暂行刑律补充条例581

惩治盗匪法587

修正吗啡治罪法593

私盐治罪法595

禁革买卖人口条例597

陆军刑事条例599

海军审判条例601

治安警察法603

违警罚法605

民事诉讼条例607

第一编总则607

第一章法院607

第一节 事物管辖607

第二节 土地管辖609

第三节 指定管辖612

第四节 合意管辖613

第五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615

第二章当事人617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617

第二节 共同诉讼619

第三节 诉讼参加622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624

第五节 诉讼辅佐人628

第六节 诉讼费用629

第七节 诉讼担保631

第八节 诉讼救助631

第三章诉讼程序633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633

第二节 送达633

第三节 日期及期限635

第四节 诉讼行为之迟误638

第五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641

第六节 言词辩论644

第七节 裁判652

第八节 诉讼卷宗657

第二编第一审程序657

第一章地方审判厅诉讼程序657

第一节 起诉657

第二节 言词辩论及其准备664

第三节证据672

第一目 通则672

第二目 证明683

第三目 鉴定687

第四目 书证688

第五目 勘验698

第六目 证据保全700

第四节 和解700

第五节 判决703

第二章 初级审判厅诉讼程序716

第三编上诉审程序717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717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730

第四编 抗告程序736

第五编 再审程序739

第六编特别诉讼程序745

第一章 证书诉讼程序746

第二章 督促程序746

第三章 保全程序746

第四章 公示催告程序748

第五章人事诉讼程序748

第一节 婚姻事件程序748

第二节 嗣续事件程序750

第三节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751

第四节 禁治产及准禁治产事件程序751

第五节 宣示亡故事件程序752

民事诉讼执行规则753

第一章总则753

第二章 动产执行760

第三章 不动产执行762

第四章 其他之执行765

第五章 假扣押假处分及假执行765

刑事诉讼条例767

第一编总则767

第一章 法例767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770

第三章 法院及检察厅职员之回避771

第四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772

第五章 被告之讯问772

第六章 被告之羁押772

第七章 证人772

第八章 鉴定人773

第九章 扣押及搜索773

第十章 勘验773

第十一章 辩护774

第十二章 裁判774

第十三章 文件775

第十四章 送达775

第十五章 期限776

第二编第一审777

第一章公诉777

第一节 侦查777

第二节 豫审779

第三节 起诉779

第四节 审判779

第二章 私诉787

第三编上诉787

第一章 通则787

第二章 第二审791

第三章 第三审798

第四编 抗告803

第五编 非常上诉803

第六编 再审804

第七编 诉讼费用805

第八编 执行805

破产法807

不动产登记条例813

第一章总纲813

第二章 登记簿册813

第三章登记程序813

第一节 通则813

第二节 所有权登记程序813

第三节 所有权以外权利登记程序813

第四节 涂销登记程序813

第四章 登记费814

第五章 附则814

华洋诉讼办法815

法院编制法817

第一章审判衙门通则817

第二章 初级审判厅825

第三章 地方审判厅825

第四章 高等审判厅826

第五章 大理院828

第六章 司法年度及分配事务830

第七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830

第八章 审判衙门之用语830

第九章 判断之评议及决议830

第十章 庭丁830

第十一章 检察厅831

第十二章 推事及检察官之任用832

第十三章 书记官及翻译官832

第十四章 承发吏832

第十五章 法律上之辅助832

第十六章 司法行政之职务及监督权832

行政诉讼法835

诉愿法837

覆判章程839

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843

京师被灾债户减成偿债结案办法845

附录847

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正集序847

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正集例言848

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正集订正例言852

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编辑员一览表853

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续集序855

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续集例言856

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续编编辑员一览表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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