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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则1

第一章法院1

第一节 管辖(自第一条至第三十一条)3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自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26

第二章当事人34

第一节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自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九条)36

第二节共同诉讼(自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41

第三节 诉讼参加(自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五条)51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自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六条)62

第三章诉讼标的之价额及诉讼费用73

第一节 诉讼标的之价额(自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条)74

第二节 诉讼费用(自第八十一条至第九十六条)77

第三节 诉讼担保(自第九十七条自第一百零六条)92

第四节 诉讼救助(自第一百零七条至第一百十五条)102

第四章诉讼程序109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自第一百十六条至第一百二十三条)109

第二节 送达(自第一百二十四条至第一百五十六条)117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自第一百五十七条至一百六十七条)141

第四节诉讼程序之停止(自第一百六十八条至第一百八十五条)151

第五节 言词辩论(自第一百八十六条至第二百零十条)165

第六节 裁判(自第二百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190

第七节 诉讼卷宗(自第二百三十二条至百三十四条)204

第二编第一审程序206

第一章通常诉讼程序207

第一节 起诉(自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五十四条)215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自第二百五十五条至第二百六十四条)234

第三节证据240

第一目 通则(自第二百六十五条至第二百八十四条)241

第二目 人证(自第二百八十五条至第三百零十条)252

第三目 鉴定(自第三百十一条至第三百二十七条)270

第四目 书证(自第三百二十八条至第三百五十五条)278

第五目 勘验(自第三五十六条至第三百六十条)293

第六目 证据保全(自第三百六十一条至第三百六十九条)293

第四节 和解(自第三百七十条至第三百七十二条)302

第五节 判决(自第三百七十三条至第三百九十二条)302

第二章 简易诉讼程序(自第三百九十三条至第四百条)318

第三编上诉审程序322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自第四百零一条至第四百三十条)323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自第四百三十一条至第四百四十八条)343

第三章 抗告程序(自第四百四十九条至第四百六十条)354

第四编再审程序自第四百六十一条至第四百七十二条361

第五编特别诉讼程序371

第一章 督促程序(自第四百七十三条至第四百八十七条)372

第二章 保全程序(自第四百八十八条至第五百零四条)382

第三章 公示催告程序(自第五百零五条至第五百三十四条)393

第四章人事诉讼程序410

第一节 婚姻事件程序(自第五百三十五条至第五百四十七条)411

第二节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自第五百四十八条至第五百五十八条)419

第三节 禁治产事件程序(自第五百五十九条至第五百八十五条)425

第四节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自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六百条)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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