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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绪论1

第一章继承法1

第一节 继承法之意义1

第二节 继承法之性质1

第三节 继承法之地位2

第四节 继承法之编制3

第五节 继承法之适用4

第六节 吾国继承法之沿革5

第七节 吾国继承法之特点6

第二章继承16

第一节 继承之意义16

第二节 继承之分类17

第三节 继承之根据21

第四节 继承之主义23

第五节继承之存废及限制25

第一款 继承应否废除25

第二款 遗产数额应否限制26

第三款 特留分数额应否限制27

第二编本论29

第一章遗产继承人29

第一节 继承人之意义29

第二节继承人之分类29

第一款法定继承人30

第一 法定继承人之意义30

第二 各国立法例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规定30

第三 旧律及草案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规定30

第四 民法继承编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规定31

第二款指定继承人32

第一 指定继承人之意义32

第二 指定继承人与嗣子之区别32

第三 指定继承人之要件34

第三节继承人之顺序35

第一款 配偶之继承顺序35

第二款 其他法定继承人之继承顺序36

第四节应继分39

第一款法律规定之应继分39

第一 同一顺序继承人之应继分39

第二 养子女之应继分40

第三 配偶之应继分41

第二款 被继承人指定之应继分42

第五节继承权43

第一款 继承权之意义43

第二款继承权之取得44

第一 自然人继承权之取得44

第二 胎儿继承权之取得44

第三 法人得有继承权乎45

第三款继承权之丧失45

第一 继承权丧失之意义45

第二 继承权丧失之原因45

第三 继承权丧失之效力47

第四款继承权之回复48

第一 继承回复请求权之意义48

第二 继承回复请求权之性质48

第三 请求回复继承权人及被请求人48

第四 继承回复请求权之时效49

第六节代位继承49

第一款 代位继承之意义49

第二款 代位继承之要件50

第三款 代位继承之适用52

第二章遗产之继承57

第一节继承之效力57

第一款继承之开始57

第一 继承开始之原因57

第二 继承开始之时期58

第三 继承开始之实益58

第二款 继承之客体59

第三款继承遗产之酌给60

第一 应受酌给遗产之人61

第二 行使遗产酌给权之人62

第三 遗产酌给之标准62

第四款 继承之费用62

第五款 继承之公同共有63

第六款 继承遗产之管理63

第七款 继承人之连带责任64

第二节限定之继承66

第一款 限定继承之意义66

第二款 限定继承之取得程序67

第三款 限定继承遗产之分配69

第四款 限定继承人之义务及赔偿责任69

第五款限定继承之效果70

第一 对于声请限定继承人之关系70

第二 对于未为限定继承之其他继承人之关系70

第三 对于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之关系71

第四 对于不当受领之债权人或受遗赠人之关系71

第六款 限定继承利益之丧失72

第三节遗产之分割73

第一款 遗产分割之意义74

第二款 遗产分割之时期74

第三款遗产分割之方法76

第一 被继承人有遗嘱时76

第二 被继承人无遗嘱时76

第四款 遗产分割发生效力之时期77

第五款遗产分割之效力78

第一项 继承人相互间之效力79

第二项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债权人间之效力81

第六款遗产分割之计算方法81

第一 对于被继承人负债之继承人其应继分之计算81

第二 曾受被继承人赠与之继承人其应继分之计算82

第四节继承之抛弃83

第一款 继承抛弃之意义84

第二款 继承抛弃程序之要件84

第三款 继承抛弃发生效力之时期86

第四款继承抛弃之效力86

第一 法定继承人之抛弃继承86

第二 指定继承人之抛弃继承87

第五款 抛弃继承与限定继承之区别87

第五节无人承认之继承88

第一款 无人承认继承之意义89

第二款无人承认继承之遗产之管理89

第一项 遗产管理人之选定89

第二项 遗产管理人之职务及责任90

第三项 遗产管理人之报告义务92

第四项 遗产管理人之报酬92

第五项 遗产管理人之行为对于继承人之效力92

第三款 无人承认之继承对于债权人及受遗赠人之效力93

第四款 继承人之招寻93

第五款 遗产之归属94

第三章遗嘱99

第一节通则99

第一款 遗嘱之意义99

第二款 遗嘱之性质99

第三款遗嘱能力100

第一 无遗嘱能力人100

第二 有遗嘱能力人101

第四款 遗嘱处分遗产之范围102

第五款 受遗赠权之丧失102

第二节遗嘱之方式103

第一款 概说103

第二款 遗嘱方式之适用103

第三款 遗嘱方式之种类104

第四款 自书遗嘱之作成105

第五款 公证遗嘱之作成106

第六款 密封遗嘱之作成107

第七款 代笔遗嘱之作成109

第八款 口授遗嘱之作成110

第九款 遗嘱见证人资格之限制113

第三节遗嘱之效力114

第一款 遗嘱发生效力之时期115

第二款遗赠116

第一项 遗赠之性质116

第二项 遗赠与赠与之区别116

第三项 遗赠之失效117

第四项 遗赠标的之变更119

第五项 遗赠使用收益之期限119

第六项 附有义务之遗赠120

第七项 遗赠之抛弃121

第八项 遗赠抛弃发生效力之时期121

第九项 遗赠之催告承认122

第十项 遗赠财产之归属122

第四节遗嘱之执行122

第一款 遗嘱之提示与开示123

第二款 遗嘱执行人之意义125

第三款 遗嘱执行人之委任125

第四款 遗嘱执行人之资格126

第五款 遗嘱执行人之职务127

第六款 遗嘱执行人行为之效力128

第七款 遗嘱执行人对于继承人之权利128

第八款 遗嘱执行人之决议方法129

第九款 遗嘱执行人之撤换129

第五节遗嘱之撤销130

第一款 遗嘱撤销之性质130

第二款遗嘱撤销之方法131

第一项 由于遗嘱之明示者131

第二项 由于法律之规定者131

第三款 遗嘱撤销之效力133

第六节特留分134

第一款 特留分之意义134

第二款特留分范围之立法例135

第一 全体特留主义或称全体保留主义135

第二 各别特留主义或称各别保留主义136

第三款 特留分之范围137

第四款 特留分之计算方法138

第五款 特留分不足时之扣减方法140

附录一民法继承编施行法147

附录二户籍法148

附录三遗产税暂行条例156

附录四遗产税暂行条例施行条例160

附录五修正工厂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六条)166

附录六修正工厂法施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168

附录七分割遗产书程式168

附录八各种遗嘱程式170

(一)自书遗嘱170

(二)公证遗嘱170

(三)密封遗嘱171

(四)代笔遗嘱172

(五)口授遗嘱173

附录九声请发给执管遗产证书状式173

附录十声请限定继承状式174

附录十一声请抛弃继承状式175

附录十二法院各种公示催告式176

(一)声请执管遗产或寺产证书之公示催告176

(二)声请限定继承之公示催告182

(三)遗产管理人声请之公示催告183

民法继承编条文索引187

用语索引检字表189

中国民法继承论用语索引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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