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继承法》求取 ⇩

〔二〕第二 家产共有之思想1

序论1

附录一民法继承编新旧条文对照表1

〔一〕第一 总说1

第一章 继承之根据1

〔三〕第三 遗嘱自由之思想3

〔四〕第四 死後扶养之思想3

〔五〕第五 无主财产归属之思想4

第二章 继承之意义及分类4

〔六〕第一 继承之意义4

〔七〕第二 祭祀、身分及财产继承(依继承标的物之分类)6

〔八〕第三 单独继承及共同继承(依继承人数之分类)8

附录二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新旧条文对照表9

〔一○〕第五 限制继承及无限制继承(依继承范围之分类)10

〔九〕第四 法定继承及遗嘱继承(依继承方式之分类)10

第三章 继承法之编订11

〔一一〕第一继承法之内容11

〔一二〕第二 继承法之编制11

〔一三〕第三 继承法之沿革12

附录三 解释例索引13

附录四 判例、判决索引15

〔一四〕第四 继承法之法源15

〔一七〕第三 继承法系强行法16

第四章 继承法之性质16

〔一六〕第二 继承法系普通法16

〔一五〕第一继承法系私法16

〔一九〕第二 继承开始前之继承权18

〔一八〕第一 继承权之意义18

第五章 继承权18

〔二○〕第三 继承开始後之继承权20

本论22

〔二一〕第一继承开始之原因22

第一节 继承之开始22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22

〔二二〕第二 继承开始之时期23

〔二三〕第三 继承开始之处所27

〔二四〕第一 总说28

〔二五〕第二 同时存在之原则与同时死亡之继承28

第二节 继承人之资格、种类及顺序28

第一款 继承人之资格28

〔二六〕第一 继承人种类之沿革32

第二款 继承人之种类及顺序32

〔二七〕第二 继承人之种类34

〔二八〕第三 继承人之顺序36

第三节 各种继承人38

〔二九〕第一 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一顺序继承人)38

〔三○〕第二 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44

〔三一〕第三 兄弟姊妹(第三顺序继承人)46

〔三二〕第四 祖父母(第四顺序继承人)48

〔三三〕第五 配偶(当然继承人)49

〔三五〕第一 代位继承之沿革及存在理由53

第四节 代位继承53

〔三四〕第六 遗嘱养子女(指定继承人)53

〔三六〕第二 代位继承之意义及性质55

〔三七〕第三 代位继承之要件57

〔三八〕第四 代位继承之效力63

第五节 应继分65

〔三九〕第一 总说65

〔四○〕第二 配偶与各顺序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时之应继分66

〔四一〕第三 无配偶时各顺序血亲继承人之应继分67

〔四三〕第五 指定应继分68

〔四二〕第四 无各顺序血亲继承人时配偶之应继分68

〔四四〕第六 应继分分股之原则68

第六节 继承权之丧失71

第一款 继承权丧失之沿革71

〔四五〕第一 外国之沿革及立法例71

〔四六〕第二 吾国继承权丧失制度之沿革73

第二款 继承权丧失之意义、事由及效力75

〔四七〕第一 继承权丧失之意义及立法理由75

〔四八〕第二 继承权丧失之事由77

〔四九〕第三 继承权丧失之效力82

第七节 继承回复请求权84

〔五○〕第一 总说84

〔五一〕第二 继承回复请求权之性质88

〔五二〕第三 继承回复请求权之行使91

〔五三〕第四 继承回复请求权之效力101

〔五四〕第五 继承回复请求权之消灭103

〔五五〕第一 总说109

〔五六〕第二 财产权109

第一款 继承之标的物109

第一节 继承之效力109

第二章 遗产之继承109

〔五七〕第三 债务112

〔五八〕第四 法律关系114

第二款 继承之费用115

〔五九〕第一 总说115

第三款 遗产受酌给权116

〔六○〕第二 费用之负担116

〔六一〕第一 遗产受酌给权之沿革116

〔六二〕第二 遗产受酌给权之存在理由117

〔六三〕第三 遗产受酌给权之要件118

〔六四〕第四 遗产受酌给权之方法121

〔六五〕第五 遗产受酌给权之效力124

〔六六〕第六 遗产受酌给权之性质125

第四款 共同继承126

第一项 总说126

〔六七〕第一 共同继承之立法主义126

〔六八〕第二 吾国共同继承之沿革127

〔六九〕第三 共同继承之本质129

〔七○〕第四 共同继承概说130

第二项 关於继承财产之行为131

〔七一〕第一 继承财产之管理、使用及收益131

〔七二〕第二 继承财产之处分132

〔七三〕第三 继承不动产之登记133

〔七四〕第四 继承财产管理之费用133

〔七五〕第一 债务继承之立法主义134

第三项 债务之共同继承134

〔七六〕第二 债务继承之对外关系135

〔七七〕第三 债务继承之内部关系136

第一项 总说137

〔七八〕第一 遗产公同共有与分割之关系137

〔七九〕第二 共同继承财产之团体的性质137

第五款 遗产之分割137

第二项 分割之请求权138

〔八○〕第一 总说138

〔八一〕第二 分割之限制139

第三项 分割之方法141

〔八二〕第一 通则141

〔八三〕第二 胎儿应继分之保留143

第四项 分割之实行(扣还及归扣)144

〔八四〕第一 总说144

〔八五〕第二 对被继承人负有债务之扣还145

〔八六〕第三 归扣之立法理由及主义145

〔八七〕第四 归扣之要件146

〔八九〕第六 归扣之效力152

〔八八〕第五 归扣之方法152

第五项 分割之效力153

〔九○〕第一 分割之创设(移转)的效力153

〔九一〕第二 相互担保责任155

〔九二〕第三 担保责任之分担及加重减免159

〔九三〕第四 连带责任之免除159

第一款 总说161

〔九四〕第一 继承之态样161

第二节 继承之承认及抛弃161

〔九五〕第二 继承承认及抛弃之意义163

〔九六〕第三 继承承认及抛弃之性质164

〔九七〕第四 继承财产之管理170

第二款 单纯承认171

〔九八〕第一 单纯承认之意义171

〔九九〕第二 法定单纯承认172

〔一○○〕第三 单纯承认之效力176

第一项 限定承认之意义及方式177

第三款 限定承认177

〔一○一〕第一 限定承认之意义177

〔一○二〕第二 得为限定承认之期间177

〔一○三〕第三 限定承认之方式178

第二项 限定承认之效力180

〔一○四〕第一 总说180

〔一○五〕第二 继承人之有限责任181

〔一○六〕第三 财产之分离184

〔一○七〕第四 共同继承人与限定承认之关系185

〔一○八〕第一 公示催告186

第三项 遗产之清算186

〔一○九〕第二 清偿债务及交付遗赠之时期187

〔一一○〕第三 清偿债务及交付遗赠之顺序188

〔一一一〕第四 赔偿责任及不当受领额之求偿193

第四款 继承权之抛弃195

〔一一二〕第一 继承权抛弃之意义及方式195

〔一一四〕第三 部分继承人抛弃时之效力(抛弃对其他继承人效力之一)198

〔一一三〕第二 继承权抛弃对本人之效力198

〔一一五〕第四 全部继承人抛弃时之效力(抛弃对其他继承人效力之二)209

第一款 总说213

第三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213

〔一一六〕第一 无人承认继承制度之存在理由及沿革213

〔一一七〕第二 无人承认继承之意义214

〔一一八〕第三 无人承认继承财产之性质(遗产管理人之地位)216

第二款 继承财产之管理及清算218

〔一一九〕第一 管理人之选任与遗产之保存218

〔一二○〕第二 管理人之职务220

第三款 继承人搜索及剩余财产之归属226

〔一二一〕第一 继承人之搜索226

〔一二二〕第二 剩余财产之归属229

〔一二三〕第一 遗嘱制度之沿革232

第一款 遗嘱制度之沿革及存在理由232

第一节 总论232

第三章 遗嘱232

〔一二四〕第二 遗嘱制度之存在理由236

第二款 遗嘱之意义及内容237

〔一二五〕第一 遗嘱之意义237

〔一二六〕第二 遗嘱之内容239

第三款 遗嘱能力240

〔一二七〕第一 总说240

〔一二八〕第二 无行为能力人241

〔一二九〕第三 未满十六岁之人242

〔一三○〕第四 决定遗嘱能力之时期242

第二节 遗嘱之方式243

〔一三一〕第一 总说243

第一款 总论243

〔一三二〕第二 共同遗嘱244

第二款 普通方式之遗嘱246

第一项 自书遗嘱246

〔一三三〕第一 自书遗嘱之方式246

〔一三五〕第一 公证遗嘱之方式249

〔一三四〕第二 自书遗嘱之得失249

第二项 公证遗嘱249

〔一三七〕第一 密封遗嘱之方式252

〔一三六〕第二 公证遗嘱之得失252

第三项 密封遗嘱252

〔一三八〕第二 密封遗嘱之转换254

〔一三九〕第三 密封遗嘱之得失255

第四项 代笔遗嘱255

〔一四○〕第一 代笔遗嘱之方式255

〔一四一〕第二 代笔遗嘱之得失256

〔一四二〕第一 总说256

第三款 特别方式之遗嘱256

〔一四三〕第二 口授遗嘱之要件及方式257

〔一四四〕第三 口授遗嘱之有效期间259

〔一四五〕第四 口授遗嘱之认定260

第四款 见证人之资格261

〔一四六〕第一 总说261

〔一四七〕第二 见证人之缺格者262

〔一四八〕第一 遗嘱撤回之立法理由264

〔一五○〕第三 遗嘱撤回与一般意思表示撤回之区别264

第三节 遗嘱之撤回264

第一款 总说264

〔一四九〕第二 遗嘱撤回之意义264

第二款 遗嘱撤回之方法265

〔一五一〕第一 总说265

〔一五二〕第二 明示撤回266

〔一五三〕第三 法定撤回266

〔一五四〕第四 遗嘱之废弃268

第三款 遗嘱撤回之效力269

〔一五五〕第一 总说269

〔一五六〕第二 分说270

第四节 遗嘱之执行274

第一款 遗嘱之提示与开视274

〔一五七〕第一 遗嘱之提示274

〔一五八〕第二 遗嘱之开视276

第二款 遗嘱执行人277

〔一五九〕第一 总说277

〔一六○〕第二 遗嘱执行人之产生279

〔一六一〕第三 遗嘱执行人之地位281

〔一六二〕第四 遗嘱执行人之职务283

〔一六三〕第五 遗嘱执行任务之终了286

〔一六五〕第二 附条件或期限之遗嘱287

〔一六四〕第一 遗嘱效力之发生时期287

第五节 遗嘱之效力287

〔一六六〕第三 遗嘱之无效、失效及撤销288

第六节 遗赠291

〔一六七〕第一 遗赠之意义291

第一款 总说291

〔一六八〕第二 遗赠之种类292

〔一六九〕第三 受遗赠权利之丧失293

第二款 遗赠之效力293

第一项 总说293

〔一七○〕第一 遗赠效力之发生时期293

〔一七一〕第二 遗赠之效力294

〔一七二〕第一 特定物或权利之遗赠(标的物之范围)295

第二项 遗赠之标的物295

〔一七三〕第二 不特定物之遗赠298

〔一七四〕第三 用益权之遗赠298

〔一七五〕第一 附负担遗赠之意义299

第三项 附负担之遗赠299

〔一七六〕第二 附负担遗赠之效力300

〔一七七〕第一 遗赠承认及抛弃之方法301

第三款 遗赠之承认及抛弃301

〔一七八〕第二 承认遗赠与否之催告303

〔一七九〕第三 遗赠承认及抛弃之效力304

第七节 特留分305

第一款 总说305

〔一八○〕第一 特留分制度之沿革305

〔一八一〕第二 特留分制度之存在理由308

第二款 特留分之意义及抛弃309

〔一八二〕第一 特留分之意义309

〔一八三〕第二 特留分权之抛弃310

〔一八四〕第一 特留分权利人311

第三款 特留分权利人及其数额311

〔一八五〕第二 特留分之数额312

〔一八六〕第一 总说313

第四款 特留分之算定313

〔一八七〕第二 分说314

第五款 特留分之扣减317

〔一八八〕第一 扣减权之意义及性质317

〔一八九〕第二 扣减之标的319

〔一九○〕第三 扣减权人及其相对人324

〔一九一〕第四 扣减权行使之方法326

〔一九二〕第五 扣减之效力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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