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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1

第一章现代民法之基本观念1

第一节民法所规律之生活范围1

第一款 私法之范围1

第二款 民法之范围5

第二节近世民法之原则及其改进之趋向8

第一款 个人主义民法之三大原则8

第二款 三大原则之改进10

第二章民法之意义及其性质13

第一节 民法为国内法及其国际化14

第二节 民法为私法及其公法化15

第三节 民法有为普通民法有为特别民法16

第四节 民法为实体法有时为程序法16

第五节 民法为固有法亦为继受法17

第六节 民法为原则法兼为例外法18

第七节 民法为强行法兼为任意法19

第三章民法之法源20

第一节 民法法典21

第二节 民法法典以外之成文民法法规22

第三节 习惯民法23

第四节 判例民法25

第五节 法理26

第四章民法之编纂27

第一节 编纂之体例及其内容27

第二节 我国民法之构成及总则编之内容30

第五章 民法之解释33

第六章民法之效力36

第一节 关于「时」之效力36

第二节 关于「人」之效力38

第三节 关于「地」之效力39

第七章民法上之权利义务39

第一节 民法上之权利39

第二节私权之种类41

第一款 财产权与人身权41

第二款 绝对权与相对权42

第三款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43

第四款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46

第五款 独成权与附属权47

第六款 原权与救济权48

第三节民法上之义务48

第一款 义务之观念48

第二款 义务之类别49

本论51

第一章法例51

第一节 编载法例之必要51

第二节法例中所规定之准则52

第一款 规定适用民事法规之准则52

第二款 规定使用文字之准则54

第二章私权之主体57

第一节 总说57

第二节自然人63

第一款自然人之权利能力62

第一项 权利能力之发生63

第二项 权利能力之消灭66

第三项 权利能力之范围——外国人之权利能力67

第二款自然人之行为能力69

第一项 总说69

第二项 有行为能力人71

第三项无行为能力人72

第一目 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76

第二目 禁治产人77

第四项 限制行为能力人81

第三款 自然人之住所82

第四款 自然人之人格保护87

第五款 自然人之死亡宣告90

第三节法人97

第一款 总说97

第二款 法人之分类106

第三款 法人之成立110

第四款法人之能力113

第一项 法人之权利能力114

第二项 法人之行为能力115

第三项 法人之责任能力118

第五款法人之机关121

第一项 董事122

第二项 临时董事128

第六款 法人之住所128

第七款 法人之登记129

第八款 法人之监督及罚则131

第九款 法人之变更133

第十款法人之消灭135

第一项 解散136

第二项 清算138

第十一款社团142

第一项 社团之设立143

第二项 社团之社员146

第三项 社团之总会150

第十二款财团154

第一项 财团设立之要件155

第二项 捐助行为157

第十三款 外国法人160

第三章私权之客体164

第一节 总说164

第二节166

第一款 物之意义166

第二款物之分类169

第一项 动产与不动产170

第二项 主物与从物174

第三项 其他之分类176

第三款物之孳息182

第一项 孳息之意义182

第二项 孳息之分类183

第三项 孳息之取得186

第四章私权之得丧变更188

第一节 总说189

第二节法律行为198

第一款 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之本质199

第二款 法律行为之分类207

第三款法律行为之目的(法律行为之要件或内容)217

第一项 行为人须有行为能力218

第二项 目的之确定(对于法律行为之解释)230

第三项 目的之可能237

第四项 目的之合法240

第五项 目的之社会性243

第六项 法律行为之方式254

第四款意思与表示之不一致256

第一项故意之不一致259

第一目 真意保留259

第二目 虚伪表示262

第二项无意之不一致267

第一目 错误267

第二目 误传277

第五款有瑕疵之意思表示279

第一项 总说279

第二项 因受诈欺而为之意思表示280

第三项 因受胁迫而为之意思表示288

第六款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之时期297

第一项 总说297

第二项 非对话人间之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之时期298

第三项 对话人间之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之时期305

第四项 向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之生效时期306

第七款 意思表示之解释309

第三节条件及期限311

第一款 条件313

第二款 期限336

第四节代理344

第一款 总说344

第二款代理中之三面关系362

第一项 本人与代理人相互间之关系(代理权之存在)363

第二项 代理人与相对人相互间之关系(行为之当事人)373

第三项 本人与相对人相互间之关系(法律效果之归属者)379

第三款 代理权之限制及撤回380

第四款 代理权之消灭383

第五款无权代理386

第一项 表见代理387

第二项 狭义之无权代理388

第六款 复代理391

第五节无效及撤销394

第一款 无效395

第二款 撤销401

第六节期日及期间414

第一款 总说414

第二款 期日及期间之意义416

第三款 期日及期间之计算417

第七节时效423

第一款 总说423

第二款消灭时效428

第一项 消灭时效之意义428

第二项 消灭时效之适用范围431

第三项 消灭时效之期间433

第四项 消灭时效期间之开始及其完成438

第五项消灭时效之中断及不完成440

第一目 消灭时效之中断441

第二目 消灭时效之不完成453

第六项 消灭时效之效力461

第七项 关于消灭时效之强行规定464

第五章私权之行使467

第一节 总说467

第二节行使权利之限制470

第一款 禁止权利滥用之一般的规定472

第二款 关于限制权利之各种情形474

第三节关于私权之保护478

第一款 自卫行为481

第二款 自助行为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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