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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1

第一章民法之意义1

第二章 民法之性质2

第三章 民法之渊源6

第四章 民法之效力11

第五章 民法之解释12

第六章 民法典之编纂及编制15

第七章 民法上之权利义务16

本论23

第一章权利之主体23

第一节 总说23

第二节自然人25

第一款 权利能力26

第二款行为能力28

第一项无行为能力人30

第一目 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30

第二目 禁治产人31

第三目 无行为能力人之保护34

第二项 限判行为能力人35

第三款 住所及居所39

第四款 失踪及死亡宣告43

第五款 人格保护48

第三节法人49

第一款 法人之本质49

第二款 法人之种类52

第三款 法人之成立53

第四款 法人之登记及住所58

第五款法人之能力60

第一项 法人之权利能力60

第二项 法人之行为能力61

第三项 法人之责任能力61

第六款法人之机关63

第一项 董事63

第二项 社员总会65

第七款 法人之解散68

第八款 法人之监督72

第九款 外国法人74

第二章权利之客体75

第一节 物之意义76

第二节物之种类78

第一款 动产与不动产78

第二款 主物与从物80

第三款 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81

第四款 其他之分类82

第三章法律行为85

第一节总说85

第一款 法律关系与法律效果85

第二款 法律效果与权利之发生变更消灭86

第三款 法律要件与法律事实87

第二节 法律行为之本质90

第三节 法律行为之种类91

第四节 法律行为之目的(内容)94

第五节 法律行为之形式与解释97

第六节意思表示98

第一款 意思表示之意义98

第二款意思与表示之不一致99

第一项 总说99

第二项故意之不一致101

第一目 真意保留101

第二目 虚伪表示102

第三项不知之不一致103

第一目 错误103

第二目 误传105

第三款有瑕疵之意思表示106

第一项 被诈欺之意思表示106

第二项 被胁迫之意思表示108

第四款 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之时期110

第七节条件及期限115

第一款 总说115

第二款条件115

第一项 条件之意义116

第二项 条件之种类117

第三项 条件之成否120

第四项 附条件法律行为之效力122

第三款期限124

第一项 期限之意义124

第二项 期限之种类125

第三项 期限之届至届满126

第四项 附期限法律行为之效力127

第八节代理128

第一款 总说128

第二款 代理之意义129

第三款 代理人之行为能力与代理行为之瑕疵132

第四款 代理权133

第五款 无权代理138

第六款 表见代理142

第七款 复代理144

第九节无效及撤销146

第一款 无效147

第二款 撤销150

第四章 期日及期间155

第五章时效158

第一节 时效总说158

第二节消灭时效162

第一款 消灭时效之本质162

第二款 消灭时效之期间163

第三款 消灭时效之中断165

第四款 消灭时效之不完成170

第六章权利之行使173

第一节 权利之行使173

第二节 权利滥用之禁止175

第三节 正当防卫176

第四节 紧急避难177

第五节 自助救济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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