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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169

第一节 概说169

第二节 物之分类174

第三节 动产不动产180

第四节 主物从物185

第五节原物孳息189

第一款 概说189

第二款 孳息之分类190

第三款 孳息之收取193

第四章法律行为196

第一节概说196

第一款 法律现象196

第二款 法律事实202

第二节通则206

第一款 概说206

第二款 法律行为之分类210

第三款法律行为之标的217

第一项 概说217

第二项 标的之可能218

第三项 标的之确定220

第四项标的之合法222

第一目 标的之不违反强行规定222

第二目 标的之不背于公序良俗225

第三目 标的之非显失公平229

第四款 法律行为之法定方式231

第三节行为能力232

第一款 概说232

第二款 无行为能力人之行为能力233

第三款限制行为能力人之行为能力235

第一项 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概念235

第二项 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力之补充235

第三项 相对人之保护245

第四节意思表示251

第一款 概说251

第二款 意思表示之分类257

第三款意思与表示之不一致261

第一项 概说261

第二项 非真意表示262

第三项 虚伪表示265

第四项 错误269

第五项 误传276

第四款意思表示之不自由278

第一项 概说278

第二项 诈欺278

第三项 胁迫285

第五款意思表示之生效时期291

第一项 概说291

第二项 非对话意思表示之生效时期292

第三项 对话的意思表示之生效时期298

第六款 意思表示之受领能力299

第七款 意思表示之解释301

第五节条件及期限304

第一款 概说304

第二款条件306

第一项 概说306

第二项 条件之分类308

第三项 条件之成否311

第四项条件附法律行为之效力314

第一目 条件成否确定时之效力314

第二目 条件成否确定前之效力319

第五项 表见条件323

第六项 条件之许可327

第三款期限329

第一项 概说329

第二项 期限之分类331

第三项 期限之到来332

第四项期限附法律行为之效力333

第一目 期限到来时之效力333

第二目 期限到来前之效力334

第五项 期限之许可334

第六节代理335

第一款概说335

第一项 意思表示之补助335

第二项 代理之本质336

第三项 各国立法例340

第二款 代理之分类341

第三款有权代理343

第一项 代理权之本质343

第二项 代理权之发生344

第三项 代理人之能力348

第四项 代理权之范围351

第五项 双方代理之限制353

第六项代理权之消灭356

第一目 代理权消灭之原因356

第二目 代理权消灭之效果360

第四款无权代理361

第一项 概说362

第二项狭义无权代理362

第一目 概说362

第二目 无权代理人之责任363

第五款 复代理366

第七节无效及撤销368

第一款 概说368

第二款无效368

第一项 无效之概念368

第二项 无效之分类370

第三项 无效行为之转换373

第四项 无效行为当事人之责任373

第三款撤销374

第一项 撤销之概念375

第二项 撤销权人378

第三项 撤销权之行使378

第四项 撤销之效力381

第五项 撤销权之消灭382

第四款 效力未定384

第五章期日及期间388

第一节 概说388

第二节期日及期间之计算389

第一款 计算之一般规定390

第二款 计算法之种类390

第三款 计算之起点及终点392

第三节 年龄计算法395

第六章消灭时效397

第一节 概说397

第二节 消灭时效之本质400

第三节 消灭时效之客体403

第四节 消灭时效之期间405

第五节 消灭时效之起算409

第六节消灭时效完成之障碍411

第一款 概说411

第二款消灭时效之中断411

第一项 概说411

第二项 消灭时效中断之事由412

第三项 消灭时效中断之效力422

第三款消灭时效之不完成424

第一项 概说424

第二项 消灭时效不完成之事由424

第三项 消灭时效不完成之效力430

第七节 消灭时效之效力430

第八节 时效期间之加减及时效利益之抛弃433

第七章权利之行使436

第一节 概说436

第二节 权利滥用之禁止438

第三节自卫行为439

第一款 概说439

第二款 正当防卫440

第三款 紧急避难443

第四节 自助行为446

附录450

民法总则编立法原则450

民法总则编立法原则审查案456

附中央政治会议公函460

民法总则编施行法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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