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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外交1

第一类万国公约1

第一款和平条约1

国际联合会盟约(西一九二〇)1

非战公约(西一九二八)10

九国间关于中国事件应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西一九二二民一一)13

九国间关于中国关税税则之条约(西一九二二民一一)18

第二款国际裁判常设法庭22

国际裁判常设法庭规约(西一九二〇)22

国际裁判常设法庭规约修正文(西一九二九)34

美国加入国际法庭规约议定书(西一九二九)43

第三款战时公约47

保和会陆战规例条约(西一八九九)47

第二次保和会条约(西一九〇七)52

战时俘虏待遇公约(西一九二九)86

改善战地伤病人员日来佛公约(西一九二九)102

第四款交通公约112

国际邮政公约(西一九二九)112

国际航空公约(西一九一九)267

万国无线电会公约(西一九〇六)274

国际无线电报公约(西一九二七)276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西一九二九)341

统一国际航空转运条例公约(西一九二九)415

关于标明航运重包裹重量公约(西一九二九)424

第五款禁烟公约425

各国禁烟公约(西一九一二)425

限制制造及调节分配麻醉品公约案(西一九三一)436

第六款其他455

国籍法公约(西一九三〇)455

禁止贩卖妇孺公约(西一九二一)467

国际禁止淫刊公约(西一九二四)478

禁止火柴业使用白(黄)磷公约(西一九〇六)483

防止伪造货币国际公约(西一九二九)486

最低工资办法公约(西一九二四)494

第二类出境及居留499

切实保护外人生命财产令(民一七)499

管辖在华外人实施条例(民二〇)499

查验外人入境护照规则(民一九)500

查验外人入境护照规则施行细则(民一九)503

无照外人应护送出境案(民一九)504

护照条例(民二〇)504

发给外人游历护照应由外交机关办理令(民一八)506

颁发外籍新闻记者注册证规则(民二二)507

驻在本国外交官及领事官等用品免税办法(民一八)509

内地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暂行章程(民一七)509

订定租界内华人实行贴用印花办法(民一七)511

第三类通商513

长江通商收税章程(西一八六一)513

长江通商章程(西一八六二订立一九九三三修正)514

内港行轮章程(西一八九八)517

续补内港行轮章程(西一八九八)518

续改内港行轮章程(西一八九八)520

海关巡轮在本国领海内检查华洋船只应守规程(西一九三〇民一九)521

中华民国驻外领事馆发给领事签证货单章程(民二一)524

中华民国驻外领事馆发给领事签证货单章程施行细则(民二一)525

第四类法权533

中华民国与各外国旧约已废新约未订前适用之临时办法(民一七)533

关于撒销领裁权之来往照会(西一九二九民一八)533

享有领裁权之外侨自民十九年一月起应一律适用中国法令令(民一八)561

交涉署裁撒后办理外人事件范围(民一八)561

裁撤交涉暑善后办法(民一九)561

关于交涉署裁撒后华洋诉讼办法(民一九)562

各省交涉署裁撒后办理华洋诉讼案件补充办法令(民一九)565

各省交涉署裁撒后其受未结及新发生之华洋上诉案件应由高等法院依普通诉讼法令受理令(民一九)566

官厅于外人纠葛处理方法令(民一九)566

政府各机关遇有对外合同生纠葛进行司法手续办法令(民一九)566

逮捕为警察权范围外人不得藉口侵越令(民一七)567

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之协定(西一九三〇民一九)567

关于上海法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之协定(西一九三一民二〇)579

第五类宣言及其他文件583

国民政府外交部关于条约宣言(民一六)583

国民政府外交部关于重订条约宣言(民一七)583

国民会议废除不平等条约宣言(民二〇)583

中俄关于中东路事件(民一八)585

国府为日本出兵山东事件宣言(民一六)590

国府为鲁案告国际联盟书591

国联行政院关于东案之决议(西一九三一民二〇)591

国联行政院及大会关于中日事件之决议(西一九三二民二一)596

国府对国联决议案之宣言(民二〇)601

国府对于东三省成立傀儡政府始终认为叛乱机关其一切非法行为并应由日本政府负其全责宣言602

严密防止东北各地依恃外力所组织之非法机关令(民二〇)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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