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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编司法1

第一类司法行政1

第一款监狱1

第一项通则1

监狱规则(民一七)1

看守所暂行规则(民一七)10

视察监狱规则(民二一)16

监狱处务规则(民一七)(见第三编服务法第二类服务通则第十款司法人员)17

县监所协进委员会暂行章程(民二〇)17

县监所职员审查委员会规则(民二一)19

监所看守训练规则(民二一)20

狱务研究所章程(民二一)20

监狱经费保管规则(民一七)23

在监人金钱保管办法(民二〇)23

在监人物品保管办法(民二〇)25

监狱慈惠费管理办法(民二〇)26

颁发人相表式令(民一八)27

视察监所人员应轮流选派视察员不得向监所荐人令(民二一)28

制发视察所报告单式仰分别派员详察填报令(民一八)28

颁发视察监所报告总册式令(民一九)29

各司法机关对于监狱应切实改良剔除积弊令(民一九)30

监所羁押人犯应慎重将事令(民二一)32

各法院推检及监所长官对于监所人犯应行注意各点令(民二一)32

整顿监所三端仰饬所属切实奉行令(民二一)33

各旧监所管狱员如有克扣口粮情弊直接监督长官应不时密查从严法办令(民二一)37

制定被告人发受书信簿及被告人接见簿格式仰转饬遵办令(民二一)37

清理积狱令(民二二)38

第二项建筑改良38

筹设新监务须绘具图说呈核令(民一八)38

修建县监所工程费在千元上者应将图样作法估计书等呈准后方得动工令(民一九)38

筹设山东省新监计划令(民二一)38

第三项监禁 戒护 劳役42

民事刑事羁押被告人条例(民一〇)42

严禁各县监所牢头拢头等名目并分别隔离移禁令(民二一)43

各旧监长期及短期人犯分别移转执行令(民一八)43

反革命犯与普通犯应隔离禁押令(民一九)44

少年犯应酌予寄禁于反省院令(民二一)44

注意整理监所人犯戒护事项其不尽职各员胪举事由呈核令(民一八)44

各监所对于已未决人犯不得滥施戒具令(民二一)45

监狱戒护方法不以害人犯生命为目的令(民一八)45

各县监所人犯不得任其出外买卖物品令(民一七)45

各监所反革命人犯应特别严密戒护令(民一八)45

各监所人犯应严予戒护对于反革命人犯尤须特别注意令(民一九)46

监狱作业规则(民二一)46

旧监作业办法(民一七)74

监犯外役施行细则(民一九)74

各省新监土木修缮工程务由在监人犯自办令(民二一)77

分拨监犯建筑各县公路咨(民二一)78

各监狱作业成品无论何人或何机关不得借用赊欠令(民二一)78

第四项教育 给养 卫生 赏罚78

实施监犯教育办法(民二一)78

各新监典狱长应督饬教诲师遵照处务规则切实施行令(民二一)79

监狱教诲用书应呈部审核令(民一九)79

各新监人犯之教诲方法及教诲师之选择应妥慎规划进行令(民一八)79

各省旧监应筹设循环教诲仰妥拟办法呈核令(民一七)80

各监囚粮应斟酌情形分期投标预定令(民二一)80

各新监所人犯食用菜蔬以应时新鲜者为主并分期列报令(民二一)80

监所囚粮衣被应设法给养令(民一九)81

编制年度预算应将监所囚粮衣被医药各项经费切实规定令(民一九)82

颁发“青腿牙疳抬疗法”令(民二一)82

县监所人犯给养卫生事项应随时设法救济令(民一七)84

人犯给养及清洁卫生事项应饬各监所注意令(民一七)84

各县监所人犯衣袴席扇及日常用品应照章给与令(民二一)84

各监所囚粮医药衣被等费应分别增加令(民二一)85

各司法机关一切应用物品应向监狱购买或委托承办令(民二一)86

第五项假释86

假释管束规则(民一八)86

假释者须知事项(民一八)89

旧监狱呈请假释办法(民一八)90

各监狱假释保释案件划归检察处办理令(民一七)91

颁发各县监身分簿身历表行状录令(民一七)91

普通罪犯切实适用缓刑假释制度令(民一九)96

监犯假释案件须详加审核母得率予转呈以防冒滥令(民一九)96

公共租界内监狱人犯一律适用假释保释办法令(民二一)97

第六项出监 保护97

出狱人保护事务奖励规则(民一九)97

监犯保外服役暂行办法(民二一)98

出狱人保护事项应由法院长官提倡办理令(民一七)99

出狱人保护会组织大纲(民二一)99

出狱人保护会应极力提倡组织令(民二一)100

第二款反省院100

第一项通则100

反省院条例(民一八)100

首都反省院组织条例(民二〇)101

优待反省院训育主任增设训育助理等员及经费分配办法令(民二〇)102

反省院训育工作应以深切认识党义忠实为党服务之党员充任令(民二〇)103

反省期间应从实施训育之日起算期满无须继续反省者即由反省院发给自新证书令(民二〇)103

反省人出院时应将履历等件通知省市党部转饬反省人原籍党部注意其思想言动令(民二〇)104

反省人期满出院清册格式仰依式编造呈核令(民二一)104

制定自新证书式样仰遵办令(民一九)105

军人反省院条例(民一九)106

特别感化院条例(民二一)107

特别感化院训育委员会条例(民二一)108

特别感化院审查委员会条例(民二一)109

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临时感化院条例(民二二)109

第二项训育111

各省反省院训育课程教材纲领(民一九)111

反省院训育主任工作大纲(民二〇)112

反省院训育情形一览表仰遵照填报令(民二〇)114

第三款律师114

第一项通则114

律师章程(民一六)114

律师非受当事人委托执行法定职务时法院无庸特为设席令(民一八)118

推检各员退职后一年内不得在原任法院管辖区域内执行律师职务令(民一八)118

侦查庭未便为律师设席令(民一八)119

民事调解处未便特设律师座位应与调解当事人等视令(民二〇)119

上海外国律师请领证书及执行职务办法(民一九)119

外国律师在上海特区法院声请登录应缴相片二张令(民一九)119

规定律师缴补相片办法令(民一九)120

律师回避亲属办法令(民二一)120

退职司法人员在一年内不得在同一律师公会区域内之法院执行律师职务令(民二一)121

律师撒销登录后一年内不得在原指定执行职务区域内充任法官令(民二〇)121

律师在各县司法公署管辖内不得受任法律顾问令(民二一)121

翻译官退职后一年内不得在原任法院管辖区域内执行律师职务令(民二〇)122

第二项资格122

甄拔律师委员会章程(民一六)122

第三项登录证书125

律师登录章程(民一六)125

凡已未登录各律师应分别覆验及换给证书办法通告(民一六)126

未经遵限覆验换证律师其原有资格确无疑义者一律以甄拔及格论令(民一八)126

核示律师覆验及换给证书各疑点令(民一七)127

律师换领新证后仍在原登录区域内请求登录执行职务只须呈验新证毋庸缴费令(民一八)127

第四项公会128

中华民国律师协会会章(民一八)128

律师承办高等分院所辖地方法院案件应呈由高等法院核准兼任并加入该地律师公会令(民一八)130

解释未加入公会律师不能受人委托以律师名义任常年法律顾问令(民一八)130

凡未加入上海律师公会律师不得在上海临时法院出庭关于外籍律师应另筹办法令(民一七)131

取缔未加入公会之律师出庭函(民一八)132

禁止设立租界律师公会函(民一八)132

律师公会关于会务进行方针与党义有关事件应受当地高级党部之指导令(民一九)134

法院所在地律师人少不能设立公会时可暂入附近公会仍在原指定地方法院执行职务令(民二〇)134

律师公会应设会长未便改用委员制令(民二〇)134

核示县法院所在地律师入会及律师公会监督惩戒事项各疑点令(民二〇)134

律师公会应依自由职业团体组织办法组织之以地方法院为主管官署至已合法成立之公会只须照补手续无须改组令(民二〇)135

第五项惩戒135

律师惩戒委员会规则(民一八)135

律师被公会决议退会其决议案非经司法行政部长或高院首检官宣示无效者应认原案有继续维持之效力令(民二一)138

律师唆使当事人将民事改用刑事投诉及朦请滥发拘票者应举发法办令(民二一)138

第二类民事139

第一款民法139

民法第一编总则(民一八)139

民法第二编债(民一八)152

民法第三编物权(民一八)214

民法第四编亲属(民一九)232

民法第五编继承(民一九)250

民法总则施行法(民一八)260

民法债编施行法(民一九)262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民一九)263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民二〇)264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民二〇)265

〔已嫁女子追溯继承财产施行细则〕(民一八)266

第二款民法关系法令267

审判妇女诉讼案件应根据妇女运动决议案之原则令(民一五)267

解释书田书仪男女应均等享受令(民一八)268

女子继承财产权新解释发生效力时间函(民一八)268

婚烟当事人一人为中国人应依民法第九八二条规定结婚至证人国籍并无限制令(民二〇)269

核示侨华无国籍人民关于亲属继承事件适用法律疑义令(民二〇)270

债务案件付息标准应参照最高法院解字第二一八号解释办理令(民二〇)270

第三款民事诉讼271

民事诉讼法(民一九)271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民二一)335

民事判决报部办法(民二一)336

民事案件应行报部之判决书应按月尽量呈送令(民二一)337

民刑涉外诉讼案件年表造报规则(民二一)337

民事涉外案件报部办法(民一七)338

各机关因公款提起民诉应自派代表办理不能由检察官代表起诉并应照章缴纳审判费用令(民二一)339

简易案件应准以言词起诉令(民二一)340

县政府职务上所作之证明文件在法院可认其有充分之证明力咨(民二一)340

民事简易案件以言词起诉者由书记官作成笔录免收抄录费如以书状准备辩论或刑事用书面告发均应购用状纸令(民二一)341

律师声请变更日期或阅览卷宗应购用状纸并缴纳声请费令(民二〇)342

民事诉讼法施行后人事案件检察官毋庸莅庭令(民二一)342

十一年公布之诉讼费用规则暂准援用令(民一七)342

司法印纸规则(民一六)343

司法状纸规则(民一八)344

非讼事件征收费用暂行规则(民一九)345

日商民诉案件应依民事诉讼法则缴纳讼费令(民一九)346

广西各级法院民事勘验费暂行规则(民一六)346

当事人不服判决向原第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状原法院应严催缴纳讼费令(民二一)347

第四款民事调解347

民事调解办法(民一九)347

民事调解法施行规则(民一九)348

处理民事调解应行注意事项(民一九)351

民事调解科罚程序应由民事调解主任以命令行之并由法院依法执行但不得拘案押缴令(民二〇)352

民事调解法不适用于县司法公署及兼理县司法县政府关于民事和解应照通常程序办理令(民一九)353

当事人投递声请调解书面不用民事诉状调解主任调解时应着法官制服于民事调解处行之送达通知等费概不征收令(民一九)353

民事调解处应依法设立调解声请书售价至多不得过银币五分令(民一九)354

核示民事调解手续各疑义令(民二〇)354

民事调解既经依法成立不应再许当事人声明不服令(民二〇)355

民事调解用纸十种准备案令(民二〇)355

民事调解成立后一造拒不履行应依法强制执行不得另行起诉令(民二〇)361

第五款 民事执行 管收362

指示民事诉讼执行办法令(民一八)362

释明外人观审范围及债案执行办法咨(民一八)363

民事判决执行机关变更应归现有审理权之法院执行令(民一八)363

关于不动产查封拍卖管理之规定分别办理电(民一九)364

管收民事被告人规则(民一七)364

民事管收期满无力缴纳应照修正民诉执行规则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办理令(民一八)366

核示民事被告人管收期满执行困难办法令(民一九)366

民事案件非认为有必要情形时不得任意滥押令(民一七)367

指示民事诉讼执行规则第七三条疑义令(民二〇)367

核定不动产执行案件请求更换正式拍卖书据办法令(民二〇)367

凡案已声请为所有权移转登记而未经判决确定者不能执行拍卖令(民二〇)368

第六款登记368

第一项不动产登记368

不动产登记法在国府未颁新法前暂照前北京司法部公布之不动产登记条例办理令(民一七)368

颁发不动产登记状况调查表式仰遵照填报令(民一七)368

制定不动产登记报告书式仰遵照填报令(民二〇)369

地方法院办理不动产登记与土地局之登记性质效用不同可并行不悖咨(民一八)370

内地商人以产业抵押与外商外商仅取得一种单纯抵押权可为登记令(民一九)370

法院暨税契机关应互相协助整顿登记税契事项咨(民一八)371

核示不动产登记各点疑义令(民二〇)371

不动产登记证书遗失补请登记应分别依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一三五条第一四二条收费令(民二一)373

不动产登记事件准收挂号费一角令(民二〇)373

登记处指定调查员及征收费用规则(民二一)373

不动产登记费准提奖劝导员百分之六令(民二〇)374

第二项法人登记375

法人登记规则(民一八)375

法人登记簿册格式(民一八)378

解释法人登记办理手续各疑义电(民二〇)388

解释营利法人外国法人登记及许可法人设立之主管官署标准各疑义电(民二〇)389

核示外国法人登记及诉讼当事人资格疑义令二(民一九)390

解释外国教会自前清购地出租非别有法律原因承租人不得拒绝履行契约惟教会须经登记始得为诉讼当事人电(民二〇)391

农会工会声请法院登记准免缴费函(民二〇)391

第三类刑事393

第一款刑法393

中华民国刑法(民一七)393

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条例(民一七)438

第二款刑法关系法令438

大赦条例(民二一)439

政治犯大赦条例(民二〇)440

兹逢国庆着将通缉之政治犯案由呈送审查除认为必须执行外其余一律撒销令(民一八)441

再犯预防条例(民二一)442

禁用刑讯令(民二二)442

厉行缓刑制度令(民二一)443

惩治贪官污吏暂行条例(民二〇)443

惩治贪污令(民二一)444

党务工作人员除刑事嫌疑外不得任意逮捕伤害令二(民二〇民二一)444

党员犯罪加重处刑暂行法(民一九)445

司法院对于偷窃道钉罪犯务照刑法从严惩办令二(民一〇)446

以代理名义登报启事如构成犯罪情事代理人应负责任令(民二一)449

禁止民众团体及民众自由执行死刑条例(民一六)449

警察犯罪适用刑律不得援用军法令(民一〇)449

禁止军事机关受理诉讼干涉司法令(民一八)450

严禁个人或团体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令(民一八)450

废止斩刑令二(民一八)450

枪毙规则(民一五)451

总理遗像及党旗毁坏论罪办法二(民一八 民一九)452

总理遗墨手迹等禁止售与外人违则从严处罚令(民一九)452

私盐治罪法(民三)453

烟案罚金及赌案没收钱财充赏办法(民三)454

赌案罚金应按照民三之充赏办法办理令二(民一八)454

第三款刑事特别法令455

特别刑事法令刑等计算标准条例(民一七)455

各省惩治盗匪及共产党各条例须遵中央法令制订电(民一七)456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民二〇)456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施行条例(民二〇)458

〔暂行特种刑事诬告治罪法〕(民一七)459

共产党人自首法(民一七)459

法院受理本党各级党部告诉共产党案件应比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令(民一八)460

共产党嫌疑等案应由法院讯办令(民一八)461

党员犯罪应依法定程序办理令(民一八)462

法院审决共产党案件高级党部声明不服检察官应提起上诉令(民一八)462

党部对于共产嫌疑之判决有异议时法院不得释放令(民一八)463

法院共案判决书应同日送达于检察官及党部令(民一八)463

法院对于共案不得稍事姑息令(民一八)463

解释反革命案内之被告应送入反省院者除共产党人自首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应由检察官迳行处分令(民一九)464

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民一八)464

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施行细则(民一八)468

〔惩治土豪劣绅条例〕(民一六)469

处理逆产条例(民一七)470

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民一六)471

盗匪案件适用法律暂行细则(民一八)473

〔惩治绑匪条例〕(民一七)474

关于剿匪区内惩治盗匪暂行条例及危害民国治罪法准变通办理令(民二〇)475

惩治山匪暂行条例(民二二)475

第四款刑事诉讼476

刑事诉讼法(民一七)476

刑事诉讼法施行条例(民一七)523

第四类军法527

第一款陆海空军刑法527

陆海空军刑法(民一八)527

陆海空军惩罚法(民一九)537

军机防护法(民二一)541

第二款军法会审543

陆海空军审判法(民一九)543

第三款陆军监狱549

军人监狱组织大纲(民一九)549

军人监狱规则(民一九)549

军人监狱处务规则(民一九)557

军政部第一陆军监狱规则(民一八)563

军政部第二陆军监狱组织大纲(民一八)570

第四款海军监狱572

海军军港监狱条例(民二一)572

第五类审判573

第一款通则573

从前法令除与党纲或国府法令抵触者外暂准援用令(民一六)573

援用从前法律须注意从前施行四字以国府成立前颁行者为限令(民一七)573

解释理藩院则例及番例条款在未经颁行新法前酌予援用令(民一八)573

新法制施行条例(民一六)573

前大理院判决更审及驳斥案件暂照向例办理令(民一六)574

解释前大理院判决如在该省隶属国府领域前可照判办理以前上诉案件如未送达裁判或发还卷宗当事人或现任检察官可撒回之函(民一七)574

解释前大理院及前高审厅判决各案其判决日期在该地尚未隶属国府之前仍认为有效电(民一七)574

各省前经设立之最高法院分院准缓裁撒所有各分院于上年奉令后受理判决案件一律追认令(民一九)575

威海卫前英国法院判决案件自应认为确定照案执行令(民二〇)575

解释前北京临时执政赦令在各省隶国府后不能援用惟检察厅依当时法令处分案件仍应有效函(民一七)575

解释新法制施行前受理未结之案如因新法制施行已移交县法院刑庭者应继续审判其依新法制受理案件应依刑诉法办理函(民一七)575

解释在改用四级三审制以前告诉案件上诉由检察官审查依法办理其已在上诉审理中者可继续审判电(民一七)576

解释法院接收县司法公署依新法制受理之刑事案件已在审理中者可继续审判惟辩论终结时应由检察官莅庭电(民一七)576

解释前县法院或县司法公署受理而未开始审理之刑事案件由正式法院接收后应仍经检察官侦查程序函(民一七)577

解释开始审理即刑诉法第二七五条所指定之开始审判其犯人不明之案虽已传案讯问仍非开始审理令(民一八)577

解释起诉人在特种刑庭取销前提起之上诉自难认为违背程式予以驳回令(民一八)577

解释法院接收特种刑庭未决反革命案件应按通常程序审判不生侦查问题电(民一八)578

解释特种刑庭移交法院土劣案件无庸再行侦查起诉应依通常程序以检察官为原告电(民一八)578

解释特种刑庭受理未结之营部司书军部政治处长反革命嫌疑案件应依取销该庭办法第一条规定办理令(民一九)579

解释地方法院受理特种刑庭移交案件其被告人数以该庭所移交者为限令(民一九)579

解释特种刑事案件在特种刑庭取销前起诉人于审判开始前得撒回其诉若在该庭取销后撒回起诉须由检察官为之令(民一九)579

解释前上海会审公厅之复讯判决认为有效函(民一七)580

广州特别刑庭在十八年三月十日以前判决核准各案一律追认有效令(民一九)580

解释武汉临时商事法庭条例第五条所称系属法院系指第一审法院而言令(民二〇)581

再核前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刑事判决规则(民二〇)582

处理前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判决期满送内地惩办刑事案件规则(民二一)582

法律条约相抵触除条约批准在前应将其抵触点随时呈核外应以条约效力为优令(民二一)583

牵连关系案件及关于假扣押假处分并督促事件应由同一推事办理又民事执行事件其声明异议所应由院长裁断令(民二一)583

第二款审级584

暂准援用四级三审制令二(民一六)584

法院依二级二审制判决案件不得上诉其未确定者应依四级三审办理令(民一七)584

解释法院前依二级二审制裁决案件未经发送不生效力应依四级三审制办理电(民一七)584

解释第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案件以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或兼有审判权机关所为裁判者为限令(民一八)585

解释前大理院关于第二审得用书面审理之判例无效令(民一八)585

解释第三审判决发回第二审更审案件其拘束效力不以第一审法院改隶而变更令(民一八)586

第三款管辖586

解释高等法院分院与本院同有受理反革命案件之权电(民一八)586

解释高等法院分院其审判职权与本院同可受理回避县知事之声请令(民一八)586

前上海临时法院初级管辖保留第三审上诉案件应由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受理令(民一九)587

解释县法院判决地方管辖案件应以高等法院为上诉审函(民一七)588

解释县法院之组织与地方法院不同不能受理土劣案件令(民一九)588

广东各地方法院管辖区域表准备案令(民一七)588

河北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管辖区域仍以旧京兆属为限电(民一七)590

核准浙江诸暨等八县县法院管辖区域及上诉机关令(民一七)590

核准福建省民刑诉讼管辖表令(民一七)590

吴淞等六市乡诉讼案件划归上海地方法院管辖令(民一七)594

核准福建莆田地方法院及其分庭管辖区域划分办法令(民一八)595

广东琼潮反革命案件在高等分院未成立前准暂由高等法院派员莅审令(民一八)597

广东南韶钦廉高雷各属反革命案件准援案派员莅审令(民一八)598

青岛市政府处理逆产案件如须声请为缺席判决时应向山东高等法院为之咨(民一八)598

解释市政厅拨补街地系属行政处分法院不得受理函(民一七)598

解释私人藉行政官厅之处分为侵权行为被害人除对于官厅处分得提起诉愿外并得对于私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函(民一七)599

解释包商税收无着是否因人民反对所致系属行政范围不能提起民事诉讼电(民一七)599

有效令(民一九)621

解释县长审理刑事案件仅拟判具呈尚未实施制作判决书及谕知程序自得再为审理令(民一九)621

解释刑事押犯久未裁判又未声请继续羁押依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第一四条第一项羁押期间早已届满令(民一八)622

县司法公署刑事案件进行期间表暂照兼理司法县公署办理审限暂照法院计算令(民一七)622

第三项上诉622

解释告诉人对于司法公署判决得呈诉不服电(民一七)622

解释上级法院检察官发见县判认为不当者得提起上诉电(民一七)623

解释县知事判决案件如被告人或呈诉人上诉应依县判所引律文定其管辖第二审法院又地方法院认县判错误自为第一审审判时既应传讯犯人即合土地管辖电(民一七)623

解释未经县长以侦查职权起诉案件除自诉案件外原诉人若不自上诉而呈诉不服时仍应照公诉程序办理电(民一八)624

县判诉讼程序违法应由第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予以适当之判决令(民一八)624

解释县政府判决案件由上诉期间准用刑诉法第363条办理令(民一八)625

第五款覆判625

覆判暂行条例(民一七)625

第六款协助627

中外法院民事协助办法在未公布新法令前暂应有效咨(民一八)627

解释尚未合法成立之法院不适用法院编制法互相辅助之规定电(民一七)628

第六类行政诉讼629

第一款行政诉讼629

行政诉讼法(民二一)629

行政诉讼费条例(民二二)631

第二款诉愿631

诉愿法(民一九)632

诉愿案件送达书类办法(民一九)633

各官署对于人民诉愿案件务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令(民二〇)634

准用邮呈诉愿书办法令(民二〇)635

第七类杂项637

司法院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规则(民一八)637

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证暂行细则(民一八)638

最高法院清理积案简则(民二一)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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