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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内政1

第一类民政1

第一款县治1

行政督察专员暂行条例(见第二编组织法第三十一类省政府直辖机关)1

县组织法(见第二编组织法第三十一类省政府直辖机关)1

县组织法施行法(见第二编组织法第三十一类省政府直辖机关)1

设治局组织条例(见第二编组织法第三十一类省政府直辖机关)1

县长须知(民一七)1

县政府行政会议规程(民一七)33

县政府宣传政令办法(民一七)34

各县政府内务行政纲要(民一七)35

完成县组织各项报告表(民一九)38

各省设立县政建设实验区办法(民二二)47

收复匪区新设县治建置大纲(民二一)50

豫鄂皖三省应设置行政专员令(民二一)51

确定中山县为模范县并设训政会规划进行令(民一八)53

督饬所属革新积弊令(民一七)54

改革县政府书吏及改编政务警察令(民一七)59

各省施行县组织法变通办法(民一八)61

第二款行政区划63

省县市勘界条例(见第四编内政第五类土地第一款土地第三项土地重划)63

县行政区域整理办法大纲(民二〇)63

各县划区办法(民一八)64

各省设县更名应报部案(民一八)64

改定京兆直隶区域名称令(民一七)65

第三款县等厘定65

各省厘定县等办法(民一八)65

第四款国籍户籍66

第一项国籍66

第一目国籍法66

国籍法(民一八)66

国籍法施行条例(民一八)70

发给旅外侨民国籍证明书规则(民一八)71

第二目入籍86

发给国籍许可证书规则(民一八)86

审核取得国籍人解除限制规则(民一九)86

外国人嫁华人之入籍手续令(民二〇)88

第三目出籍89

人民声请丧失国籍案件应依法办理令(民一九)89

第二项户籍89

第一目户籍法90

户籍法(民二〇)90

第二目户口编查108

清查户口暂行办法(民一八)108

首都户口调查规程(民二二)112

第三目人事登记118

人事登记暂行条例(民一八)118

户口异动登记办法及表册式样(民二一)126

户口迁移证明书式(民二二)133

第五款举士134

饬属举士令(民一七)134

各省县举士条例(民一七)135

征举贤才令(民一九)136

第六款修志136

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大纲(民二〇)138

修志事例概要(民一八)139

纂修省市县志须慎重人选令(民二〇)141

各省县修志应注重革命事实令(民一九)141

第七款民众团体组织及训练142

人民团体组织方案(民一八)142

社会团体组织程序(民一九)145

人民团体设立程序(民一八)147

对于民众团体暂行处理办法四项(民二一)147

人民团体职员选举通则(民二〇)148

人民团体理事监事就职宣誓规则(民一九)150

指导人民团体改组办法(民一九)150

人民团体组织指导员任用规则(民二二)151

妇女会组织大纲(民二一)152

妇女会组织大纲施行细则(民二一)153

剿匪区内组织民众及民团训练实施之要领(民二二)154

训政时期民众训练方案(民一九)162

人民团体经费补助办法(民一九)164

禁止各团体来京请愿令(民二〇)165

第八款绥靖165

第一项保卫附保甲165

县保卫团法(民一八)165

甲长牌长联保切结式(民一八)168

同甲各户联保切结(民一八)169

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民二一)170

完成各县保甲令(民二一)185

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颁行保甲规约样式187

保甲编查册式令(民二一)191

编查保甲户口总动员办法(民二二)193

第二项剿匪清乡194

肃清盗匪令(民一七)194

〔清乡条例〕(民一八)194

邻右连坐暂行办法(民一八)197

〔国军剿匪暂行条例〕(民一八)198

〔国军剿匪经费暂行章程〕(民一八)199

湘鄂赣剿匪部队经费暂行章程(民一九)200

暂定剿匪部队开支费消纳办法(民一八)201

剿匪区内各地方接待军队限制办法(民二二)201

剿匪区内各县临时清乡善后委员会组织大纲(民二一)204

剿匪区内整理保甲肃清零匪方案(民二二)206

剿匪区内招抚投诚赤匪暂行办法(民二二)212

剿匪区内处置俘虏赤匪暂行办法(民二二)217

各路军临时战地投诚俘虏收容所条例(民二二)220

封锁匪区纲要(民二)221

处理俘匪办法(民二一)225

赣粤闽湘鄂西路剿匪区内各县暂行处理民事纠纷纲要(民二二)226

豫鄂皖边区剿匪军总司令部移民办法(民二二)227

第三项情报229

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巡察参谋服务条例(民二一)229

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连络参谋服务规则(民二一)231

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巡察参谋巡查及收集通信规则(民二一)234

剿匪区内邮电检查暂行办法(民二二)235

第四项地方团警237

地方团警政治训练委员会组织条例(民二二)237

地方团警政治工作人员训练班组织规程(民二二)238

剿匪区内各省民团整理条例(民二二)240

各省实施地方团警政治训练原则(民二一)253

第五项赏罚抚恤254

剿匪赏罚令(民二一)254

剿匪部队俘获赤匪人马械弹奖惩标准施行规则(民二一)254

颁发县保卫团剿赤奖状规则(民二〇)256

赣闽湘鄂县保卫团剿赤阵亡员丁旌表及遗族优待办法(民二一)259

南昌行营剿匪军抚恤暂行条例(第三编服务法第十三类抚恤第二款军事人员259

第九款出版及著作权260

第一项出版260

出版条例原则260

出版法(民一九)260

出版法施行细则(民二〇)265

第二项著作权270

著作权法(民一七)270

著作权法施行细则(民一七)273

第十款侨务276

华侨登记规则(民一八)276

华侨登记办事细则(民一九)277

侨务委员会侨民登记规程(民一八)278

华侨公共团体组织大纲(民一八)279

华侨共公团体登记规则(民一八)280

指导海外侨民组织团体办法(民二二)281

侨务委员会发给国内护照规则(民二二)281

华侨回国兴办实业奖励法(见第八编实业第八类劝业第三款实业奖励)282

华侨爱国义捐总收款处组织条例(民二二)282

华侨革命义捐奖励章程(民一九)282

华侨革命义捐稽奖条例(民一九)283

华侨革命义捐登记规则(民一九)284

华侨爱国义捐总收款处办事规则(民二二)285

第十一款杂项286

团结国族以固国基令(民二一)286

勤修内政以雪国耻令(民一七)287

蒙藏委员会施政钢领(民一八)288

内政部第一期民政会议简章(民一七)293

内政部第一期民政会议议事细则(民一七)294

内政部第一期民政会议提案办法(民一七)295

内政会议规程(民一九)296

内政会议秘书处规则(民一九)297

内政会议议事规则(民一九)299

召集指纹专员会议规程(民二二)300

召集指纹专员会议秘书处规则(民二二)301

各省民政厅行政会议规程(民一七)302

各市改组办法(民一九)303

市政纲要(民一七)304

禁诬蔑太平天国案(民一九)320

行政年度应与会计年度同令(民一九)321

第二类警政323

第一款警察行政323

省警察队组织暂行条例(民一七)323

各级公安局编制大纲(民一七)324

警察录用暂行办法(民一七)325

整理警务办法二件(民一七)326

整顿水警令(民一七)330

确定警察经费办法(民一八)331

全国航空警察训练办法(民二〇)331

第二款警察规则332

警长警士服务规程(民一九)332

警械使用条例(民二二)337

县政府政务警察章程(民一七)337

县政府政务警察训练纲要(民一七)339

首都警察厅侦缉队服务规则(民一九)346

首都警察厅请愿警规则(民一九)347

首都警察厅长警奖惩规则(民一九)348

首都警察厅服装保管规则(民一九)351

首都警察厅枪械保管规则(民一九)355

第三款警察教育360

第一项警官学校360

警官高等学校章程(见第二编组织法第二十一类内政部直辖机关)360

警官高等学校毕业学员分发实习章程(民二二)360

警官学校章程(民一八)361

第二项警士教练所长警补习班363

警士教练所章程(民一八)363

首都警察厅警士教练所附设警长训练班规程(民一九)365

长警补习所章程(民二〇)366

第四款违警例拘留367

违警罚法(民一七)367

行政执行法(民二一)374

取缔以党徽制入迷信物品令(民二〇)376

拘留所规则(民二一)376

首都警察厅司法科拘留所管理规则(民一九)384

第五款治安386

保障人权令(民一八)386

切实保障人民实行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自由权令(民二一)386

劝谕人民共守纪律秩序令(民二〇)388

取销电报新闻施行检查令二件388

家犬登记并捕捉野犬办法(民一九)389

禁止夜市案(民一八)389

取缔奇装异服案(民一八)389

严禁买卖人口令(民一七)390

查禁淫刊案(民一七)390

查禁反动刊物令(民一八)390

取缔销售共产书籍办法令(民一八)390

取缔不良小报暂行办法(民二二)391

首部警察厅取缔交通规则(民一九)392

首都警察厅取缔旅馆规则(民一九)393

首都警察厅取缔寄宿舍规则(民一九)396

首都警察厅取缔团体游行规则(民二〇)397

首都警察厅取缔公共娱乐场所规则(民二〇)397

首都警察厅取缔印刷业规则(民二〇)398

首都警察厅取缔花爆业规则(民二〇)399

首都警察厅取缔商店制售符号及证臂领章规则(民二〇)400

严防首都各机关奸徒混迹办法令(民一八)401

取缔滥售军服惩罚办法(民二二)402

限制穿着军服办法令(民一九)405

规定张贴广告标语处所式样(民一七)406

第六款枪炮查验及取缔407

查验自卫枪炮及给照暂行条例(民一八)407

发给旅居中国外人自卫枪枝执照暂行条例(民一九)412

军用枪炮取缔条例(民一七)412

第七款消防413

扩充消防组织大纲(民一八)413

第八款杂项414

首都警察厅司法科承审案件规则(民一九)414

首都警察厅留置室管理规则(民一九)415

第三类地方自治417

第一款自治组织417

第一项县市组织417

县组织法(见第二编 组织法第三十一类省政府直辖机关)417

县参议会组织法(民二一)417

县参议员选举法(民二一)419

市组织法(见第二编组织法第二类行政院直辖机关)423

市参议会组织法(民二一)423

市参议员选举法(民二一)425

市参议会筹设程序(民二一)430

市参议会议事规则(民二二)430

完成县自治进行程序表(民一九)432

县地方自治条例(民二二)437

市地方自治条例(民二二)441

第二项区组织445

区自治施行法(民一八)445

剿匪区内各县区公所组织条例(民二一)452

各县区公所与公安分局划定事权办法(民二〇)455

部颁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民二〇)456

第三项乡镇组织457

乡镇自治施行法(民一八)458

编发乡镇公约大纲(民二二)467

拟订区乡镇自治公约注意要项468

第二款自治人员469

第一项任用469

考试合格党员筹备地方自治案(民一九)469

〔国民政府派遣地方自治指导员暂行办法〕(民二〇)469

任用区长应准予变通办法(民二〇)470

第二项训练471

自治训练所章程(民二〇)471

自治训练分所规则(民二〇)474

区长训练所条例(民一八)477

区乡镇现任自治人员训练章程(民一九)481

第三项选举及罢免482

乡镇闾邻选举暂行规则(民一九)482

促进地方自治及注重区乡镇组织与人选办法(民二〇)491

乡镇坊自治职员选举及罢免法(民一九)492

乡镇坊自治职员选举及罢免法施行细则(民二一)497

民选区坊长及区民代表等因死亡或因故去职时选补办法(民二二)506

第四项考核507

各县市办理地方自治人员考核及奖惩暂行条例(民二二)507

第三款 保卫团(见第一类第八款第一项)511

第四款杂项511

推行地方自治申明行政系统令(民二一)511

第四类社会513

第一款赈恤救护513

第一项赈灾513

勘报灾歉条例(民一七)513

灾区农田出卖救济办法令(民二二)515

救灾准备金法(民一九)515

振款给奖章程(民一七)516

发给办振护照办法(民一八)517

振务委员会收存振款暂行办法(民二〇)518

振务委员会提付振款暂行办法(民二〇)518

各省振务会振款管理规则(民一九)519

各省市暨公私团体筹募振款应按期公布令(民二一)520

放振办法令(民二〇)520

黄河水灾急振办法(民二二)521

各地方游艺场所附加振捐救济东北难民办法(民二二)521

剿匪区内临时振济办法(民二二)522

第二项慈善团体528

监督慈善团体法(民一八)528

监督慈善团体法施行规则(民一九)529

管理各地方私立慈善机关规则(民一七)530

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实施办法(民二一)534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民二一)535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民二二)536

整顿各项慈善事业并防止侵占款产令(民一七)540

第三项救济院工艺厂541

各地方救济院规则(民一七)541

第四项儿童保护妇女保护546

改善地方育婴事业令(民二〇)546

保障女权令(民一七)547

第五项残废兵院548

残废军人教养院条例(民一八)548

残废军人转院规则(民一八)551

残废军人教养院考核伤员兵奖惩规则(民二二)554

管理伤病官兵暂行规则(民二一)556

伤病员兵入院条例(民一八)557

伤病官兵出院暂行条例(民一八)558

第二款劳动558

第一项工会558

工会法(民一八)558

工会法施行法(民一九)565

工商同业公会法(民一八)567

工商同业公会法施行细则(民一九)569

工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大钢(民二一)570

某省某市县某产业职工会章程准则(民二〇)571

工会分事务所组织简则(民二〇)575

第二项劳资仲裁575

劳资争议处理法(民一九)575

推定仲裁委员暂行办法(民二二)580

第三项劳资协约581

团体协约法(民一九)581

商店店员解雇标准(民二〇)585

劳资条例暂行通则(民一七)586

第三款工厂及其管理589

第一项工厂589

工厂法(民一八)589

工厂法施行条例(民一九)597

工厂设立暂行条例(民二二)600

工厂登记规则(民二〇)601

工厂检查法(民二〇)602

工厂检查员任用及奖惩暂行规程(民二一)604

工厂检查人员训练办法(民二〇)605

重新制发工人名册式样(民二二)606

县市设立民生工厂办法(民二一)610

第二项工人待遇工时工资储蓄611

国定纪念日工人休假给资办法(民二〇)611

日工休假给资办法(民一九)611

工资在依法令定之年假期内照给(民二〇)612

工厂每年停工日期(民二〇)613

长雇件工休假给资办法(民二一)616

确定资方雇工加资之主权酌定盈余分配制度令(民二〇)616

建设委员会长兴煤矿矿场办事处发行工资兑换券章程(民二二)619

建设委员会长兴煤矿矿场办事处工资兑换券管理委员会章程(民二二)620

建设委员会淮南煤矿局发行工资券章程(民二二)620

建设委员会淮南煤矿局工资券管理委员会章程(民二二)622

工人储蓄暂行办法(民二一)622

工商职工俱乐部计划大钢(民一九)625

特别市普通市职工俱乐部计划大纲(民一八)628

第三项工人管理630

建设委员会电机制造厂工人管理规则(民一九)630

建设委员会首都电厂工人管理规则(民一九)632

建设委员会戚墅堰电厂工人管理规则(民一九)634

建设委员会淮南煤矿局工人管理规则(民二〇)636

建设委员会长兴煤矿局工人管理规则(民二〇)638

交通部电报机器第二制造厂工场规则(民一八)640

交通部电池制造厂工场规则(民一九)641

第四款职业介绍642

职业介绍所暂行办法(民二〇)642

首都警察厅取缔佣工介绍所规则(民二〇)643

第五款贷款住宅644

禁止重利盘剥令(民一六)645

商民借贷应遵国定利率办理令(民二〇)645

饬属速设平民贷款处令(民二〇)646

建筑平民住舍令(民一七)646

第五类土地649

第一款土地649

第一项土地法649

土地法原则(民一八)649

土地法(民一九)653

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民二一)691

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实施规则(民二二)700

整理淮河流域土地办法纲要(民二二)701

全国人民不得以地产向外国银行抵款或出卖案(民一八)702

第二项土地征收703

土地征收法(民一七)703

南京市土地征收补充规则(民二〇)708

首都各机关征收民地依照土地征收法规定程序办理对于官地亦应给价令(民一九)709

各机关建筑职员宿舍不能适用土地征收法征收民地令(民一九)709

国营铁路占用国有土地仍准无价收用案(民二一)709

各省市公路用地征免赋税章程(民二二)710

第三项土地重划711

省市县勘界条例(民一九)711

首都百子亭土地重划试行区域暂行规则(民二〇)712

领海范围定为三海里令(民二〇)715

第四项土地测量716

测量标条洌(民一九)716

测量标条例施行细则(民一九)717

海军测量标条例(民一九)719

海军测量标条例施行细则(民一九)721

土地测量应用尺度章程(民一八)722

全国经度测量会议规则(民二〇)723

第二款林垦724

第一项森林724

森林法(民二一)724

堤防造林及限制倾斜地垦植办法(民一九)732

提倡造林令(民一七)734

培植木苗提倡造林令(民二〇)735

总理逝世纪念植树式各省植树暂行条例(民一八)735

各省市县造林运动宣传周办法大纲(民一九)736

第二项国有林野736

管理国有林公有林暂行规则(民二〇)736

第三项开垦737

清理荒地暂行办法(民二二)737

督垦原则(民二二)738

安置灾民垦辟荒地办法令(民一八)739

检察移送灾民入境详细办法(民一八)739

兴安屯垦区移民办法(民一九)740

北宁四洮洮昂齐克四路联运移民办法(民一九)741

剿匪区内屯田条例(民二一)743

剿匪区内屯田条例实施规则(民二二)745

会勘太湖湖田暂行办法(民一八)745

第一期清理太湖湖田办法(民一八)746

废田还湖办法令(民二一)747

建设委员会模范灌溉庞山湖实验场租佃规则(民二二)748

第三款治水750

第一项通则750

统一水利行政令(民一九)750

兴办水利奖励条例(民二二)751

兴办水利给奖章程(民二二)751

征工兴办水利案(民二二)755

确定水利经费令(民二二)757

第二项河川757

河川法(民一九)757

堵筑永定河决口监督规则(民一八)760

第三项堤防760

各县应组堤工委员会以利修防案(民二二)760

广东治河委员会促成围董会办法(民二二)761

广东东西北各江基围围董会组织规程762

广东治河委员会给借修围款项办法763

疏浚河道填置淤坭及补偿民业损失临时办法(民二二)764

黄河水利委员会办理黄河下游堤防善后规程(民二二)765

万里堤路互通汽车暂行章程(民二二)765

万里堤路兵工修筑办法(民二二)767

凡圩外靠近堤基之地应蓄芦苇禁止放垦案(民二〇)767

国府救济水灾委员会灾区工作组工赈处施工规范(民二〇)768

湖北省地方堤董协办工赈章程(民二一)771

监督修筑湖北堤防办法(民二二)772

江汉干堤防汛办法(民二二)773

江汉工程局请领工款办法(民二二)773

江汉工程局领发各项用款办法(民二二)774

灾工招编办法(民二二)776

暂订给付土方价标准办法(民二二)776

施工标准(民二二)777

雨雪停工酌给口粮办法(民二二)777

工资领取及单据签送办法(民二二)777

工程实施规约(民二二)779

各县代表与地方军警协助办法(民二二)779

堤工须知(民二二)779

皖淮工程局防汛办法(民二二)780

第四款杂项781

各省保送地政研究班学员办法(民二二)781

水陆地图审查条例(民二〇)782

水陆地图审查条例施行细则(民二二)783

各省陆地测量局地图发行规则(民一九)784

各省陆地测量局地图制印保管规则785

第六类礼俗787

第一款风尚787

第一项婚俗787

改良婚姻制度令(民一七)787

第二项姓名788

审核更名改姓及冠姓规则(民一七)788

第三项礼俗789

遵循总理遗教恢复固有道德令(民一七)789

饬悬忠孝仁爱信义和平匾额令(民二〇)789

保存善良礼俗以纠正人心令(民二二)790

改进人民娱乐方法令(民一九)791

第四项节俭792

厉行节约运动令(民一九)792

限制社会酬酢以裕国民经济案(民二二)793

全国人民应缩衣节食充实饷糈以备抗日令(民二一)794

第五项迷信794

废除卜筮星相巫觋堪舆办法(民一七)794

取缔经营迷信物品业办法(民一九)795

严禁药签神方乩方案(民一八)795

第六项械斗796

严禁械斗令(民一七)796

广东惩办械斗暂行办法(民一七)797

第七项陋俗798

禁蓄发辫条例(民一七)798

禁止妇女缠足条例(民一七)799

严禁女子穿耳带环令(民一七)800

切实废除跪拜礼节令(民二〇)800

禁止蓄婢令(民一七)801

严禁蓄婢妾及虐童媳案(民二〇)801

禁止蓄奴养婢办法(民二一)802

禁革溺女办法(民一八)803

严禁溺女打胎令(民一九)804

查禁营业跳舞场案(民二〇)804

首都警察厅取缔歌女办法(民一九)805

查禁藉名作寿敛钱令(民二一)806

禁止滥用洋文以重国体令(民二〇)806

第二款宗教寺庙807

神祠存废标准(民一七)807

监督寺庙条例(民一八)814

寺庙登记条例(民一七)815

蒙古喇嘛寺庙监督条例(民二〇)817

保障汉蒙藏佛寺僧产办法令(民二〇)818

清理部管地产修复坛庙古迹章程(民二一)819

各机关学校租借北平坛庙办法(民二一)821

保护孔庙令(民一七)822

改大成殿匾额为孔子庙案(民一八)822

戚郑二公祠宇应修葺保存以资纪念令(民一八)824

基督教团体申请组织处理办法(民二〇)824

凡本国人组织真耶稣教会可认为本国宗教团体案(民二一)825

查禁幼年剃度令(民一九)825

禁止挑拨民族间感情之文字令(民二一)826

禁止将回教回字加犭旁案(民一八)826

禁称藏人为番蛮令(民一八)826

第三款褒恤827

褒扬条例(民二〇)827

褒扬条例施行细则(民二一)829

颁发陆海空军褒状规则(民二二)831

捐资兴办卫生事业褒奖条例(民一八)833

人民捐资救国奖励办法(民二二)833

赈务委员会助赈给奖章程(民二一)835

办赈团体及在事人员奖励条例(民二〇)836

党员抚恤条例(民一五)837

党员抚恤条例施行细则(民一八)839

抚恤辛亥三月二十九日殉国烈士家族条例(民一七)842

抚恤黄花岗先烈给款补充条例(民一七)843

第七类卫生845

第一款饮食物845

自来水规则(民一七)845

提倡兴办自来水办法(民一八)846

管理饮水井规则(民一七)847

饮食品制造场所卫生管理规则(民一八)848

清凉饮料水营业者取缔规则(民一八)849

饮食物防腐剂取缔规则(民一八)851

贩卖肉品保持清洁令(民一八)851

牛乳营业取缔规则(民一八)852

饮食物用器具取缔规则(民一八)854

饮食物及其用品取缔条例(民一八)855

第二款屠宰场856

屠宰场规则(民一七)856

屠宰场规则施行细则(民一七)857

第三款墓地及埋葬859

公墓条例(民一七)859

取缔停柩暂行章程(民一八)860

填给运柩护照应注意死者病因以防传染令(民一九)861

首都警察厅发给运柩护照规则(民一九)862

第四款医院医学团体863

管理医院规则(民一八)863

各县市应筹设地方医院或巡回式乡村医院令(民一九)865

中央国医馆组织章程(民二一)865

中央国医馆理事会章程(民二一)866

中央国医馆各省市国医分馆组织大纲(民二一)867

第五款医师868

医师暂行条例(民一八)868

西医条例(民一九)870

外籍医师领证办法(民二〇)872

规定医师变通给证办法(民二一)872

医药师助产士请领证书式样(民二一)872

第六款药剂师873

药师暂行条例(民一八)873

第七款产科师876

助产士条例(民一七)876

助产士考试规则(民一八)878

管理接生婆规则(民一七)879

开办接生婆训练班办法(民一八)880

第八款药品882

管理成药规则(民一九)882

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民一八)890

第九款药商892

管理药商规则(民一八)892

第十款传染病预防895

传染病预防条例(民一七)895

传染病预防条例施行细则(民一七)898

传染病预防之清洁及消毒方法(民一七)899

管理注射器注射针暂行规则(民一九)903

港海检疫章程(民一九)904

海港检疫消毒蒸薰及征费规则(民一九)916

第十一款种痘923

种痘条例(民一七)923

省市种痘传习所章程(民一八)924

规定种痘时期并禁用塞鼻及传浆等旧法令(民一八)924

第十二款污物扫除925

污物扫除条例(民一七)925

污物扫除条例施行细则(民一七)926

第十三款解剖927

解剖尸体规则(民一七)927

各法院嗣后对于各该地医学院请领病死变死各体以供解剖时予以便利令(民二一)929

第十四款杂项929

市卫生行政会议简章(民一七)929

市卫生行政初期实施方案(民一八)930

卫生运动大会施行大纲(民一七)935

地方卫生宣传大纲(民一九)935

禁止未成年者吸纸烟饮酒规则(民一七)937

改良煎熬桐油方法(民一九)938

颁发焚秽炉小册令(民一九)938

中央卫生试验所试验品物规则(民一八)942

调查全国医药令(民一七)947

第八类禁烟附毒品953

第一款禁烟法令953

禁烟法(民一八)953

禁烟法施行规则(民一八)955

各省所定禁止制贩毒品条例应限期一律废止令(民二二)958

各省市厉行禁烟办法(民二一)959

毒品查缉通则(民二二)960

澈查官吏包姻案办法(民一九)961

取缔公安机关贿纵烟犯办法(民一九)962

水陆公安机关考查烟犯办法(民一九)962

嗣后各地方长官对于烟案务须遵章办理令(民二一)963

查获鸦片应送司法机关办理令(民一九)963

第二款调验963

中央及各省市调验所规程(民一九)963

公务员调验规则(民一九)964

凡被调验人于接到通知后三日内未遵办者以有瘾论令(民一九)966

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戒烟调验规则(民二一)966

第三款禁种967

禁种鸦片令(民一八)967

查禁十省种烟办法(民二一)968

厉行查禁种烟办法(民二一)969

禁止麻醉毒品及种罂粟案(民二二)971

县长履勘烟苗章程(民一八)973

第四款禁运974

检查舟车飞机私运鸦片及其代用品办法(民一九)974

检查邮件包裹私递麻醉药品办法(民二〇)975

严禁水陆交通人员夹带鸦片令(民一九)976

第五款禁贩976

厉行查禁麻醉毒品取缔土膏行店章程(民二二)976

严禁腹地省份种烟取缔采办边省产土章程(民二二)979

第六款禁吸982

厉行戒烟取缔吸户章程(民二二)982

党政军服务人员及学生限期戒烟办法(民二一)985

第七款戒烟所985

市县立戒烟所章程(民一九)985

各市县个人及社团创设戒烟所简则(民一九)986

医院兼理戒烟事宜简则(民一九)987

筹设罪犯戒烟所令(民一九)987

疏通烟犯办法令(民二〇)988

第八款缉私充赏988

禁烟罚金充奖规则(民一八)988

各地水陆公安机关缉获烟案报告表填送规则(民一九)989

第九款禁烟纪念990

禁烟先哲林则徐先生禁毁鸦片九十周年纪念办法(民一八)990

禁烟纪念日纪念办法(民一九)991

第十款杂项992

禁烟委员会审议告发文件简章(民一八)992

二成戒烟经费支销办法(民一九)994

颁发各地司法机关办理烟案及麻醉毒品调查表并填送规则令(民一九)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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