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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1

上 篇1

第一章工商1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3

三、应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企业3

四、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4

五、企业法人登记条件和申请登记单位5

六、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事项5

七、企业法人开业登记6

八、企业法人变更登记7

九、企业法人注销登记8

十、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年检和证照管理8

十一、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9

登记管理9

十二、企业法人登记监督管理10

十三、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1

十四、汽车交易市场的管理规定18

十五、加强食盐市场管理的规定19

十六、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规定21

十七、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23

十八、对倒卖国库券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的规定26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27

二十、对仲裁机关的要求27

二十一、经济合同仲裁的管辖28

二十二、经济合同仲裁的组织29

二十三、经济合同仲裁的程序30

二十四、经济合同鉴证34

二十五、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36

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40

二十七、商标不得使用的文字和图形40

二十八、商标注册的申请41

二十九、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42

三十、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43

三十一、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43

三十二、商标使用的管理44

三十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45

三十四、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46

三十五、加强拼装汽车管理的规定48

三十六、广告管理50

三十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53

章案件程序的规定》(试行)53

三十八、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管辖和立案54

三十九、对投机倒把案件的检查和调查55

四十、对投机倒把案件的审批和定案57

四十一、对投机倒把案件的复议59

四十二、对投机倒把案件处理的执行59

四十三、投机倒把案件程序规定的适用范围61

四十四、《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63

发布前查获案件的处理63

四十五、严格按照法规政策和规定程序办案63

第二章审计6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64

二、审计机关65

三、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66

四、审计机关的主要职权67

五、审计工作的程序69

六、内部审计70

七、社会审计71

八、违反审计条例的法律责任72

九、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职权及工作程序73

十、审计署对地方审计机构的领导制度75

十一、审计署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76

中央企事业单位的规定76

十二、开办审计事务所的规定78

十三、执行缴扣款、停止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审80

计处理的规定80

第三章税收81

一、税收81

二、税法81

三、税收法律关系82

四、税收管理内容82

五、纳税人83

六、税率83

七、减税和免税84

八、违章处理85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85

十、税务登记86

十一、纳税鉴定87

十二、纳税申报88

十三、税款征收89

十四、帐务票证管理90

十五、税收检查91

十六、违章处理91

十七、加强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规定93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94

十九、产品税的纳税范围95

二十、产品税的征收方法95

二十一、产品税的减税和免税96

二十二、纳税人交纳产品税的要求97

二十三、对违反产品税条例行为的处理97

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98

二十五、增值税的征收方法99

二十六、增值税的减税和免税100

二十七、纳税人交纳增值税的要求101

二十八、对违反增值税条例行为的处理101

三十、盐税纳税范围102

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102

三十二、盐税的减税和免税103

三十一、盐税的征收方法103

三十三、纳税人交纳盐税的要求104

三十四、对违反盐税条例行为的处理104

三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105

三十六、营业税纳税范围106

三十七、营业税的征收方法106

三十八、营业税的减税和免税107

三十九、纳税人交纳营业税的要求108

四十、对违反营业税条例行为的处理108

四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109

四十二、资源税纳税范围109

四十三、资源税的征收方法110

四十五、纳税人交纳资源税的要求111

四十六、对违反资源税条例行为的处理111

四十四、资源税的减税和免税111

四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112

四十八、国营企业所得税的交纳范围113

四十九、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113

五十、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减税和免税115

五十一、对国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要求115

五十二、对违反国营企业所得税行为的处理116

五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条例》117

五十四、集体企业所得税的交纳范围118

五十五、集体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118

五十六、集体企业所得税的减税和免税119

五十七、对集体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要求120

五十八、对违反集体企业所得税条例行为的处理121

五十九、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122

六十、国营企业调节税129

六十一、国营企业奖金税132

六十二、集体企业奖金税135

六十三、对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收入征税的规定138

六十四、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39

六十五、个人所得税142

六十六、个人收入调节税146

六十七、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149

六十八、经济特区减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150

商统一税的规定150

六十九、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减免征152

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152

七十、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老市区和汕头、珠海、厦门市区153

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153

七十一、建筑税155

七十二、城市维护建设税158

七十三、房产税159

七十四、车船使用税161

七十五、印花税163

七十六、筵席税167

第四章物价170

一、国家物价局170

二、物价检查所17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73

四、价格的制定和管理174

五、价格管理职责175

六、企业的价格权利177

七、企业的价格义务178

八、价格监督检查178

九、物价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179

十、价格违法行为180

十一、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形式181

十二、对拒缴非法所得或罚款的处理181

十四、对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具体规定182

十三、不服物价部门处罚的申请复议182

十五、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若干政策界限186

十六、《物价违纪案件审理工作暂行规定》189

十七、审理物价违纪案件的指导原则189

十八、审理物价违纪案件的基本要求190

十九、物价违纪案件的受理范围190

二十、处理违反物价纪律的审批权限191

二十一、物价违纪案件审理程序191

二十二、案件审理文书档案制度192

二十三、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规定193

二十四、计划外生产资料最高限价的规定198

二十五、计划外普通铝锭最高出厂限价200

二十六、开展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大检查200

二十七、对农用化肥、柴油和农膜价格的政策界限202

二十八、严格控制物价上涨204

二十九、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207

三十、中央向地方派驻物价特派视察员的规定210

第五章财政212

一、财政法212

二、财政管理机构212

三、财政部213

四、国内联营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213

五、《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217

六、国营企业成本开支的范围218

七、国营企业的成本核算221

八、违反《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处罚222

九、《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224

十、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224

十一、计算、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225

十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使用范围226

十三、违反《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法律责任227

十四、《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228

十五、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固定资金管理228

十六、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管理232

十七、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专用基金管理234

十八、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成本管理237

十九、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销售和利润管理239

二十、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财242

务管理242

二十一、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财244

务管理244

二十二、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的财务规定247

二十三、《关于国营小型商业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或个249

人租赁经营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249

二十四、国营小型商业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或个人租赁249

经营的财产转让办法249

二十五、国营小型商业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或个人租赁251

经营后的资产处理办法251

二十六、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财务处理办法252

二十七、国营企业技术引进费用财务处理办法253

二十八、有偿转让技术的财务处理规定254

二十九、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规定255

三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256

三十一、发票的内容和使用规定257

三十二、印制和销售发票的规定259

三十三、违反发票管理的处罚260

三十四、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范围261

三十五、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交纳办法262

三十六、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的法律规定263

三十七、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罚264

三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66

三十九、会计核算的管理规定267

四十、会计监督的法律规定268

四十一、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269

四十二、国营企业总会计师制度270

四十三、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271

四十四、会计人员的工作权限272

四十五、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任免规定273

四十六、会计档案275

四十七、会计档案的管理和销毁办法275

四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277

四十九、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277

五十、注册会计师工作规则及违反工作规则的处分规定278

五十一、会计师事务所279

五十二、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书的有关法律规定281

五十三、《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282

五十四、财政法规包括的范围282

五十五、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283

五十六、隐瞒、截留应上缴国家税金、利润和其他国家284

财政收入的处罚规定284

五十七、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处罚285

规定285

罚规定286

五十八、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动用国库款项的处286

五十九、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处罚287

六十、违反规定转让全民所有制财产或划拨预算内资金288

的处罚288

六十一、违反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处罚289

六十二、擅自提高工资和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的处罚290

六十三、利用职务非法占有公物的处罚290

六十四、违反财政法规行为从重或减轻处罚的规定291

六十五、《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291

六十六、《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292

六十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处理办法293

六十八、罚款收入和赃物变价款上缴国库的办法294

第六章金融296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296

二、中国人民银行297

三、专业银行298

四、其他金融机构301

五、货币发行管理302

六、信贷资金管理303

七、利率管理304

八、银行存款、贷款和结算管理305

九、违反银行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305

十、银行帐户的设置306

十一、银行帐户的申请、变更、合并、迁移与撤销程序309

十二、银行帐户的使用管理310

十三、《借款合同条例》312

十四、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312

十五、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314

十六、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法处理315

十七、《银行结算办法》316

十八、银行结算316

十九、银行结算业务费用318

二十、银行汇票及管理319

二十一、商业汇票及管理322

二十二、银行本票及管理324

二十三、支票及管理326

二十四、汇兑及管理328

二十五、委托收款及管理330

二十六、结算纪律和责任332

二十七、中国工商银行管理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的职334

334

二十八、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原则334

二十九、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的计划管理335

三十、国营工商企业国拨流动资金的管理337

三十一、国营工商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补充337

三十二、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损失的处理339

三十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340

三十四、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的检查和考核341

三十六、现金管理和监督342

三十五、《现金管理暂行条例》342

三十七、违反现金管理的法律责任345

三十八、《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347

三十九、企业债券347

四十、企业债券的管理348

四十一、违反企业债券管理的法律责任350

四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350

四十三、对国家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外汇管理规定351

四十四、对个人的外汇管理规定352

四十五、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354

其人员的外汇管理规定354

四十六、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355

四十八、套汇及其处罚356

四十九、逃汇及其处罚357

四十七、《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358

五十、扰乱外汇金融行为及其处罚358

五十二、管汇机关处理违反外汇管理案件的有关规定360

五十一、其他违反外汇管理的违法行为处理应遵循的原360

360

第七章 监察361

一、行政监察361

二、国家监察部361

三、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361

四、行政监察对象362

五、行政监察权限362

六、行政监察机关的任务和职责362

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363

定》363

八、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标准363

九、对贪污贿赂从重或从轻、减轻、免于处分的标准365

十、说明财产和收入的规定366

十一、查处贪污、挪用公款、贿赂有权采取的措施366

十二、受处分人员的申诉及复核367

办法》368

十四、政纪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任务368

十五、查处政纪案件的基本要求368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试行368

十六、政纪案件的受理369

十七、政纪案件的立案370

十八、监察机关办案方式372

十九、政纪案件的调查372

二十、政纪案件的处理374

二十一、政纪案件的结案375

二十二、政纪案件承办人员的回避制度376

二十三、政纪案件承办人员的纪律376

二十四、不准干部用公款旅游的规定377

二十五、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379

379

餐的规定380

二十六、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严禁用公款宴请和有关工作380

二十七、涉外人员守则382

二十八、党和国家机关保持廉洁的要求383

二十九、惩处不廉洁的行为384

三十、负责廉政工作的机关及职责385

第八章劳动386

一、劳动法与劳动立法386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的主要职责387

三、劳动部的机构设置389

四、国务院主管部门劳动管理机构的职责392

五、地方劳动管理部门的职责392

六职工的权利和义务393

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394

八、劳动合同制工人招收录用办法395

九、劳动合同的内容及合同期限395

十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396

十、劳动合同的变更396

十二、劳动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397

十三、《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398

十四、企业招工原则398

十五、企业招用工人的组织管理399

十六、劳动服务公司的主要任务400

十七、技工学校毕业生当工人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规定400

十八、《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401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401

十九、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402

申请就业的条件402

二十、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402

在中国申请就业的受理机构和办理程序402

二十一、《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404

二十二、辞退建纪职工条件404

二十四、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405

二十三、《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405

二十五、《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407

二十六、工人技师的任职条件407

二十七、《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407

通知》407

二十八、企业工人的工资制度及工资标准408

二十九、企业干部的工资制度及工资标准409

三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实行的工资制度409

三十一、工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的工资待遇410

三十二、被聘工人技师的待遇410

三十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性补贴的有关规定411

三十四、国家职工错判、改判后的工资待遇411

三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412

三十六、职工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412

三十七、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和死亡时的待遇413

三十八、职工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规定414

四十、职工退职条件415

三十九、《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415

四十一、职工退休费发放标准416

四十二、退休、退职职工其他费用的支付及医疗待遇417

四十三、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待遇417

四十四、《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418

四十五、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419

四十六、停止享受待业救济待遇的条件419

四十七、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和待业期间的待遇420

四十八、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421

四十九、《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422

五十、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一般规定423

五十一、女职工产假424

五十二、女职工怀孕流产、医疗费用和超过产假期间的424

待遇42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机构设置425

二、地方人事机构425

第九章人事425

三、部门人事机构426

四、干部的吸收录用条件和程序426

五、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原则428

六、“以工代干”转干428

七、调配干部的原则430

八、调配干部的程序430

九、干部调配纪律431

十一、干部调配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432

十、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原则432

十二、军转干部随调爱人的安置433

十三、干部调动时其配偶是工人的随调及子女随迁规定433

二十一、处分决定433

十四、干部家属的“农转非”434

十五、边防、海岛部队农村户口军官家属转城镇户口的434

规定434

十六、干部履历的填写435

十七、《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436

行规定》436

十八、免职437

十九、罢免437

二十、处分离退休干部的审批机关438

二十二、受处分人员申诉的处理439

二十三、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后的处理439

二十四、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或判处管制、拘役的国家行440

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安排和工资待遇440

二十五、干部离休条件441

二十六、干部离休待遇441

二十七、结构工资的组成441

二十八、事业单位工资制度442

二十九、工资区类别划分状况442

三十、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的确定443

445

三十一、学校毕业生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后的工资待445

三十二、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446

授和夜大学毕业生的工资待遇446

三十三、电视大学毕业生的工资待遇447

三十四、职业高中毕业生的工资待遇447

三十五、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448

三十六、职工在职大、电大学习期间的待遇449

三十七、军转干部工资待遇449

计算451

四十、病退、困退后又参加工作的知青的工龄计算451

三十八、由国家分配到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转451

三十九、兵团、农场职工调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龄451

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451

四十一、下乡插队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452

四十二、甄别平反后重新安置工作的人员的工龄计算452

四十三、军队中予以平反、改正的人员的工龄计算452

四十六、不予刑事处分在原单位留用或开除后重新工作453

的工龄计算453

的人员的工龄计算453

四十四、刑前没有工作、被彻底平反后又转为国家职工453

四十五、受刑事处分并依法执行后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453

的人员的工龄计算453

四十七、受过开除或刑事处分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454

四十八、受过劳动教养或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的工龄计454

454

四十九、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刑缓刑期间的工龄计算454

五十、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工龄计算455

五十一、复查平反或改变处分人员在服刑期的工龄计算455

五十二、一般工龄455

五十三、连续工龄455

五十四、职工宿舍取暖补贴456

五十五、职工受处分期间劳动保险福利457

五十六、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458

五十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458

五十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459

五十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461

六十、干部退休退职条件461

六十一、职称改革后的29种专业技术职务462

六十二、国家编制的类型462

中 篇463

第十章物资463

一、物资部463

二、统配物资调拨过程中当事人的责任465

三、《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466

四、钢材专营的具体内容467

五、国家允许经营钢材的单位及其经营范围468

六、必须通过钢材市场销售的钢材种类469

七、非法进行钢材交易行为的确定469

八、钢材市场的管理470

十、钢材供应销售办法471

九、钢材销售的价格管理471

十一、《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472

十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订立原则472

十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473

十四、工矿产品的技术标准和包装标准473

十五、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474

十六、违反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责任475

十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违约金的来源及其用途478

十八、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479

十九、《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479

二十、订立仓储保管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479

二十一、仓储保管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480

二十二、仓储保管货物的入库管理481

二十三、仓储保管货物的验收管理481

二十四、仓储保管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482

二十五、仓储保管货物出库责任的划分483

二十六、仓储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其纠纷的处理方法485

二十七、物资部门服务守则485

二十八、物资部职工保持廉洁的规定487

第十一章商业488

一、《烟草专卖条例》与《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488

二、烟草专卖的行政管理及经营机构489

三、烟草专卖范围490

四、烟草的种植、收购、分配和调拨491

五、卷烟、雪茄烟、烟丝的生产、调拨和销售492

六、价格、商标和运输493

七、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制定、申请和发放495

八、违反《烟草专卖条例》的法律责任496

九、珍珠市场管理规定498

十、《绵羊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499

十一、违反《绵羊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法律责任501

十二、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规定501

十三、国务院《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的通知》503

十四、彩电专营后的计划、生产与进口订货504

十五、彩电专营后的收购、批发和销售505

十六、彩电专营的价格和税收506

十七、特区内的彩电专营管理507

十八、可以经营彩电的企业507

十九、彩电专营零售点的条件509

二十、彩电专营零售点的审批509

二十一、《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510

二十二、对生产企业出厂产品的要求510

二十三、产品保证期限内产品生产企业的责任512

二十四、产品储运企业的质量责任512

二十五、产品经销企业的质量责任513

二十六、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513

二十七、产品质量责任争议处理514

二十八、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处罚规则515

二十九、《商业部门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516

三十、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517

三十一、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517

三十二、合同纠纷的调解518

三十三、有关商业部门经济合同的惩罚与奖励519

第十二章工业520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520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521

三、企业的设立521

四、企业的变更、终止522

五、企业的权利522

六、企业的义务523

七、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的关系524

八、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的关系524

九、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关系525

十、企业违反法律的处罚规定525

十二、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干部的法律责任526

十一、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526

十四、厂长的条件和产生方式527

十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527

十五、厂长必须履行的义务528

十六、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529

十七、厂长任期内的辞职、免职529

十八、企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与职权530

十九、企业经营管理机构530

二十、厂长的职责531

二十一、厂长的权限532

二十二、对厂长的奖励与处罚533

二十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535

二十四、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535

二十五、职工代表的产生536

二十六、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537

二十八、《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538

二十七、企业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权限538

二十九、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和形式539

三十、承包经营合同的主要条款540

三十一、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541

三十二、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41

三十三、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办法542

三十四、企业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和收入543

三十五、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的分帐制度543

三十六、《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544

三十七、租赁经营的性质和原则545

三十八、承租方承租经营企业的形式545

三十九、承租经营者的条件和担保546

四十、出租方选择承租方的步骤547

四十一、租赁经营合同应具备的条款547

四十二、租赁经营合同的变更或解除548

四十四、出租方的权利与义务549

四十三、租赁经营合同双方纠纷的处理549

四十五、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550

四十六、承租方和承租经营者的收入规定550

四十七、租赁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及债权债务处理551

四十八、《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552

题的规定》552

四十九、企业之问联合的形式和原则552

五十、企业之间联合的目标和要求553

五十二、经济联合组织产品的销售与分配554

五十一、经济联合组织的计划管理和统计方法554

五十三、生产企业与科研单位联合的规定555

五十四、经济联合组织资金的有关规定556

五十五、经济联合组织的登记注册和章程556

五十六、经济联合组织生产的产品和内部互供产品征税557

的规定557

五十七、征收技术转让税的规定558

五十九、联营企业利润分配原则559

五十八、联营企业财务核算的形式559

六十、《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560

六十一、企业债券的性质560

六十二、债券的票面内容561

六十三、申请发行债券需要报送的文件561

六十四、企业发行债券的限制562

六十五、对购买债券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规定562

六十六、发售转让债券的规定562

六十七、违反《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法律责任563

六十八、《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564

六十九、禁止向企业征收的费用564

七十、禁止的摊派行为565

七十一、企业抵制摊派的权利566

七十二、对摊派行为的调查和处理566

七十三、确定大中小型企业标准的原则567

七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568

七十四、企业规模的认定568

七十六、企业宣告破产的条件569

七十七、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569

七十八、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职权570

七十九、企业的整顿571

八十、破产宣告的规定572

八十一、破产清算的规定572

八十二、破产财产573

八十三、破产债权573

八十四、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574

八十五、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574

八十六、破产财产分配的原则575

八十七、破产程序的终结575

八十八、破产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576

第十三章交通运输576

一、铁路运输管理体制576

二、公路和水路运输管理体制577

三、民用航空运输管理体制579

四、联运企业的开办及经营范围580

五、联运的经营管理581

六、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582

七、铁路货物运输中各方当事人的义务583

八、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585

九、承运人违反铁路运输合同的责任585

十、托运人违反铁路运输合同的责任586

十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违约的免责条件587

十二、要求赔偿或退还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时效588

十三、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的办理589

十四、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的赔偿589

十五、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590

十六、汽车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与托运人591

十七、汽车货物运输的计划592

十八、汽车运输的货物托运593

十九、汽车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承运595

二十、汽车运输的货物交接597

二十一、汽车货物运输费用的结算598

二十二、汽车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600

二十三、汽车货物运输中托运人的责任601

二十四、汽车货物运输中的违约处理602

二十五、汽车货物运输事故的处理602

二十六、汽车货物运输中的争议与违反《汽车货物运605

输规则》的处理605

二十七、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的开业手续605

二十八、公路货物运输的管理606

二十九、公路旅客运输的管理607

三十、公路运输服务业的管理608

三十一、汽车维修业的管理608

三十二、汽车维修业务的开办与歇业609

条件610

三十三、开办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应具备的技术610

三十四、汽车维修业的收费611

三十五、对汽车维修业的检查监督和违法处理611

三十六、公路运输工具的管理612

三十七、公路运输价格及单证的管理613

三十八、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613

三十九、公路运输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614

四十、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615

接手续616

四十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616

四十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及货物交616

四十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8

四十四、违反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责任618

四十五、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管理及纠纷的处理621

四十六、内河交通中的所有人和经营人的安全责任621

四十七、内河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规定622

四十八、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623

四十九、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624

五十、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义务625

五十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627

五十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收货人的义务627

五十三、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28

五十四、承运人违反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629

五十五、托运人或收货人违反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631

五十六、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违约赔偿时效和纠纷的633

处理633

五十七、对海上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规定633

五十八、海上交通安全保障635

五十九、海难救助与事故的调查处理636

六十、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处罚和有关民事纠纷的637

处理637

六十一、港口危险货物的管理机构与各部门的职责分工638

六十二、港口危险货物的托运和承运639

六十三、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640

六十四、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642

六十五、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642

六十六、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44

六十七、违反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索赔期限645

六十八、关于航空运输服务公司的规定646

六十九、申请开办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应具备的647

条件和审批手续647

七十、对航空运输服务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理648

七十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649

条例》的处罚649

七十二、国内航空客运承运人的赔偿责任650

七十三、空运进口货物的管理651

七十四、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应具备的条件654

七十五、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经营许可证的申请655

七十六、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655

律责任656

七十七、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及航空运输企业的法656

七十八、国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应具备的条件657

七十九、国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经营许可证的申请657

八十、国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658

第十四章土地管理659

一、国家土地管理局659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659

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660

四、土地的利用和保护662

五、国家建设用地663

六、乡(镇)村建设用地666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处罚668

八、中外合营企业的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670

九、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场地使用费的计算及标准672

十、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场地使用费的交纳及使用673

十一、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审批674

十二、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675

十三、征用土地费的包干使用678

十四、城镇土地使用税679

十五、耕地占用税682

第十五章城乡建设685

一、《城市规划条例》685

二、《城市规划条例》的适用范围685

三、城市等级的划分686

四、城市规划的任务686

五、城市规划管理687

六、城市规划的制定688

七、城市规划的审批689

八、城市旧城区的改建690

十、城市规划工作中禁止的行为692

十一、城市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692

十二、违反《城市规划条例》的处罚694

十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695

十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695

十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收费的规定696

十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委托方的责任696

十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承包方的责任697

十八、违约责任及其纠纷的解决698

九、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699

十九、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699

二十、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具备的条件700

二十一、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701

二十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发包方的主要责任701

二十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的主要责任702

二十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703

二十五、建筑安装工程的合同工期、结算方式及竣704

工验收的规定704

二十六、县乡建筑勘察设计单位营业等级的划分705

计的范围706

二十七、县乡丙级及丙级以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设706

二十八、县乡建筑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的管理规定707

二十九、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承建工程的范围708

三十、承担上节(甲)、(乙)款工程的建筑企业必须积710

累的技术资料710

三十一、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施工技术管理710

三十二、城乡集体建筑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的规定712

三十三、城乡集体建筑企业必须执行的安全规定713

三十四、《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714

三十五、建筑工程保修范围715

三十六、建筑工程的保修期715

三十七、《建筑工程保修办法》对施工单位的要求716

三十八、返修责任的确定及其处理717

三十九、建筑市场的管理718

四十、违反《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处罚720

二、矿产资源的所有权722

第十六章矿产资源72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722

三、国家对开采矿产资源的基本原则723

四、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机关723

五、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724

六、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724

七、矿区范围的划定及争议的处理725

八、限制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726

九、矿产资源的勘查726

十、矿产资源的开采727

十一、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729

十二、违反《矿产资源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730

十三、《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731

十四、勘查登记的范围732

十五、勘查登记的管理机关732

十六、勘查登记的办理733

十七、勘查登记的补办、变更、延续、注销734

十八、勘查登记的管理735

十九、违反《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736

736

二十、《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737

二十一、采矿登记及其管理机关737

二十二、采矿登记的办理738

二十三、矿区范围的标定及核定、划定的根据739

二十四、补办采矿登记手续的办理740

二十五、采矿登记的管理741

二十六、违反《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742

办法》的处罚742

二十七、《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743

二十八、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743

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负有的职责743

管部门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负有的职责744

二十九、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主744

三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745

的职责745

三十一、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745

三十二、违反《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747

三十三、《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748

三十四、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的管理机关及其749

职责749

三十五、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的管理750

三十六、申请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的文件752

三十七、《乡镇煤矿管理办法》754

三十八、乡镇煤矿的开办754

三十九、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755

四十、乡镇煤矿的供销756

四十一、乡镇煤矿的积累756

四十二、乡镇煤矿的管理757

四十四、天然水晶的收购和销售758

四十三、天然水晶的管理758

四十五、黄金矿产的保护性开采760

第十七章经贸761

一、对外经济贸易部76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762

三、进口货物许可制度763

四、进口货物许可证的发证机关763

五、经国家批准经营进口业务的各类公司进口许764

可证的管理764

六、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和对外承包工程764

项下进口货物的进口许可证管理764

七、进口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进口许可证管理765

八、免领进口许可证的进口货物范围766

九、发证机关不签发或撤销已签发的进口货物许767

可证的范围767

十、申领进口许可证的手续767

十一、对经济特区进口货物的管理768

物的进口许可证管理769

十三、在对外经济贸易往来中、接受外国和港澳地区厂769

商赠送进口商品的进口许可证管理769

十四、维修寄售物品的进口许可证管理769

十二、各进出口公司在港澳贸易代理机构为内地进口货769

十五、对租赁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等的许可证管理770

十六、对违反进口货物许可证管理的处罚770

十七、使用国家外汇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的审批手续771

十八、实行集中报批的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批手771

771

十九、违反进口机电设备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772

二十、《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对外贸易部关于出口许可制773

度的暂行办法》773

二十一、出口许可制度773

管理774

二十二、经国家批准的经营出口业务公司的出口许可证774

二十三、申请出口许可证的范围775

二十四、停止出口、暂缓出口或减少出口的范围775

二十五、出口许可证申请手续及审批776

二十六、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限776

二十七、海关对出口商品和货物的监管777

二十八、出口许可证审批签发办法777

二十九、对边境小额贸易的管理779

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780

三十一、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适用780

三十二、涉外经济合同应具备的条款781

三十三、涉外经济合同的订立782

三十四、涉外经济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783

三十五、涉外经济合同的转让784

三十六、涉外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和中止785

三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786

三十七、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解决786

三十九、技术引进合同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范围787

四十、技术引进合同的审批机关788

四十一、技术引进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及管理789

四十二、技术引进合同供、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790

四十三、技术引进合同的审批手续791

一、海关法794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794

第十八章海关794

三、海关的组织机构及职权795

四、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796

五、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798

六、对进出境物品的监管800

七、对关税的管理801

八、违反《海关法》的法律责任803

九、对报关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管理806

十一、完税价格的审定808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808

十二、关税税款的缴纳与退补810

十三、关税减免及审批程序811

十四、进出口货物担保申请的范围813

十五、对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814

十六、对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管理815

十七、对违反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管理的处罚817

十八、经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单位条件及审批、登记备818

案手续818

十九、对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进口料件的管理及处罚820

二十、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方式823

二十一、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管理824

二十二、对违反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处罚827

二十三、建立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条件827

二十四、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828

二十五、建立保税仓库的条件及手续829

二十六、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830

二十七、对进出经济特区货物的管理832

二十八、对进出经济特区运输工具的管理834

二十九、对进出经济特区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834

三十、对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835

三十一、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837

三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840

三十三、走私行为及处罚840

三十四、违反海关监管行为及处罚842

三十五、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行为的处理845

下 篇848

文件汇编(一)848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848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878

济的罪犯的决定878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883

充规定883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887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案891

件中正确运用免予起诉的几点意见891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893

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893

七、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905

定(试行)905

八、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909

准的规定(试行)》中几个问题的说明909

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挪用公款911

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911

修改补充意见911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摘录)914

十一、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934

十二、工商总局、公安部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938

问题的联合通知938

的品种范围的通知940

十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国家物资局关于禁940

止就地转手倒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940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处理企业941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941

文件汇编(二)944

一、国务院关于全国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944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一级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内946

部机构设置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946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在职947

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947

四、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准干部、职工948

从事个人经商的联合通知948

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950

经商的决定(摘录)950

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干部951

不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补充通知951

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通知952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检查清理党政机关和952

八、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953

九、关于军队从事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的暂行规定957

十、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工961

会举办为职工服务的第三产业的通知961

十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964

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964

十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967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967

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几个问题的说明967

十三、劳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党政机关968

办劳动服务公司几个问题的规定968

十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970

法利益的通知(摘录)970

在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972

十五、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审批党政机关干部972

十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973

十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976

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976

十八、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各类公司减免所得税的若干978

规定978

十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980

严格控制减税免税意见的通知980

二十、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982

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982

二十一、中共中央组织部对《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986

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986

有关问题的说明986

二十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988

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988

二十三、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规定990

通知992

二十四、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992

二十五、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对公司出具财务脱钩、挂995

钩及实有资金审定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995

二十六、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规定》若干问999

题解答的通知999

二十七、财政部关于对国务院各部门驻外地公司机构出1004

具财务脱钩、挂钩及实有资金证明有关事项的1004

补充通知1004

二十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1005

清理整顿公司中对公司注册资金进行验证的通知1005

二十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1007

决定1007

三十、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1013

各部门所属公司撤销、合并的意见1013

的意见1015

附:商业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1015

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公司、1015

三十一、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关于进一1015

物资公司意见的通知1015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对外1018

经济贸易公司的意见1018

物资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物资公司的意见1022

文件汇编(三)1024

一、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024

二、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028

三、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029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公司登记管理暂行1033

规定》几个问题的通知1033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1036

通知1036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037

附: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037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经济联合组织登记1037

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1039

八、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046

九、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1052

十、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国家计委、国家1055

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公安部关1055

于印发《关于违反控制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1055

暂行办法》的通知1055

附: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1056

办法1056

十一、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1058

紧急通知1058

十二、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1062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066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070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075

1990《公司清理整顿与经营管理法规知识手册》由于是年代较久的资料都绝版了,几乎不可能购买到实物。如果大家为了学习确实需要,可向博主求助其电子版PDF文件(由王裕华等编 1990 学术书刊出版社 出版的版本) 。对合法合规的求助,我会当即受理并将下载地址发送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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