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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医疗保险部分劳动部《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3)263号2

年11月14日通过)7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有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论述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9

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印发《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的通知体改分(1994)51号10

国务院《关于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国函(1994)116号16

镇江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8

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暂行规定25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镇政发(1994)326号32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发(1994)78号40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等七项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1994)85号49

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参保职工工作调动个人医疗帐户转移结算的通知63

镇江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医疗单位医药费实行“总额控制、结构调整”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64

关于印发《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大病统筹金的筹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等八项规定的通知73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府发(1994)43号89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企业单位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府发(1994)44号99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134

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13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张左己在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43

财政部副部长高强在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53

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在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59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16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16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3号174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177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188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19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国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药管安(1999)120号198

国家药品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西药、中成药)目录的通知》国药管安(1999)198号20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202

国家非处方药目录(西药、中成药)205

二、公费医疗部分医疗政策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52)政文字第47号239

卫生部《为检发〈关于公费医疗医院住院的规定〉希研究执行由》(52)卫医字第705号241

财政部、卫生部《为通知〈关于公费医疗预防卫生支出预算包括内容及计算标准〉希查照由》(52)财卫联字第2号242

卫生部《检发〈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52)卫医字第831号244

卫生部《关于公费医疗的几项规定》(53)卫医字第93号247

卫生部《解答有关公费医疗的几项问题》(53)卫医字第138号248

卫生部《函复关于公费医疗预防的几个问题》(53)卫医字第194号249

卫生部《关于公费医疗预防范围问题的意见提供你部考虑》(53)卫医字第277号249

卫生部《机关食堂、托儿所之工作人员如在行政编制人员以内者应享受公费医疗待遇》(53)卫医字第520号250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中央直属机关驻在地方者之公费医疗经费自本年起列入地方预算的联合通知》(53)财卫联字第5号251

卫生部《解答有关公费医疗的几个问题》(53)卫医字第666号251

财政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待遇的四项规定》(53)财卫(医)工联字第3号252

卫生部《复有关公费医疗预防范围问题》(53)卫医字第1625号253

卫生部《函复有关公费医疗的几个问题》(53)卫医字第1884号254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机关公费医疗工作人员患病住院伙食补助费支报办法》(53)财卫(机)联字第73号255

财政部、卫生部《为规定机关迁移或领导关系转移公费医疗经费处理办法由》(54)财文戎字第101号、(54)卫财贺字第624号256

财政部、卫生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问题的通知》(55)财政范字第134号、(55)卫医崔字第251号、(55)国人事字第2902号257

卫生部《复妇女生产费用仍应包括公费医疗经费内》(55)卫医字第334号258

卫生部《有关节育与绝育手术所需费用的报销问题的通知》(56)卫医字第466号258

卫生部《关于本部直属医疗机构与其医疗任务移交北京市统一领导管理的通知》(56)卫厅秘徐字第422号259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开支问题的规定〉》(64)国卫字140号260

卫生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享受公费医疗范围的答复》(65)卫医张字第61号、(65)财文王字第119号、(65)会字第108号262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65)卫计张字第809号、(65)财文社字第509号263

中共卫生部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关于在党内讨论改革公费医疗制度、劳保医疗制度的通知》总号(66)机文字017号264

国务院科教组、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卫生事业计划财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74)科教计字第5号、(74)卫计字第691号、(74)财事字第7号268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检发〈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的通知》(77)卫计字第637号271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整顿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78)财事字第156号273

卫生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待遇问题的复函》(79)卫计字1572号、(79)财事字359号、(79)工发总字126号275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公费医疗几个问题的答复》(79)财事字第389号275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中央驻地方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仍由地方安排的通知》(80)卫计字第65号、(80)财事字第123号276

财政部、卫生部《转发贵州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用陶瓷、玻璃旅行杯等作包装药品不得从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通知〉》(80)财事字第485号277

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卫生部《复地方产业工会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问题》(81)工发财字4号、(81)财事字第26号、(81)卫计字第18号279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重申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养费用开支规定的通知》(82)财事字第1号279

财政部《关于交通肇事负伤者医药费负担的复函》(82)财事字第41号281

卫生部《印发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84)卫医字第33号28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1986年7月12日283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追加1986年中央级驻地方单位公费医疗经费的通知》(86)财文字第436号285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安装进口人造器官费用报销问题的复函》(86)财文字第872号287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84)财文字第444号287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费用负担及门诊挂号费标准的通知》(86)卫计字第50号288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中日友好医院患者负担“检查费”的范围的复函》(87)财文字第802号289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撤销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自费5%规定的通知》卫计发(92)第75号290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卫计字(89)第24号291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计字(89)第138号292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费用公费医疗报销问题的通知》卫计发(91)第104号301

财政部《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严格控制公费医疗经费过快增长的通知》(92)财文字第010号301

卫生部《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卫政发(92)第20号305

劳动部《关于试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意见的通知》劳险字(92)25号308

行政10级及司长级干部医疗政策卫生部《关于干部(行政10级及司长级以上)公费医疗报销几项问题的通知》(57)卫崔字第27号311

卫生部《关于高干家属医疗划归北京市负责的通知》(57)卫保崔字第35号313

卫生部《关于高干家属医疗安排问题的补充通知》(57)卫保崔字第36号314

卫生部《〈关于干部(行政10级及司长级以上)公费医疗报销几项问题的规定〉的补充规定》(58)卫保崔字第8号315

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机关高级知识分子医疗划线问题的规定》(58)卫保字第17号316

卫生部《函发修订的〈关于中央级机关司局长及行政10级以上干部公费医疗报销的规定〉》(61)卫保崔字第11号317

卫生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司、局长及行政10级以上干部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补充说明》(62)卫保崔字第109号319

卫生部《关于解决老干部、老专家医疗照顾问题的有关规定》(78)卫医字第1683号321

中共中央组织部、卫生部通知组通字(81)10号(81)卫医字11号323

卫生部《关于修订中央机关干部疗养办法》(57)卫保崔字第40号324

卫生部《函送修订中央机关高于疗养办法》(61)卫保崔字第10号326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严格限制到外地休养的报告〉》(62)国卫习字136号327

卫生部《关于严格控制病人转地治疗的通知》(62)卫保崔字第108号329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干部医疗问题的若干意见》(63)国文办字493号330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工作人员到外地就医路费问题的报告〉》(64)国卫字198号333

中共中央组织部重申关于严格控制来京看病人员的通知(79)组通字16号334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84)卫计字第85号336

卫生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司局长以上干部和专家医疗照顾的补充规定》(84)卫医字第37号338

卫生部保健局《关于老干部、老专家外出疗养手续等问题的通知》(86)卫健局字第11号340

卫生部保健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报销规定(摘编)〉的通知》(86)卫健局字第16号(86)京卫财字第441号342

卫生部《关于干部病房建设和管理的几点要求》(86)卫健字第2号349

卫生部《关于干部健康体检的暂行规定》(86)卫健局字第17号350

卫生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司局长级干部及高级知识分子医疗照顾的补充规定》卫健字(89)第2号352

卫生部《关于执行卫健字(89)2号文的几点说明》卫健局(90)第1号353

卫生部保健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93)京卫公字第7号354

离退休等人员医疗政策内务部《为参战民兵民工及回乡革命工作人员持有二等乙级以上残废证优待证者暂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通知》内优(53)字第1495号357

卫生部《函复关于随军家属的医疗问题》(55)卫城医字第170号357

卫生部《通知办理人民武装警察的公费医疗由》(55)卫医第241号358

国务院人事局、卫生部、内务部《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仍应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通知》(56)国人事字第2289号、(56)卫医徐字第400号、内优(56)字第429号359

卫生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几点补充通知》(56)卫医字第630号360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8年2月6日361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工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58)劳办字第54号361

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时规定》1958年7月5日362

民政部《关于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伤残战士退伍后伤口复发治疗问题的通知》民发(80)40号362

卫生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医疗问题的函》(80)卫计字第209号363

卫生部《关于离职休养干部医疗问题的规定》(81)卫医字第4号364

北京市卫生局、财税局、人事局关于退休、退职干部医疗问题的通知(80)京卫医字第65号、(80)财行字第114号、(80)京人工字第5号365

卫生部《关于调整老专家医疗照顾的通知》(81)卫直字第1号366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卫生部《关于对离休老干部和党内外知名人士、专家扩大医疗照顾的报告》厅(秘)发(82)28号、国办发(82)54号367

关于对离休老干部和党内处知名人士、专家扩大医疗照顾的报告368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省、市、…自治区负责同志来京治病问题的通知》组通字(83)19号371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重申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费用不得实行定额包干办法的通知》民优发(90)15号372

财政部答复群众信函(90)财群蒙字第32号373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发(92)23号374

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人发(98)56号376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事务机关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人发(98)57号377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医药费的通知》组通字(98)36号378

关于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的未享受医疗照顾的离休干部发放医疗优诊卡的通知组通字(98)51号382

专家、留学人员医疗政策国务院《关于自1956年起对苏联等国在华工作的专家实行公费医疗制度的通知》(55)国发亥字第77号385

卫生部《关于办理各国在华专家公费医疗预防几项规定》(56)卫医崔字第50号386

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适当解决小学、幼儿园教职员工福利问题几项原则的规定》(53)小行董字第168号387

卫生部《关于对享受公费医疗的县乡小学教师应与当地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干部同等对待的通知》(56)卫医字第586号388

卫生部、高等教育部《发去关于外国留学生医疗保健工作的规定(草案)请参照执行》(64)卫医崔字第186号、(64)高留合字第362号389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研究生医疗费用问题的通知》(79)财事字第38号393

教育部、财政部、外交部《关于颁发〈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的规定〉的通知》(84)教外来字第1096号394

财政部、外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85)财文字第259号394

国家教委、财政部、外交部《关于颁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7)教计字第107号395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节录)(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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