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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谢瑞智著1

第一编刑法之基础理论1

第一章刑法之概念1

第一节刑法之意义与构造1

一、刑法之意义1

二、刑法规范之构造2

第二节刑法之本质2

一、刑法之功能2

二、刑法之性质3

第三节刑法之分类5

一、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5

二、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5

三、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5

四、单一刑法与附属刑法5

五、实体刑法与程序刑法6

六、完备刑法与空白刑法6

七、刑事刑法与行政刑法6

第四节刑法之内容7

一、第一编总则7

二、第二编分则7

第二章刑法思想8

第一节刑法思想之发展8

一、中华法系之刑法思想与简史8

二、欧陆之刑法思想9

第二节刑法学派之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10

一、意义10

二、举例10

三、刑法理论之趋势10

第三节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之主张10

一、古典学派(旧派)10

二、近代学派(新派)12

第四节 新旧两派之主要理论对照表13

第五节刑法学派之论争15

一、学派论争之开始15

二、学派论争之缓和15

三、折衷学派16

第三章罪刑法定主义17

第一节罪刑法定主义之思想背景及现行规定17

一、意义17

二、思想背景17

第二节罪刑法定主义之内容17

一、现行法之根据17

二、罪刑法定主义之派生原则17

三、罪刑法定主义之利弊分析18

第四章刑法之适用范围20

第一节刑法之时间的适用范围20

一、时间的适用范围之意义20

二、法律之变更致刑之变更学说20

三、刑之变更的刑法规定21

四、法律变更涵义24

第二节刑法之场所的适用范围25

一、意义25

二、立法主义25

三、刑法规定25

四、隔地犯27

五、外国法院裁判之效力27

第三节刑法之人的适用范围27

一、对人适用范围之原则27

二、对人适用范围之例外28

第四节刑法之事项的适用范围29

一、意义29

二、适用之原则与例外29

第五节国际司法之互助29

一、委托调查30

二、引渡人犯30

第五章刑法之解释31

第一节刑法解释之意义与种类31

一、意义31

二、解释之种类31

第二节刑法用语之解释33

一、以上、以下、以内33

二、公务员33

三、公文书34

四、重伤34

五、性交35

第二编犯罪论36

第一章犯罪之概念36

第一节犯罪之意义36

一、犯罪之意义36

二、犯罪与侵权行为之区别36

第二节犯罪之分类37

一、自然犯与法定犯37

二、实质犯与形式犯37

三、侵害犯与危险犯37

四、现行犯与非现行犯37

五、即成犯、继续犯与状态犯37

六、结合犯与加重结果犯38

七、目的犯、倾向犯与表现犯38

八、身分犯与非身分犯38

九、亲告罪与非亲告罪38

第三节犯罪之成立要件39

一、客观要件39

二、主观要件40

三、刑罚权41

第二章构成要件论42

第一节 构成要件合致性(该当性)之意义42

第二节犯罪主体42

一、自然人42

二、法人42

第三节犯罪客体43

一、被害者44

二、被害法益44

第四节犯罪行为44

一、犯罪行为之意义44

二、犯罪行为之分类44

三、不作为犯之犯罪型态45

四、不纯正不作为犯之实行行为性46

五、不纯正不作为犯之成立要件46

六、作为犯、不作为犯与故意47

七、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之比较48

八、实害行为与危险行为48

九、主要行为与附属行为48

第五节犯罪行为与因果关系48

一、意义48

二、因果关系之学说49

三、消极行为与因果关系52

四、疫学之因果关系54

五、因果关系之中断与责任之更新54

第六节故意55

一、意义55

二、故意之成立要件55

三、故意之学说55

四、故意之种类56

五、故意与动机58

六、动机与犯罪要件58

七、故意与意图59

第七节过失59

一、意义59

二、过失之本质60

三、过失成立之要件61

四、过失之分类63

五、过失之竞合65

六、过失之处罚66

第八节故意与过失之比较68

一、未必故意与有认识过失之异同68

二、有认识过失与无认识过失之异同69

第九节加重结果犯69

一、意义69

二、立法理由69

三、加重结果犯之限制69

四、加重结果犯之构成要件70

五、加重结果犯与故意过失70

六、加重结果犯与程序法71

七、刑法分则规定之加重结果犯71

第三章违法论73

第一节违法性之概念73

一、意义73

二、违法性之判断标准73

三、违法性之本质73

四、违法性之阶段75

五、违法性之判断75

六、违法阻卻事由76

七、违法阻卻之原因77

第二节依法令之行为79

一、意义79

二、要件79

三、依法令行为之范围79

四、依法令行为之实例80

第三节依上级命令之职务上行为81

一、意义81

二、要件81

三、实例82

第四节业务上之正当行为82

一、意义82

二、要件82

三、实例83

第五节正当防卫行为83

一、意义83

二、本质83

三、要件84

四、实例87

第六节防卫过当、误想防卫与误解防卫89

一、防卫过当89

二、误想防卫90

三、防卫过当与误想防卫之比较91

四、误解防卫91

第七节紧急避难行为91

一、紧急避难概念的起源91

二、意义92

三、本质92

四、要件93

五、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难之异同94

第八节避难过当与误想避难95

一、避难过当95

二、误想避难95

三、误想避难过当95

第九节自损行为95

一、意义95

二、自损行为之要件96

三、自损行为处罚之学说96

四、自损行为限制之实例96

第十节基于承诺之行为96

一、意义96

二、承诺之有效要件96

三、承诺与阻卻违法97

第十一节治疗行为97

一、意义97

二、治疗行为之要件97

三、专断的治疗行为98

四、美容与医疗99

第十二节安乐死99

一、意义99

二、国外判例99

三、尊严死与辞退死99

四、我国法制99

第十三节自救行为100

一、意义100

二、自救行为与阻卻违法100

三、自救行为之要件100

四、实例101

第十四节义务之冲突101

一、意义101

二、法律性质101

三、违法阻卻要件101

四、违反义务衡量原则时102

五、义务冲突与紧急避难之区分102

第十五节可容许之危险103

一、问题之缘起103

二、意义103

三、违法阻卻性103

第十六节劳动争议行为104

一、争议行为之刑法意义104

二、意义104

三、违法阻卻性104

四、正当性判断之标准104

第四章责任论106

第一节责任概说106

一、责任之意义106

二、责任之本质106

三、责任要素107

第二节责任能力107

一、意义108

二、责任能力之阶段108

三、刑事责任年龄与民法成年年龄110

第三节原因自由行为与偏狂行为110

一、意义111

二、通则111

三、原因自由行为之问题111

四、刑事立法之演变112

五、偏狂行为112

第四节心理责任要素之故意与过失112

一、责任故意113

二、责任过失113

三、实例113

第五节错误之概念114

一、意义114

二、错误之态样114

三、错误之学说114

四、错误分类之改变114

第六节事实错误115

一、意义115

二、种类115

第七节法律错误117

一、意义117

二、种类118

三、学说118

第八节期待可能性120

一、意义120

二、期待可能性之标准120

三、期待可能性之错误121

四、期待可能性之阻卻责任或减轻责任事由121

第五章犯罪行为之阶段123

第一节犯罪行为之发展阶段123

一、犯罪行为之阶段123

二、行为实施之各阶段分析123

第二节实行之著手125

一、实行之著手学说缘起125

二、实行之著手学说的内容126

三、各类犯罪形态著手之认定127

第六章犯罪之形态133

第一节犯罪形态概说133

一、既遂犯与未遂犯133

二、共犯与正犯133

第七章既遂犯与未遂犯134

第一节既遂犯与未遂犯概说134

一、既遂犯134

二、未遂犯134

第二节障碍未遂135

一、意义135

二、障碍未遂之种类135

第三节中止未遂136

一、意义136

二、中止未遂之要件136

三、阴谋犯与预备中止犯136

四、中止犯与其他犯罪之关系137

第四节不能未遂139

一、意义139

二、成立要件139

三、不能犯与普通未遂犯之区别139

第五节类似不能犯之犯罪形态141

一、迷信犯141

二、幻觉犯141

三、事实之欠缺142

第六节未遂犯之处罚143

一、处罚范围143

二、处罚程度143

第八章共犯144

第一节共犯与正犯144

一、共犯之概念144

二、正犯之概念144

三、正犯之分类145

第二节共犯之理论146

一、共犯成立理论146

二、共犯与正犯关系之理论147

第三节共犯之种类148

一、共犯之分类148

二、与共犯相似之犯罪形态150

第四节共同正犯151

一、共同正犯之概念151

二、共同正犯与过失犯153

三、共同正犯与未遂154

四、共同正犯之种类154

第五节教唆犯156

一、教唆犯之概念156

二、教唆犯之分类156

三、教唆犯之处罚159

第六节从犯160

一、从犯之概念160

二、从犯之分类160

三、从犯与共同正犯之区别162

四、从犯与教唆犯之区别163

五、从犯之处罚163

第七节共犯之关连问题164

一、共犯之竞合164

二、共犯与加重结果犯165

第八节间接正犯166

一、意义166

二、间接正犯之形态166

三、间接正犯之责任166

四、间接正犯与其他犯罪之区别167

第九节共犯与身分之关系168

一、身分犯之意义168

二、身分犯之种类168

三、身分犯与共犯169

第九章犯罪之罪数与处罚171

第一节罪数论171

一、罪数之意义171

二、决定罪数标准之学说171

三、刑法上规定171

四、实务上决定罪数之标准172

第二节数罪并罚172

一、意义172

二、构成要件173

三、数罪并罚之原则173

四、刑法对数罪并罚之规定173

五、数罪并罚之裁判174

六、数罪并罚与赦免174

第三节想像竞合犯175

一、意义175

二、想像竞合犯之要件175

三、想像竞合犯之种类175

四、想像竞合犯之处罚175

五、想像竞合犯与法律竞合175

第四节牵连犯176

一、意义176

二、牵连犯之要件176

三、牵连犯之处罚177

四、牵连犯与其他各种犯罪177

第五节连续犯178

一、意义178

二、连续犯之存废论178

三、连续犯之要件178

四、连续犯之处罚179

五、连续犯与其他各种犯罪179

六、连续犯牵连犯与想像竞合犯之竞合179

第三编刑罚论181

第一章刑罚概说181

第一节刑罚之意义与作用181

一、刑罚之意义181

二、刑罚之作用181

第二节刑罚之本质181

一、绝对学派182

二、相对学派182

第二章刑罚之种类183

第一节刑罚种类概说183

一、刑罚种类说明183

二、表解183

第二节生命刑183

一、死刑存废论183

二、我国刑法保留死刑之理由185

三、刑法规定之死刑185

四、死刑适用之限制186

五、特种刑法之死刑规定186

六、死刑之执行186

第三节自由刑187

一、意义187

二、自由刑之存在理由187

三、无期徒刑188

四、有期徒刑188

五、拘役189

第四节短期自由刑189

一、意义189

二、短期自由刑之弊害190

三、短期自由刑之存在价值190

四、改善短期自由刑之方法190

第五节不定期刑191

一、意义191

二、种类191

三、不定期刑之存废论191

四、不定期刑之立法192

第六节财产刑192

一、意义192

二、罚金刑192

三、没收194

第七节名誉刑196

一、意义196

二、名誉刑之本质196

三、名誉刑之种类197

第三章刑罚之适用199

第一节各种刑罚之适用199

一、刑罚适用之意义199

二、刑罚适用之阶段199

第二节刑之量处200

一、意义200

二、刑之量处标准200

三、刑法上量刑标准201

第三节主刑重轻之顺序202

一、不同主刑之重轻202

二、同种主刑之重轻203

三、不能依前二项定重轻之补充规定203

第四节刑罚之加重203

一、法律上加重203

二、裁判上加重204

第五节刑罚之减轻204

一、法律上减轻204

二、裁判上减轻205

三、裁判上减轻与法律上减轻之不同206

第六节刑罚之免除206

一、法律上免除206

二、裁判上免除207

第七节刑罚之加减例207

一、一种主刑之加减标准207

二、二种以上主刑之加减标准208

三、刑罚加减之顺序209

四、加减后之零数209

第八节累犯209

一、累犯之意义209

二、累犯之成立要件210

三、累犯之处罚210

四、特别法之累犯规定211

第九节自首211

一、意义211

二、自首之成立要件211

三、自首之效力211

第四章刑罚之执行213

第一节易刑处分213

一、意义213

二、易科罚金213

三、易服劳役213

四、易以训诫214

五、易刑处分之效力214

第二节刑期之计算215

一刑期之意义215

二、刑期之起算215

三、刑期之计算方法215

第三节羁押日数之折抵215

一羁押折抵之立法理由215

二、羁押折抵之方法215

第四节缓刑216

一、缓刑之意义216

二、缓刑之制度216

三、缓刑之立法理由216

四、缓刑之要件216

五、缓刑之撤销217

六、缓刑之效力218

第五节假释218

一、意义218

二、假释之本质218

三、假释之存废论219

四、假释要件修正之立法意义-八十八年公布之刑法修正案220

五、假释之要件220

六、假释之撤销222

七、假释之效力223

八、假释之限制224

九、假释与缓刑之不同224

十、假释与减刑、赦免、保释之不同224

第五章刑罚之消灭225

第一节刑罚之消灭事由225

一、意义225

二、刑罚消灭事由225

第二节时效226

一、意义226

二、刑法上时效分类226

三、时效之论据226

第三节追诉权时效226

一、追诉权时效期间226

二、追诉权时效期间之起算226

三、追诉权时效计算标准227

四、追诉权时效之停止227

第四节行刑权时效228

一、行刑权时效期间228

二、行刑权时效期间之起算228

三、行刑权时效之停止228

第五节 刑法之时效及加减例一览表230

第四编保安处分论231

第一章保安处分之概念231

第一节保安处分之意义与立法理由231

一、意义231

二、保安处分存废论231

第二节保安处分之性质232

一、保安处分之法律性质232

二、保安处分与刑罚之异同233

三、保安处分与行政处分之异同234

第二章保安处分之种类235

第一节保安处分之种类概说235

一、感化教育处分235

二、监护处分235

三、禁戒处分235

四、强制工作处分235

五、强制治疗处分235

六、保护管束处分235

七、驱逐出境处分235

第二节感化教育处分235

一、意义235

二、作用235

三、感化教育之对象236

四、感化教育之期间236

第三节监护处分236

一、意义236

二、作用236

三、监护之对象236

四、监护之期间237

第四节禁戒处分237

一、意义237

二、作用237

三、禁戒之对象237

四、禁戒之期间237

第五节强制工作处分238

一、意义238

二、作用238

三、强制工作之对象238

四、强制工作之期间238

五、强制工作之实施239

第六节强制治疗处分239

一、意义239

二、作用239

三、强制治疗之对象239

四、强制治疗之期间239

五、强制治疗之执行239

第七节保护管束处分240

一、意义240

二、作用240

三、保护管束之对象及期间240

四、保护管束之执行机关241

五、保护管束之撤销241

第八节驱逐出境处分242

一、意义242

二、作用242

三、驱逐出境之对象242

四、驱逐出境之执行242

第三章保安处分之宣告与执行243

第一节保安处分之宣告243

一、裁判时并宣告者243

二、由检察官声请裁定宣告者243

三、由法院紧急宣告者243

第二节保安处分之执行243

一、执行处所及时间243

二、保安处分之延长244

三、保安处分之免除执行244

四、保安处分之许可执行244

刑法总则部分参考书目246

刑法分则谢立功著247

第一编绪论247

第一章刑法分则之概念247

第一节 刑法分则之意义247

第二节 刑法总则与分则之关系247

第三节 刑法分则与特别刑法248

第二章 刑法分则之体系248

第二编各论251

第一章内乱罪251

第一节 普通内乱罪251

第二节 暴动内乱罪252

第三节 预备或阴谋犯自首之减免253

第二章外患罪254

第一节 通谋开战罪254

第二节 通谋丧失领域罪255

第三节 械抗民国罪255

第四节 单纯助敌罪256

第五节 加重助敌罪256

第六节 战时不履行军需契约罪258

第七节 泄漏交付国防秘密罪259

第八节 公务员过失泄漏或交付国防秘密罪260

第九节 刺探或收集国防秘密罪261

第十节 不法侵入或留滞军用处所罪261

第十一节 私与外国订约罪262

第十二节 违反委任损害民国罪263

第十三节 毁灭国权证据罪263

第三章妨害国交罪264

第一节 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国代表罪264

第二节 违背局外中立命令罪265

第三节 侮辱外国国旗国章罪265

第四章渎职罪267

第一节 委弃守地罪267

第二节 普通贿赂罪267

第三节 违背职务之贿赂罪269

第四节 准受贿罪271

第五节 枉法裁判或仲裁罪273

第六节 滥用职权追诉处罚罪274

第七节 凌虐人犯罪276

第八节 违法执行刑罚罪277

第九节 越权受理诉讼罪278

第十节 违法徵收罪278

第十一节 抑留剋扣罪279

第十二节 废弛职务成灾罪280

第十三节 图利罪281

第十四节 泄漏国防以外秘密罪282

第十五节 妨害邮电秘密罪284

第十六节 非纯粹渎职罪285

第五章妨害公务罪286

第一节 妨害公务执行及职务强制罪286

第二节 聚众妨害公务罪287

第三节 妨害考试罪288

第四节 妨害职务上掌管之文书物品罪289

第五节 污损封印、查封标示或违背其效力罪290

第六节 侮辱公务员公署罪291

第七节 侵害文告罪291

第六章妨害投票罪293

第一节 妨害投票自由罪293

第二节 投票受贿罪293

第三节 投票行贿罪293

第四节 利诱投票罪296

第五节 妨害投票正确罪296

第六节 妨害投票秩序罪297

第七节 妨害投票秘密罪297

第七章妨害秩序罪299

第一节 公然聚众不遵令解散罪299

第二节 公然聚众施强暴胁迫罪299

第三节 恐吓公众罪300

第四节 妨害合法集会罪300

第五节 煽惑他人犯罪或违背法令罪301

第六节 参与犯罪结社罪302

第七节 煽惑军人背叛罪302

第八节 私招军队罪303

第九节挑唆包揽诉讼罪304

第十节 僭行公务员职权罪304

第十一节 冒用公务员服章官衔罪305

第十二节 侮辱国旗、国徽及国父遗像罪306

第八章脱逃罪307

第一节 脱逃罪307

第二节 纵放或便利脱逃罪308

第三节 公务员纵放或便利脱逃罪310

第九章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312

第一节 藏匿人犯或使之隐避、顶替罪312

第二节 湮灭刑事证据罪314

第三节 亲属间犯本章罪之减免315

第十章伪证及诬告罪316

第一节 伪证罪316

第二节 诬告罪317

第三节 未指定犯人诬告罪318

第四节 伪证、诬告自白减免319

第十一章公共危险罪321

第一节 放火或失火烧毁现住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罪321

第二节 放火失火烧毁非现住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罪322

第三节 放火烧毁住宅等以外之物罪323

第四节 准放火、失火罪324

第五节 漏逸或间隔气体罪325

第六节 决水浸害现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现有人所在之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罪326

第七节 决水浸害现非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现未有人所在之建筑物矿坑罪326

第八节 决水浸害住宅等以外之物罪327

第九节 破坏防水蓄水设备罪327

第十节 妨害救灾罪328

第十一节 倾覆或破坏现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罪328

第十二节 妨害舟车及航空机行驶安全罪329

第十三节 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330

第十四节 劫持航空器及公众运输工具331

第十五节 危害飞航安全罪331

第十六节 服毒饮酒致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罪332

第十七节 肇事逃逸罪332

第十八节 单纯危险物罪332

第十九节 不当使用炸药等爆裂物罪334

第二十节 加重危险物罪334

第二十一节 非法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放射性物质罪335

第二十二节 放逸核能、放射线罪335

第二十三节 不当使用放射线罪335

第二十四节 妨害公用事业罪336

第二十五节 损坏保护生命设备危害生命罪337

第二十六节 损坏公共场所救生设备危害健康罪337

第二十七节 阻塞公众出入场所逃生通道罪338

第二十八节 妨害公众饮水罪338

第二十九节 排放有害健康物污染环境罪339

第三十节 制造贩卖陈列妨害卫生物品罪339

第三十一节 陈列贩卖添加有害健康物品罪340

第三十二节 违背预防传染病法令罪及散布传染病菌罪340

第三十三节 违背建筑术成规罪341

第三十四节 不履行赈灾契约罪342

第十二章伪造货币罪343

第一节 伪造变造通用货币、银行券罪343

第二节 行使伪造变造通用货币、银行券罪344

第三节 减损通用货币罪345

第四节 行使减损通用货币罪345

第五节 预备伪造变造币券或减损货币罪346

第六节 没收之特定规定347

第十三章伪造有价证券罪348

第一节 有价证券之伪造变造及行使罪348

第二节 邮票印花税票之伪造变造及行使罪349

第三节 伪造变造及行使船票、车票等往来客票罪350

第四节 预备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351

第五节 没收之特别规定352

第十四章伪造度量衡罪353

第一节 伪造变更度量衡定程罪353

第二节 贩卖违背定程之度量衡罪353

第三节 行使违背定程度量衡罪353

第十五章伪造文书印文罪355

第一节 伪造变造私文书罪355

第二节 伪造变造公文书罪356

第三节 伪造变造特种文书罪357

第四节 公文书不实登载罪358

第五节 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359

第六节 业务上文书登载不实罪360

第七节 行使伪造变造或登载不实之文书罪360

第八节 伪造盗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361

第九节 伪造盗用公印或公印文罪363

第十节 没收之特例363

第十一节录音录影电磁纪录等以文书论364

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366

第一节强制性交罪366

第二节加重强制性交罪366

第三节强制猥亵罪367

第四节加重强制猥亵罪368

第五节乘机性交猥亵罪368

第六节准性交猥亵罪369

第七节利用权势性交猥亵罪370

第八节诈术性交罪370

第十六章之一妨害风化罪371

第一节血亲性交罪371

第二节图利引诱容留与人性交猥亵罪372

第三节图利强制性交罪373

第四节引诱未满十六岁男女与人性交猥亵罪374

第五节公然猥亵罪374

第六节散布播送贩卖制造猥亵文书图画罪374

第十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377

第一节重婚罪377

第二节诈术结婚罪377

第三节通奸罪378

第四节和诱罪379

第五节略诱罪380

第六节移送被诱人出国罪382

第七节收受藏匿被诱人或使之隐避罪382

第八节减刑之特例383

第十八章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384

第一节 侮辱宗教建筑物或纪念场所罪、妨害祭礼罪384

第二节 侵害尸体罪、侵害遗骨遗发殓物遗灰罪385

第三节 发掘坟墓罪387

第四节 发掘坟墓结合罪389

第五节 侵害直系血亲尊亲属尸体坟墓罪390

第十九章妨害农工商罪393

第一节妨害贩运农工物品罪393

第二节 妨害农事水利罪393

第三节 伪造仿造商标商号罪394

第四节 贩卖陈列输入伪造仿造商标商号货物罪397

第五节 对商品为虚伪标记与贩卖陈列输入该商品罪398

第二十章鸦片罪402

第一节 制造鸦片、毒品罪402

第二节 贩运输入鸦片、毒品罪402

第三节 制造贩运专供吸食鸦片器具罪403

第四节 图利为人施打吗啡或以馆舍供人吸食鸦片罪404

第五节 栽种罂粟或贩卖罂粟种子罪404

第六节 公务员强迫他人栽种或贩运罂粟种子罪405

第七节 吸用烟毒罪405

第八节 持有鸦片毒品或专供吸食鸦片器具罪406

第九节 公务员包庇鸦片罪406

第十节 没收之特例407

第二十一章赌博罪409

第一节普通赌博罪409

第二节常业赌博罪411

第三节图利供给赌场或聚众赌博罪412

第四节图利办理有奖储蓄或发行彩票罪、媒介买卖彩票罪413

第五节公务员包庇赌博罪413

第二十二章杀人罪415

第一节 普通杀人罪415

第二节 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416

第三节 义愤杀人罪417

第四节 生母杀婴罪417

第五节 加工自杀罪418

第六节 过失致死罪419

第二十三章伤害罪421

第一节 普通伤害罪421

第二节 重伤罪422

第三节 义愤伤害罪423

第四节 伤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423

第五节 加暴行于直系血亲尊亲属罪424

第六节 加工自伤罪424

第七节 聚众斗殴罪425

第八节 过失伤害罪425

第九节 传染花柳病、痲疯病罪426

第十节 妨害幼童发育罪426

第二十四章堕胎罪428

第一节 自行或听从堕胎罪428

第二节 加工堕胎罪429

第三节 意图营利加工堕胎罪430

第四节 未得孕妇同意使之堕胎罪431

第五节 介绍堕胎罪431

第二十五章遗弃罪432

第一节 无义务者之遗弃罪432

第二节 违背义务之遗弃罪433

第三节 遗弃直系血亲尊亲属罪435

第二十六章妨害自由罪436

第一节 使人为奴隶罪436

第二节 买卖人口罪436

第三节 图利以诈术使人出国罪438

第四节 意图结婚或意图营利略诱妇女罪438

第五节 移送被略诱妇女出国罪439

第六节 收受藏匿被略诱人或使之隐避罪440

第七节 减刑之特例440

第八节 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441

第九节 强制罪443

第十节 恐吓罪445

第十一节 侵入住居罪446

第十二节 违法搜索罪448

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誉及信用罪450

第一节 公然侮辱罪450

第二节 诽谤罪451

第三节 善意发表言论免责453

第四节 侮辱诽谤死人罪454

第五节 妨害信用罪454

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455

第一节 妨害书信秘密罪455

第二节 非法窥视、窃听、窃录罪455

第三节 图利供给场所设备窃听窃录罪及制造传播贩卖窃录内容罪456

第四节 没收之特例457

第五节 泄漏因业务得知之他人秘密罪457

第六节 泄漏业务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457

第七节 泄漏公务上知悉工商秘密罪459

第八节 泄漏电脑秘密罪459

第九节 妨害秘密罪加重处罚事由460

第二十九章窃盗罪461

第一节 普通窃盗罪、窃占罪461

第二节 加重窃盗罪463

第三节 常业窃盗罪465

第四节 窃电以窃取动产论466

第五节 亲属间相盗免刑与告诉乃论罪466

第三十章抢夺强盗及海盗罪468

第一节 普通抢夺罪468

第二节 加重抢夺罪469

第三节 常业抢夺罪470

第四节 普通强盗罪470

第五节 准强盗罪473

第六节 加重强盗罪475

第七节 常业强盗罪476

第八节 强盗罪之结合犯476

第九节 海盗罪、准海盗罪478

第十节 海盗罪之结合犯479

第三十一章侵占罪480

第一节 普通侵占罪480

第二节 公物及业务侵占罪482

第三节 侵占脱离物罪484

第四节 窃电及亲属侵占罪之准用486

第三十二章诈欺背信及重利罪487

第一节 普通诈欺罪487

第二节 利用收费设备诈欺罪490

第三节 利用自动付款设备诈欺罪491

第四节 利用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诈欺罪492

第五节 常业诈欺罪493

第六节 准诈欺罪493

第七节 背信罪494

第八节 电气与亲属间犯诈欺与背信罪之准用496

第九节 重利罪497

第十节 常业重利罪498

第三十三章恐吓及掳人勒赎罪500

第一节 恐吓取财得利罪500

第二节 掳人勒赎罪503

第三节 掳人勒赎罪之结合犯504

第三十四章赃物罪507

第一节 普通赃物罪507

第二节 常业赃物罪509

第三节 亲属赃物罪510

第三十五章毁弃损坏罪510

第一节 毁损文书罪511

第二节 毁损建筑物、矿坑、船舰罪513

第三节 毁损器物罪514

第四节 诈术使人损害财产罪515

第五节 损害债权罪516

刑法分则部分参考书目518

特别刑法郑善印著519

第一章概说519

第一节 特别刑法之意义519

第二节特别刑法之内容519

一、单行刑法类519

二、附属刑法类520

第三节特别刑法之效力520

一、人的效力520

二、事的效力520

三、时的效力521

四、地的效力521

第四节特别刑法与其他法律之关系523

一、特别刑法与宪法之关系523

二、特别刑法与民商法之关系529

三、特别刑法与行政法之关系530

四、特别刑法与刑法之关系531

五、特别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关系533

第二章贪污治罪条例535

第一节 贪污治罪条例之沿革535

第二节贪污治罪条例之内容537

一、贪污治罪条例之行为主体538

二、贪污治罪条例所处罚之行为546

三、本条例所定犯罪行为之法律效果560

第三章组织犯罪防制条例562

第一节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沿革、概要与实施状况562

一、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沿革562

二、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概要562

三、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实施状况564

第二节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内容565

一、本条例之行为主体565

二、本条例规定之犯罪行为565

三、法律效果571

刑事诉讼法翁玉荣著572

凡例572

绪论573

第一章刑事诉讼概论573

第一节 刑事诉讼之意义573

第二节 刑事诉讼之法律关系574

第三节 刑事诉讼之条件576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概论579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之意义579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之性质579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之关系580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之主义581

第五节 刑事诉讼法之沿革590

本论595

第一编总则595

第一章法例(我国刑事诉讼之基准)595

第一节 我国所采之刑事诉讼制度595

第二节 我国刑事诉讼法之效力597

第三节 当事人之范围606

第二章诉讼主体(就)—法院607

第一节 法院之意义607

第二节法院之管辖607

第一款 法院之审判权与管辖权608

第二款 审级管辖609

第三款 事物管辖610

第四款 土地管辖611

第五款合并管辖615

第一项 牵连管辖615

第二项 竞合管辖621

第六款 指定管辖624

第七款 移转管辖626

第八款 管辖之错误632

第九款 检察官之管辖准用634

第三节法院职员之回避635

第一款法官之回避635

第一项 自行回避635

第二项 声请回避641

第三项 职权回避645

第二款 法院书记官及通译之回避645

第三款 检察人员之回避645

第三章诉讼主体(二)—当事人648

第一节当事人概述648

第一款 当事人之意义648

第二款 当事人能力649

第三款 诉讼能力651

第二节原告652

第一款 检察官652

第二款 自诉人654

第三节 被告654

第四节当事人之诉讼关系人655

第一款 辩护人655

第二款 辅佐人659

第三款 代理人660

第四章诉讼客体662

第一节 诉讼客体之概念662

第二节 案件之单一性662

第三节 案件之同一性664

第五章诉讼程序(一)—诉讼行为670

第一节 诉讼行为之意义及性质670

第二节 诉讼行为之种类670

第三节诉讼行为之程式671

第一款 用语671

第二款 文书671

第三款 送达683

第四节诉讼行为之时间689

第一款 期日689

第二款 期间691

第五节 诉讼行为之处所702

第六章诉讼程序(二)—强制处分与讯问703

第一节 强制处分之性质703

第二节 被告之传唤704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之约谈709

第四节被告之拘提709

第一款 一般拘提709

第二款 紧急拘提712

第三款 拘提之执行与处置717

第五节 被告之通缉720

第六节 被告之逮捕723

第七节 被告之讯问725

第八节被告之羁押728

第一款 羁押之意义728

第二款 羁押之机关729

第三款 羁押之要件729

第四款 羁押之程序731

第五款 羁押之效力733

第六款 羁押之期间735

第七款 羁押之撤销740

第八款羁押之停止744

第一项 免予羁押744

第二项 具保744

第三项 责付751

第四项 限制住居752

第九款 再执行羁押752

第十款 羁押相关处分之主办机关753

第九节搜索、扣押与提出命令754

第一款搜索754

第一项 搜索之意义754

第二项 搜索之机关754

第三项 搜索之客体754

第四项 搜索之程序754

第五项 搜索之限制758

第二款扣押760

第一项扣押之意义760

第二项 扣押之机关760

第三项 扣押之客体760

第四项扣押之程序761

第五项 扣押之效力763

第六项 扣押物之保管与处置763

第七项 扣押物之发还764

第三款 提出命令765

第七章诉讼程序(三)—证据766

第一节通论766

第一款 证据之意义766

第二款 证据之种类766

第三款 证据之客体769

第四款 举证责任769

第五款 证据能力771

第六款 证据之调查778

第七款 证据之判断787

第二节人证788

第一款 证人之意义788

第二款 证人之传唤789

第三款 证人之义务791

第四款 证人之权利797

第五款 证人之讯问798

第三节鉴定与通译801

第一款鉴定801

第一项 鉴定人之意义801

第二项 鉴定人之选定802

第三项 鉴定人之拒卻803

第四项 鉴定人之义务804

第五项 鉴定人之权利807

第六项 鉴定之实施808

第二款 鉴定证人808

第三款 通译809

第四节勘验809

第一款 勘验之意义809

第二款 勘验之处分811

第三款 勘验之限制812

第四款 勘验之程序813

第五款 相验814

第八章诉讼程序(四)—裁判816

第一节 裁判之意义816

第二节 裁判之分类816

第三节 裁判之成立817

第四节 裁判之程序817

第五节 裁判之谕知819

第六节 裁判之确定821

第七节 裁判之效力822

第二编第一审828

第一章公诉828

第一节侦查828

第一款 侦查之意义828

第二款 侦查之机关829

第三款 侦查之开始832

第四款 侦查之实施854

第五款侦查之终结858

第一项 起诉858

第二项 不起诉859

第六款侦查之继续872

第一项 再议程序872

第二项 再行起诉882

第二节起诉884

第一款 起诉之意义884

第二款 起诉之要件884

第三款 起诉之程式884

第四款 起诉之追加887

第五款 起诉之效力889

第六款 起诉之撤回891

第三节审判894

第一款 审判之意义894

第二款 审判之开始895

第三款 审判之准备895

第四款 审判之形式900

第五款 审判之程序904

第六款 审判之再开908

第七款 审判之连续909

第八款 审判之更新910

第九款 审判之停止与继续911

第十款 审判之判决914

第十一款 判决之宣示946

第十二款 判决后之处置947

第二章自诉952

第一节 自诉之意义952

第二节 自诉之主体953

第三节 自诉之提起960

第四节 自诉之限制962

第五节 自诉之效力965

第六节 自诉之撤回968

第七节 自诉之审判程序971

第八节自诉之承受与担当974

第一款 自诉之承受974

第二款 自诉之担当975

第九节 自诉之裁判977

第十节 自诉之反诉979

第十一节 自诉准用公诉之规定981

第三编上诉983

第一章通则983

第一节 上诉之意义983

第二节 上诉之主体983

第三节 上诉之范围988

第四节 上诉之期间990

第五节 上诉之程式991

第六节 上诉权之舍弃及撤回993

第二章第二审上诉997

第一节 第二审上诉之意义997

第二节 第二审上诉之理由及范围998

第三节第二审上诉之程序998

第一款 原审法院之程序998

第二款 第二审法院之审判999

第四节第二审上诉之判决1002

第一款 驳回之判决1002

第二款 撤销原判决1004

第三款 自为判决不得谕知较重之刑1007

第五节 第二审之缺席判决及不经言词办论判决1009

第六节 第二审之判决书1010

第三章第三审上诉1011

第一节 第三审上诉之意义1011

第二节 第二审判决上诉第三审之限制1012

第三节 第三审上诉之理由1015

第四节 第三审上诉前之程序1026

第五节 第三审上诉之审理1028

第六节第三审上诉之判决1030

第一款 驳回之判决1030

第二款 撤销之判决1031

第三款 撤销原判决之效力1035

第四编抗告1037

第一章抗告1037

第一节 抗告之意义1037

第二节 抗告之主体1037

第三节 抗告之限制1038

第四节 抗告之期间1039

第五节抗告之程序1040

第一款 抗告人之程序1040

第二款 原审法院之程序1040

第三款 抗告法院之裁判1041

第四款 法院裁定后之处理1042

第五款 抗告之效力1043

第二章再抗告1043

第一节 再抗告之意义1043

第二节 再抗告之限制1043

第三节 再抗告之程序1045

第三章准抗告1046

第一节 准抗告之意义1046

第二节 准抗告声请之事由1046

第三节 准抗告声请之期间1047

第四节 准抗告之程序1047

第五节 准抗告之效力1047

第四章 抗告准用上诉之规定1048

第五编再审1049

第一章 再审之意义1049

第二章 声请再审之主体1050

第三章声请再审之原因1050

第一节 为受判决人利益声请再审之原因1050

第二节 为受判决人之不利益声请再审之原因1053

第四章声请再审之期间1055

第一节 为受判决人利益声请再审之期间1055

第二节 为受判决人之不利益声请再审之期间1055

第五章 再审之管辖法院1056

第六章 声请再审之程式1057

第七章 再审之效力1058

第八章 声请再审之撤回1059

第九章再审之审判1059

第一节 再审声请之审判1059

第二节 再审案件之审判1062

第六编非常上诉1065

第一章 非常上诉之意义1065

第二章 非常上诉之提起1069

第三章非常上诉之审判1069

第一节 审判之程序1069

第二节 调查之范围1069

第三节 非常上诉之判决1072

第四节 非常上诉判决对被告之效力1079

第七编简易程序1082

第一章 简易程序之意义1082

第二章简易判决1084

第一节 简易判决之意义1084

第二节 简易判决之要件1084

第三节 简易判决之声请1086

第四节 简易判决之程序1088

第三章 简易程序裁判之救济1094

第八编执行1095

第一章 执行之意义1095

第二章 指挥执行之机关1096

第三章 指挥执行之方式1097

第四章 执行之顺序1098

第五章各种裁判之执行1100

第一节 生命刑(死刑)之执行1100

第一节 自由刑(徒刑、拘役)之执行1101

第三节 财产刑之执行1103

第四节 能力刑之执行1108

第六章关于其他处分之执行1108

第一节 缓刑宣告撤销之程序1108

第二节 更定其刑之程序1109

第三节 保安处分之执行1111

第七章对于裁判疑义及执行异议之声明1113

第一节 裁判疑义之声明1113

第二节 执行异议之声明1114

第九编附带民事诉讼1117

第一章 附带民事诉讼之意义1117

第二章 附带民事诉讼之当事人1118

第三章 附带民事诉讼之范围1121

第四章 附带民事诉讼提起之期间1122

第五章 附带民事诉讼之管辖1123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之程序1123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之准用及适用1123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提起之程式1127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程序1128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之裁判1130

第一节 驳回原告之诉及判决被告败诉1130

第二节 移送法院民事庭1132

第八章附带民事诉讼之上诉1134

第一节 第二审上诉1134

第二节 第三审上诉1136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之再审1141

刑事诉讼法部分 主要参考书目1142

附录1143

刑法部分1143

附录一刑法历年修正条文1143

附录二 刑法现行条文1147

特别刑法部分1173

附录一贪污治罪条例1173

附录二 组织犯罪防制条例1175

刑事诉讼法部分1177

附录一刑事诉讼法(新旧条文)1177

附录二 刑事诉讼法施行法(新旧条文)1308

附录三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1310

附录四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案件应行注意事项1321

附录五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件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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