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主要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给以补偿的行政行为。在大量的征用农地实践中,农民利益受损现象经常发生。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客观存在的区域经济社会差距,加快经济发展的愿望更加强烈,行动更加迅速。但是在现有的土地征用制度安排下,在现有的经济基础条件制约下,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为了降低土地征用和经济建设的成本,增强对外部资金的吸引,通常以优惠提供土地资源作为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内容,客观上牺牲了农民的利益。和全国范围内的失地农民一样,经济欠发达地区失地农民在生活、就业、医疗等方面面临着诸多困难,而且困难程度更加严重。我国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偏低,从而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和土地纠纷。本文从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的主要特点、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状况和面临的困难叙述入手,根据近年来我国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方面暴露出来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研究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补偿问题,通过将我国现行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与部分国家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我国现有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与其他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和缺陷。通过研究,笔者认为我国现有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已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其主要原因是以被征地原用途年产值倍数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缺乏科学依据。并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建议和保障措施。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解决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失地农民利益冲突问题,其核心是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关键是社会保障和安置方式,要从解决制度缺位和政府职能越位入手,建立适合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征地补机制,货币补偿、留地安置、土地入股、就业安置、法律援助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安置补偿方式,使失地农民切实从城市化进程中受益而不是“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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