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会计核算与税收加计扣除政策差异》
关于研发费用范围的界定,《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在费用归集口径上存在差异[1](详见表2)。总体来看,税收加计扣除政策与会计核算政策在费用归集上大体吻合,在费用归集范围上税收加计扣除政策大于会计核算政策。会计核算政策由于出台时间较早,未能将随着经济发展出现的新事物(如股权激励)或会计准则变更(如政府补助的净额法等)考虑在内。因此,未来在对于研发费用认定和核算的过程中需建立统一的范围和费用归集口径。
图表编号 | XD009984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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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6.08 |
作者 | 陈光、欧洋 |
绘制单位 | 兴业银行南京分行、国泰君安证券江苏分公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