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2007-2016年上市公司担保事件年度及行业分布》

《表1 我国2007-2016年上市公司担保事件年度及行业分布》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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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环境改革对提供担保经济后果的影响效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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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监会、银监会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120号)》[25](本文称《120号通知》)要求公司提供担保必须通过董事会决议,且需要将担保事项的相关信息及时披露。为研究公司担保事件提供了信息,解决了一直以来担保事件不为广大投资者所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该通知于2007年开始正式实施。为了确保数据统计口径的一致性,本文采用2007年以后担保首次公告数据作为担保事件研究的客体。本文的样本区间为2007年至2016年共10年时间(见表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以及《120号通知》[25]的计量要求,选择提供担保主体为本公司和子公司的担保事件。同时由于《120号通知》[25]对于担保计量和披露要求中主要针对非金融类公司,而未对金融类公司提供相应要求,所以金融类公司的样本并未考虑在本文研究中。这样本文得到2007-2016年共23907个担保事件的数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