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卫生强制申请案例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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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时效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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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乌当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局组织执法人员先后对占道旺无证行医案、郑启明无证行医案等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分别做出了乌卫医罚[2017]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卫医罚[2017]3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卫医罚[2018]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3位行政相对人分别处以罚款、暂扣医疗器械和药品、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行政执法人员对占道旺、郑启明等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时,却因执行时效问题不符合民诉法律规范等原因而被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该批3个案例均为无证行医案件(见表1),在卫生监督执法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形式上看该类案件均履行了卫生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程序。依据乌当区法院裁定书[2018]黔0112行审31号、裁定书[2018]黔0112行审33号、裁定书[2018]黔0112行审34号载明内容,贵阳市乌当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乌当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占道旺无证行医案件及申请强制执行乌卫医罚[2018]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均因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而被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申请强制执行郑启明无证行医案件时处罚决定书尚未生效故法院对申请人贵阳市乌当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编号20180823010日的强制执行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