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连通工程灌区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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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中型灌区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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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灌区农业用水阶梯水价按五级设置阶梯水量。定额水量内用水按执行水价的100%计收。超定额水量≤10%以下部分,按执行水价的110%计收;10%<超定额水量≤30%部分,按执行水价的130%计收;30%<超定额水量≤50%部分,按执行水价的150%计收;超定额水量>50%以上部分,按执行水价的200%计收。灌区运行到第3年,水价调整为运行成本水价,3年之后水价保持稳定。累进加价根据各年的收费标准确定(见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