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风景名胜区主要管理模式》
中国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县(市)级的三级管理体系,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但在实际管理中,许多风景名胜区还有其他头衔,如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森林公园、国家5A级景区等,除建设主管部门有管理权限外,文物部门、林业部门、旅游部门等很多部门也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虽然各部门管理内容不尽相同,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权力重叠,利益发生时争相管理,责任发生时互相推诿,管理效率低下。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当前中国现行风景名胜区具体管理为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部门管理仅限于行业指导,地方政府实行综合管理。在这种背景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相应机构设置的历史沿革和地方特点,形成了政府机构型、政府派出型、准政府型、协调议事型、无统一管理机构类型,这5种管理类型特征见表2[19]。
图表编号 | XD0088928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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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7.25 |
作者 | 邓亚东、缪雄宜、罗书文 |
绘制单位 | 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广西岩溶动力重点实验室、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广西岩溶动力重点实验室、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广西岩溶动力重点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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