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请求权聚合规范之对比分析》

《表1 请求权聚合规范之对比分析》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也许读者会质疑,认为医患关系不应适用《消法》调整,但因为医院本身既承担服务职能,收取医疗服务费,同时又收取医疗产品价金,故区分情形。如果以药养医、加价销售导致药品本身价格昂贵,基于对价平衡的考虑,医院此时是销售者,甚至可以认定为商主体,并且本身天然地具备资讯优势和专业知识。虽然十九大报告已经明确了全面取消以药养医,但药品改革的落实可能困难重重,故医患关系不宜在现阶段当然地、一律排除《消法》适用。不否认竞合时选择合同诉由进而主张欺诈型的惩罚性赔偿,淡化甚至架空了法释[2017]20号第23条严苛的构成要件。对于请求权竞合问题,不同的学说和裁判意见也一直存在争论,从未停息,比如请求权之间是否互相影响等。但若肯认受害人享有选择起诉角度的权利,有利于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综上所述,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类独立的法律责任,与受害人选择侵权之诉还是合同之诉无必然因果关系;被害人选择的填补性赔偿之诉的类型不应该影响惩罚性赔偿之诉。同时,应该肯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调和功能,如果填补性赔偿责任难以充分、周密地保障被害人,可以从宽把握“欺诈”要件,比如参酌上诉法院的做法,认定合同履行阶段亦可发生《消法》第55条第一款意义上的欺诈行为(收费项目及收费数额上存在欺诈),以让受害人更容易获得惩罚性赔偿金,让惩罚性赔偿发挥应有效果,妥善、周密地保障受害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