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限制视力列表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视力减弱补偿率分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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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视力减弱补偿率分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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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残级关系,“限制视力”范围。低残级的损害须低于高残级,如果两规定的一眼损害相同、另一眼损害不同,较低残级的另一眼损害应低于较高残级的另一眼损害。五级5.5.2.2)条规定“一眼缺失、萎缩或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六级5.6.2.5)条规定“一眼缺失、萎缩或盲目5级,另眼视力≤0.5”。故有:六级5.6.2.5)条规定另一眼视损害应为“视力≤0.5,且未达到中度视力损害”,即“0.3≤视力≤0.5”。详见表2和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