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焊接烟尘产排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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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烟尘对环境影响的评价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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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算出的有组织排放情况和无组织排放情况与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相对照,其中颗粒物(焊接烟尘)在排放标准限值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 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0.80 kg/h,无组织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为0.5 mg/m3。本项目有组织排放浓度为0.04 mg/m3远小于标准限值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 mg/m3,对大气环境和周边敏感目标的影响都很小。有组织最高允许排放速率0.000 2 kg/h远小于标准限值中最高允许排放速率0.80 kg/h;无组织厂界排放浓度0.013 mg/m3远小于无组织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为0.5 mg/m3(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