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人口统计学资料及更换自杀方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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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农村自杀未遂者再次自杀方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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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未更换自杀方式组有4例缺失受教育年限的数据。1)是否更换自杀方式组之间比较,经χ2检验,P<0.05;2)首次自杀未遂服治疗药者与首次自杀行为用其他方式者之间比较,经Turkey-type法事后检验,P<0.05

与首次自杀行为相比,实施再次自杀行为时有45例更换自杀方式。再次自杀行为中更换自杀方式的未遂者,其首次自杀行为采用的方式,与未更换自杀方式的未遂者相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χ2=7.83,P=0.020)。事后两两比较,首次自杀未遂中,过量服治疗药者,再次自杀行为更换方式的比例高于首次自杀行为用其他方式的未遂者(q=3.86,P<0.05)。此外,是否更换自杀方式者之间性别、年龄、受教育年限、两次自杀行为时间间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