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银行规模及治理变量对《存款保险条例》实施和银行风险承担关系的影响的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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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个体风险承担的影响——基于我国上市银行的实证分析》
表4右侧的C2~C7列分别报告了加入DI与银行内部治理各个指标的交乘项后的回归结果。从C2列中可以看出,DI×OCon1的系数为-1.270(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表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银行风险承担水平越高。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弱化了存款人和银行内部治理结构对银行的监督作用,同时将银行风险转嫁给存款保险公司,从而导致银行大股东利用自身的控股优势采取更为激进的经营策略[18],因此,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其风险承担水平提升的作用也就越明显。从C6列可以看出,DI×MSR的系数为-0.296(在5%的水平上显著),这说明管理层持股比例越高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其风险承担水平提高程度越大。股权激励促使管理层与股东的目标保持一致,减弱了他们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类比前述的原因,股权激励程度越高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其风险承担水平的提升作用就越明显。这也就验证了假设3d。另外,董事会规模(Boardsize)、独立董事占比(IN-DR)、监事会规模(SVN)、高管持股比例(MSR)和高管薪酬(lnTSW)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和银行风险承担的关系没有显著影响。
图表编号 | XD0084645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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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0.23 |
作者 | 张俊超##博士 |
绘制单位 | 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郑州商学院会计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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