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黑名单”制度的规范现状统计表》
通过梳理规范现状可以看出,“黑名单”制度的实施主体是政府机关,惩戒对象是相关部门所认定并向平台推送的失信者,“黑名单”针对的失信行为在情节上具有严重性和危害性。[1]“黑名单”制度的目的在于推进信用中国建设,推动中国形成良好社会风尚,是联合惩戒的手段之一。因此,“黑名单”制度可以定义为,政府通过网络平台将经营者或者消费者严重违法违约的失信行为向社会公开,对其权利进行限制、剥夺或采取其他手段的惩戒措施。[2]“黑名单”制度的特点为分布领域广泛、权利限制较多、法律依据位阶低等。中央和地方制定的“黑名单”制度的规范分布在文化市场、统计、旅游等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对失信者的影响较大。根据部委制定的“黑名单”实施办法以及联合备忘录的规定,失信者因“一处失信”将会受到“处处受限”的惩戒,对其权利有较多限制。“黑名单”制度所依据的规范主要是中央和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不难发现,“黑名单”制度的特点中隐藏着“黑名单”制度的致命问题:其一,“黑名单”制度制定主体的泛化问题影响到了黑名单制度实施的一致性,是否会导致黑名单制度的滥用?[3]其二,“黑名单”制度并无法律依据(狭义上的法律),如何保证其正当性?其三,“黑名单”制度是否过度限制了公民的权利?
图表编号 | XD0084225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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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8.28 |
作者 | 和亚娟 |
绘制单位 | 东南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