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社会质量分析框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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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合的指标构建——基于社会质量的条件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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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合的现状、融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他们的利益诉求来看,他们与城市共融的意愿在不断增强,但他们与城市融合的能力并没有明显提高,同时还未获得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公共服务和各项权利。十九大报告提出,让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而“获得感”的前提是“获得”,没有切实的获得就一定不会有获得感[21]。因此,根据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合的实际情况,需要考察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权利、福利和潜能的发挥情况及城市社会为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合所提供的政策条件。而社会质量理论则把个人福利和潜能的提升与人们所生活的社会连接起来,从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两个基本取向构建出社会发展的不同类型。从社会质量状况来看,类型Ⅰ(个人发展程度低、社会发展程度低)是一种混乱状态,类型Ⅱ(个人发展程度高、社会发展程度低)和类型Ⅲ(个人发展程度低、社会发展程度高)是非均衡状态,而类型Ⅳ(个人发展程度高、社会发展程度高)则是一种均衡状态,是一种高质量社会的理想状态(见表1)。而一个高质量的社会,必须使公民达到一种“客观好”和“主观好”的完美统一[22]。因此,我们需要考察城市政府为新生代农民工所提供的政策环境以及新生代农民工在此过程中的实际获得是否达到了完美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