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刑事错案纠正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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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纠正的优化路径——以2005年至2017年影响性诉讼案件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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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1可知,从错案发生时间这个角度出发,只有念斌案不是发生在“严打”时期,其余案件均发生于我国历次“严打”时期。具体来说发生在“严打”时期的刑事错案占比87.5%,呼格案、聂树斌案和佘祥林案发生于1996年开始到1997年2月第二次严打时期;张氏叔侄案和缪新华案发生于2001年4月开始为期两年的第三次“严打”时期;念斌案则发生在2010年6月开始的第四次“严打”时期。(2)迄今为止,除却各种名义、各种规模的“专项斗争”、季度“严打”外,我国已经开展了四次大规模的严打活动。[4]虽然“严打”在特殊的政治历史背景下发挥了惩罚犯罪、保障社会秩序稳定运行的效果,但不能因此而忽略“严打”带来的负面效应。虽然不能因此说“严打”必然导致刑事错案的发生,但可以确信的是“严打”会加大刑事错案发生的概率。因为,在急功近利的心态下,在政绩工程的利益驱动下,“严打”战役成为应对犯罪的首选,甚至是唯一手段;过乱、过滥地盲目进行“严打”会导致重打轻防的倾向;“严打”容易导致罪刑失衡、司法不公,成为酿成错案的重要根源;“严打”在某种程度上有损法治的进步,难以形成良性的内在生成机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