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RDE车速和行驶里程工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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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汽油车实际行驶污染物高原排放特性试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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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RDE规程的要求,试验车辆依次在市区、市郊和高速公路上连续行驶,每个速度区间至少行驶16 km,试验总时间在90~120 min。试验开始点和结束点之间的海拔高差不超过100 m,并且试验车辆的累计正海拔高度增加量应不大于1 200 m/100 km。其中,市区工况:停车市郊占市区时间的6%~30%,最小里程为16 km,平均速度15~30km/h;市郊工况:可被市区(行驶距离很短)行驶中断;高速工况:车速覆盖90~110 km/h,且车速大于100 km/h至少5 min,在不超过高速路段行驶时间3%的时间内最高车速可增加15 km/h,车速若超过限速规定,PEMS试验结果仍有效,可被市区或市郊(行驶距离很短)行驶中断。具体车速和里程工况要求如表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