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比例情况统计表》
数据来源:历年报道,第七届之前数据源自《当代中国民族工作》(下),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第644页。
依据《共同纲领》关于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1952年12月,中共中央向政协全国委员会议提出建议:定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央人民政府1953年1月通过召开会议的决议并组成以毛泽东为主要领导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和以周恩来为领导的选举法起草委员会,1953年开展新中国首次全国人口普查,查清全国人口中的选民数,进行地方普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创造条件。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选举法》规定选出150名少数民族代表,各省、市还选出27人,少数民族代表占全体代表总数的14.44%[5]。历届全国人大少数民族代表具体情况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76406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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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7.25 |
作者 | 周竞红 |
绘制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