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增值税增加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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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江苏省不动产经营租赁企业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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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的税负而言,分别有4.76%和35.71%的企业表示税负明显增加和稍微增加,对这些反映税负增加的企业进行调研后,获取的部分数据如表3所示。47.06%的企业表示税负过高的原因是可抵扣的进项税少,35.29%的企业认为企业处于不同生产周期,企业交易发生的节点不同而导致可抵扣进项税额少,税负可能加重。“营改增”政策正式出台不到两年,企业用于租赁的不动产多数是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购置,因此根据政策的规定无法取得进项税额发票,在缴纳增值税时就不能得到抵扣。此外,根据“营改增”前后政策对比可知,对于这种情况企业须按照5%的征收率缴税。因此,在政策变化的过渡阶段,部分企业会出现税负增大的现象。而对于自行开发不动产进行经营租赁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公司),为了开发建设不动产,企业投入大量成本,由此会产生较高的可抵扣税额,使得相关企业在开发阶段的应纳增值税额较小,但一旦企业完成不动产建造,因为不动产进项税额仅可分两年抵扣,随着开发阶段的进项税逐渐被抵扣完,经营期间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会突然增加。这便会导致企业产生的进项税额“头重脚轻”,生产各环节可抵扣的税额不均匀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