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丹麦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及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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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个人所得税概述及征管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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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Kleven,H.J.,Knudsen,M.B.,Kreiner,C.T.,Pedersen,S.,&Saez,E.Unwilling or unable to cheatEvidence from a tax audit experiment in Denmark[J].Econometrica,2011,79(3):651-692.The Danish Ministry of Taxation(2019).Centrale bel bsgr nser i

在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前,丹麦税务部门首先对纳税人的全部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以及经营所得等)课以8%的工资税(Payroll Tax),这一税收收入全部划归中央政府所有,主要用于失业救济、产假/病假补贴、职业培训补贴以及休假补贴,由纳税人支付的这部分税款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进行抵扣。因此,在实际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中,纳税人的年应税收入为其实际总收入的92%。此外,丹麦个人所得税的年免征额2为46 200丹麦克朗,低于此收入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纳税人的收入是否超过免征额,都会被征收工资税。从税制形式上看,丹麦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从税权划分上看,丹麦个人所得税制分为中央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两个部分,但在税收征管中均由同一税务部门进行征收管理,具体征税对象及税率如表1所示。其中,表1.A为丹麦个人所得税中不同的收入类型,表1.B为个人所得税收入的类型及税率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