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河长设立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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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中上游地区河长制工作进展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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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建立省、市、县、乡、村5级河长体系,除江西外均设立双总河长,由党政负责同志担任。截至2018年11月底,6省共设立省级总河长、副总河长21名,省级河长94名,市级河长1 130名,县级河长9 364名,乡级河长44 157名,具体情况详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