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MT指数、横向公平效应指数、纵向公平效应指数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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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税率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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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MT=GX-GN;税前收入基尼系数GX=0.667074;横向公平效应=CN-GN;纵向公平效应I=GX-CN;MT指数下跌幅度=(某情形下的MT-2011~2018年个税制的MT)÷2011~2018年个税制的MT×100%。

如表7所示,与2011~2018年个税制相比,情形1~情形16下的个税改革都将削弱个税的收入调节功能。表2显示了税前收入洛伦茨曲线、2011~2018年个税制下“按税前收入排序的税后收入集中度曲线”与“税后收入洛伦茨曲线”的拟合结果,结合式(6)、式(7)与式(9),即可算出税前收入基尼系数、2011~2018年个税制下按税前收入排序的税后收入集中度与税后收入基尼系数,后两个数据可在表7中查到。运用相同方法,可计算情形1~情形16下的“按税前收入排序的税后收入集中度”“税后收入基尼系数”,相关计量模型共计32个,但限于篇幅,此处无法展示。甲类税制(情形1~情形8)下,免征额的提高、费用扣除的增加,使得总平均税率从2011~2018年个税制的10.32976%降至9%左右(1);纵向公平效应指数I从2011~2018年个税制的0.02918降至0.026左右,即个税的收入调节功能削弱了10%左右。情形9~情形16将工薪所得、劳务所得、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在一起征税,并提高了免征额与税级距、增加了费用扣除。相对于甲类税制(情形1~情形8),乙类税制(情形9~情形14)的总平均税率进一步降低,降至8.2%左右;纵向公平效应指数I从2011~2018年个税制的0.029181降至0.0285左右,即个税的收入调节功能削弱2%左右。情形15来自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其总平均税率是8.136455%,相对于2011~2018年个税制的10.32976%,总平均税率降低21.23%;情形15的个税纵向公平效应指数I是0.02858,相对于2011~2018年个税制的0.02918,下跌2.06%,即个税的收入调节功能削弱了2.06%。情形16在2019年新税制基础上,考虑了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大病医疗的专项扣除,个税纵向公平效应指数I是0.02855,比2011~2018年个税制的0.02918,下跌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