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 碳市场建立背景与条件指标说明与来源》
(4) 加强非试点地区碳市场能力建设及与试点合作交流,实现国家型碳市场均衡化发展。非试点与试点地区应注重联系和沟通,具体包括碳交易市场体系和能力建设、区域性合作等。非试点地区主管部门应加强与试点地区交流合作,学习了解试点碳市场筹建和运行经验,促进人才交流;充分利用试点地区人才和技术优势,深入开展企业、核查机构和政府多层次碳交易能力建设,发挥试点地区辐射带动作用,解决全国碳市场发展中所存在的基础能力不足和不平衡问题。同时非试点地区应把握时机,积极完善低碳发展规划、开展碳排放核查,加快划定纳入碳交易的控排企业名单等,帮助本地区企业和利益主体尽快适应碳市场发展,逐步缩短地区间碳市场建设差距,避免未来国家型碳市场运行出现“跛行”现象。
图表编号 | XD0072378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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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5.30 |
作者 | 易兰、贺倩、李朝鹏、杨历 |
绘制单位 | 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