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与《巴黎协定》下国际碳市场机制相关的谈判内容》

《表1 与《巴黎协定》下国际碳市场机制相关的谈判内容》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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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下的国际碳市场机制:基本形式和前景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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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ITMOs指国际转让的减排成果(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ITMOs)。

与《协定》下国际碳市场机制相关的谈判内容可以追溯到2010年的坎昆会议。该次会议提出建立一个或多个市场机制以提升和促进成本有效的减排活动,并阐述了市场机制应该满足的条件,见表1。2011年的德班会议正式建立了两个国际碳市场机制,分别是各种方法的框架和新市场机制。在此后的4年,关于这两个机制的谈判一直处于胶着状态,并无实际进展。2015年的巴黎会议又将国际碳市场机制重新纳入谈判决议,将原有的各种方法的框架和新市场机制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建立了合作方法和可持续发展机制。从表1可以看出,巴黎会议和德班平台下的两种国际碳市场机制非常相似,可以说,合作方法和可持续发展机制继承了各种方法框架和新市场机制的主要概念要点,并将其在《协定》下进一步延伸和扩展。因此,对于《协定》下的国际碳市场机制基本形式的探讨可基于以往对德班平台下两种市场机制的研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