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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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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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尤为重视,给予了相对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的在于助力其更好地发展。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教育、医疗、国防、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依然需要大量的财政投入,因而税收收入是维持国内运转的一项重要来源。因此,我国对于拥有诸多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报以谨慎态度。根据2016年1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该符合以下8个方面的规定:(1)企业成立时间要求,企业提交相关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知识产权要求,申请人可能采取自主研发、对外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其主要产品或是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产品或服务要求,申请企业的主要产品或是对外提供的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研究人员数量,资格申请企业内部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研究开发费用要求,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见表1),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6)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比例要求,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