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约公元100年、230年的罗马埃及基本生活消费品篮子与约公元300年 (根据戴克里先法令) 叙利亚的基本生活消费品篮子》

《表2 约公元100年、230年的罗马埃及基本生活消费品篮子与约公元300年 (根据戴克里先法令) 叙利亚的基本生活消费品篮子》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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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中国、罗马帝国东部和巴比伦尼亚社会生活水平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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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Allen,“How Prosperous were the Romans”;Scheidel,“Real Wages in Early Economies”;Pirngruber,“The Value of Silver”修改而成。

罗马帝国的数据主要来源于艾伦的研究,其研究基于约公元300年戴克里先颁布的价格法令。(1)然而需要指出三个注意事项。首先,正如梅斯内所指出的,戴克里先的法令似乎主要针对处在需求增加引发的经济扩张时期的罗马帝国东半部,也就是现代叙利亚地区,而不是整个罗马帝国。(2)因此在下面的讨论中,我们将这些研究结果视为关于叙利亚而不是整个“罗马帝国”的研究。第二,如上所述,我们将一个由四个成人组成的家庭的主粮消费水平提高到人均2 100千卡左右。这就需要将大宗作物(小麦)从172千克增加到190千克(见表2)。第三,我们对艾伦根据戴克里先限价法令所讨论的罗马帝国的价格和收入数据进行了调整。我们注意到谢德尔对艾伦的批评,他认为艾伦高估了这项法令中规定的工资,因为食品配给可能会更小。此外,这些口粮的数字应该除以365天而不是250天,因为人们每天都要吃饭;因此,早期的温饱率被高估了1/3。(3)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这项法令旨在确定价格上限;因此有人认为,商品价格(和服务)实际上可能远远高于规定的价格,而法令的目的是降低价格(工资可能大大低于法令所规定的水平)。有证据表明,至少在短期和中期内,法令规定的价格是对实际相当准确的反映。(4)尽管如此,在表2中,我们还包括了温饱率的最低和最高估计值,假设实际价格高10%,实际工资低10%。0.78的数字直接来自我们的估计,0.65是假设工资比规定低10%,价格比规定高10%的最低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