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不同指标在不同水质级别下的隶属度 (样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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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融合权重的云模型在西昌某地区地下水水质评价中的应用》
(2) 在正态云模型评价过程中,发现该方法存在着局限性,评价中若是某监测点存在单独指标远大于Ⅴ类水质临界值,但其他指标都处于Ⅰ、Ⅱ类水质标准值范围内时,运用该模型在单独计算评价该特殊指标时可得出其处于Ⅴ类水质,但在整体指标参与评价过程中却给出Ⅰ~Ⅲ类水质评价的结果,即忽略了指标最大值影响因素,相对扩大化了评价中其他指标的影响。以上情况体现于本文评价结果的1~3组样品中,云模型评价出的结果是Ⅰ类水质,与模糊综合评价的Ⅴ类和内梅罗评价的Ⅳ类差别较大。以第1组样品为例(NO3-=62.6 mg/L),在返回计算过程中,仅单独看NO3-属于Ⅴ类水质标准(表7),整体综合测评水质则属于Ⅰ类,这是因为其他指标数值从属于Ⅰ类和Ⅱ类隶属度占比较重,造成虽然NO3-处于严重超标,整体下来水质评价结果却处于Ⅰ类,这与实际结果存在了一定的误差性。
图表编号 | XD0067492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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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7.05 |
作者 | 康小兵、李科、朱志强、刘庆贺、刘希 |
绘制单位 | 成都理工大学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成都理工大学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成都理工大学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成都理工大学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成都理工大学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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