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中国河流型水源地的三级保护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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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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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1984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中第1次提出了对生活饮用水源地划定保护区,2008年修订时提出水源保护区应建立3级防护体系。1989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规定水源保护区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2002年《水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水源保护区划分的主体,同年发布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是划分的水质标准依据。2007年发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以下简称“旧《规范》”) ,统一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要求。2018年发布了新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以下简称“新《规范》”) ,首次对旧《规范》进行了修订,详细规定了划分的技术方法及其适用条件,以及划分的技术步骤。旧《规范》修订前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分见表3。在饮用水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我国划分水源保护区以便于实施环境管理为原则,河流型水源地采用类比经验法确定一级保护区水陆域。而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满足条件的水源地可采用类比经验法,其他水源地可利用附录给定的二维水质模型,计算一般河流稳态解析解和潮汐河段非稳态解。确定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地形边界法、类比经验法或缓冲区法。若采用规范提供的经验值,不同于美国直接以流域分水岭为边界,划分的水源保护区陆域面积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