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银行业和保险业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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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信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基于国内金融行业监管比较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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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在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进行不断细化和完善的过程。2001年,保险业监管当局(以下简称“保监会”;2018年3月21日后,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撤销,其职能并入新成立的银保监会)制定了首部信息披露专项办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9年进行修订。2010年,在前期产品信息披露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以市场经营机构为主体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的非监管性信息披露内容得到极大的扩充,也昭示着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入规范发展阶段。随着保险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金融控股集团的兴起,为保证资金使用上的透明和合规,在2014年至2016年间,保监会以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的方式,先后对“关联交易”“风险责任人”“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等四部分内容进行专项规定,基本形成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的信息披露制度框架,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