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国际警务协作平台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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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红色通缉令”侦查协作机制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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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门的不断开放、国际局势的动荡以及对安全需求的扩大都推动了我国国际警务协作的不断深化,同时也由于“红色通缉令”的发布对于接受国没有强制力,其效力并不等于“国际通缉令”,因此,产生了许多国际的、区域的国际侦查协作组织或双边合作平台以方便国际侦查协作工作的展开,如表1所示。其中,我国与国际刑警组织、上海合作组织以及东南亚国家联盟的警务协作较为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