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水源涵养生态服务供体区与受体区划分原则》

《表2 水源涵养生态服务供体区与受体区划分原则》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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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水源涵养生态服务供体区与受体区范围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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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源涵养生态服务供体区与受体区划分原则(见表2)对研究区净水源涵养量分类,以净水源涵养量>10 mm区域为水源涵养生态服务供体区,-10~10 mm区域为水源涵养生态服务平衡区,<-10 mm区域为水源涵养生态服务受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