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日本学者集合性利益理论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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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法意义上的城市空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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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种集合性利益理论中,虽然只有见上崇洋的共通利益理论是特别针对城市地域空间的,但亘理格和仲野武志在阐述各自的集合性利益理论时也特别列举了与城市空间相关的利益与制度。从内容上看,这三种理论都涉及集合性利益的定性与存在基础、诉讼法上的保护(特别是原告资格)等问题,从下面的表1中可以探见它们在具体观点上的异同。进一步而言,亘理格虽然没有将共同利益界定为一个法律概念,但也构想了保障共同利益的事前程序参与、团体诉讼等具体法律制度。而见上崇洋和仲野武志都把自己构建的集合性利益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并以城市规划制度为例论证集合性利益的存在基础。不同的是,仲野武志的凝集利益理论倾向于把分配狭域空间利益、规制较为严格的城市规划确定为集合性利益的制度依据。此外,这三种理论都关注城市空间利益在日本现有的判例理论下原告资格受限的问题,可以说具有大致相同的问题意识,但它们对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持不同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