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处置组和对照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描述性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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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利益协调下减税政策的增收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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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Δt行的数值是第2行与第1行的数值之差,第(4)列的数值是第(2)列与第(3)列数值的差。Δt行和第(4)列小括号里的数字为标准误,其他小括号中为标准差。*、**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

本文结果变量为农民人均纯收入(取自然对数),利用农村消费价格指数折算为2003年为基期的实际值。表1给出处置组和对照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统计描述。从中可知,农民较富裕的县更倾向取消农业税:2003年处置组农民人均纯收入约为2563元,对照组为2140元。样本期内,所有样本县的农民人均纯收入都有显著增加,且处置组和对照组的增速没有显著差异(见第 (4)列Δt行) 。由于潜在的选择偏差,很难据此简单推断取消农业税对农民收入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