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非法律专业受访者关于良好司法系统要素意见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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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什么来评估司法——司法评估“法理要素”简论暨问卷调查数据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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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六项要素重要性排列的顺序与我们预估的也大致相当。但需要说明的是,“司法道德”在其中排位第四,在711人中有427人认为司法人员道德素质好很重要,占60.06%。有150人认为比较重要,占21.10%。而认为业务水平高很重要的,只有396人,占55.70%;认为比较重要的只有189人,占26.58%。可见,职业道德的被重视程度,大大超过业务水平的被重视程度。司法官的品行品德在中国民众看来是个重要指标,而在西方司法评估中却并非如此,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美国JRI司法改革指数“法官的素质、教育和多样性”中,只列了“从业资格与准备;遴选与任命程序;在职法律培训”三项,没有提到法官道德素质。在“问责与透明”指标中列出“道德准则”,但不是指法官道德素质,而是指客观化为法官行为规范的准则。国际IFCE和欧盟CEPEJ的评估指标中根本不提司法职业道德。这是中西司法评估的一个差别。笔者认为,这是有一定原因的。在西方,司法的社会土壤环境好,司法制度的完善,加上法官的遴选制度严格,因此几乎不用为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担心,在司法评估中也就不必作为一项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