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一带一路”国际能源PPP典型项目参与主体》
注:BOO—建造—拥有—运营模式;BOT—建造—运营—移交模式;EPC+O&M—总承包商+委托运营模式;SPV—特殊目的载体;EPC—总承包商;下同。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经济环境复杂、资金技术水平低,能源项目多为新建或改建项目,需要系统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管理,项目周期较长。理论上分析,特许经营类PPP运作模式应作为与沿线开展国际能源PPP合作主要的运作模式。从行业统计来看,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约36.89%的投资额由BOT(建造—运营—移交)模式运作完成,其次是BOO(建造—拥有—运营)、ROT(重构—运营—移交)模式,实践与理论分析相符合[12]。能源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物资,沿线国家通常情况下不会轻易采用私有化运作模式。具体采用何种模式,应根据能源类型和特点,决策选择适合的运作模式(图3)[12]。
图表编号 | XD0057893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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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4.25 |
作者 | 罗霞、余雨航、余晓钟 |
绘制单位 | 西南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